淡淡体味 发表于 2014-8-2 08:02

8月或迎来证券民事赔偿开庭月


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等待,部分投资者起诉相关上市公司民事赔偿案有了新的进展。8月初,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案将二度开庭。8月中下旬,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索赔案也将迎来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日。

  光大证券:


  下周二和周三开庭

  备受业界关注的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系列纠纷案又有新动向。近日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传票,该案将于8月5日和6日,即下周二和周三连续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

  许峰律师认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索赔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投资者若提起索赔,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二)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佛山照明案:

  诉讼时效还余八月

  证券时报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处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关于投资者起诉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传票。该案将于今年8月2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8月25日开庭审理。

  臧小丽律师称,“经历了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后,去年3月佛山照明案终立案,并在今年7月9日开庭。此次开庭安排了包括我代理的67名投资者”。刘国华律师同时表示,佛山照明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证据,其对该案的胜诉充满信心。

  据悉,佛山照明2013年3月6日发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处罚决定书称公司存在以下信披违法行为:首先,2010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1、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2、未依法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事项;3、未依法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股权事项;其次,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该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由于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应在2015年3月6日之前提起诉讼,目前仅余8个月时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得到法院的保护。

  “虽然诉讼时效还有8个月时间,但中间夹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并且身份证复印件要进行和原件相符的公证,所以时间并没有投资者想象中那么宽裕。”刘国华律师称,目前他已代理100多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赔金额超过2000万,并继续接受各地投资者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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