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神剑飞鹰 at 2005-6-17 21:58
http://img1.macd.cn/month_0506/zrSx6sziLTEgv72xtA==_feEyKGRtmPm7.gif
这个划法偶不懂,有空你可不可以教教偶?
哈哈:P:P
相信政府的决心,以长远的眼光看待这个市场
Originally posted by 神剑飞鹰 at 2005-6-17 21:58
http://img1.macd.cn/month_0506/zrSx6sziLTEgv72xtA==_feEyKGRtmPm7.gif
这个划法偶不懂,有空你可不可以教教偶?
哈哈,这叫下绊马索的方法
Originally posted by 神剑飞鹰 at 2005-6-17 21:58
http://img1.macd.cn/month_0506/zrSx6sziLTEgv72xtA==_feEyKGRtmPm7.gif
这个划法偶不懂,有空你可不可以教教偶?
红线相交之后会怎么走?
时间上给的机会不多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绊马索 at 2005-6-17 21:54
诺曼底登陆图:*1*:
蛙......
你把我们可爱的党当成FXS啦!!!!!
Originally posted by 绊马索 at 2005-6-17 22:02
红线相交之后会怎么走?
时间上给的机会不多了.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Originally posted by maxboy at 2005-6-17 22:00
相信政府的决心,以长远的眼光看待这个市场
等待机会
主要任务是等待
再次等待,
无法等待的时候,还是等待,出手必杀
600029有个1分钱的缺口,有回补的需求
Originally posted by 绊马索 at 2005-6-17 22:02
红线相交之后会怎么走?
时间上给的机会不多了.
就是最后在大叫一声:"万岁".
后面是"卡卡"二声.
[ Last edited by 神剑飞鹰 on 2005-6-17 at 22:10 ]
Originally posted by 神剑飞鹰 at 2005-6-17 22:02
蛙......
你把我们可爱的党当成FXS啦!!!!!
人心险饿哈,政策如此旧式,只能是消耗战,还要有大量的牺牲才可以成就胜利,不是不为,而是积累的问题太多,一下,或一年解决不完.......................
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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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7:38 国资委网站
新华网 北京6月17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精神,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股权分置是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制度问题,也是影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国有资本有序流转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质量是保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最低持股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外披露。
五、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
国资委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改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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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7:38 新华网
新华网 北京6月17日电 (记者 齐中熙) 国务院国资委17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问:目前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接近尾声,从消息面上看,第二批试点的相关工作即将启动。在此背景下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制度差异,构建起各类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共同利益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国资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强调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问:《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国有股股东要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请问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注意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市场大幅度扩容。《指导意见》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当然,最低持股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对此,我们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制度。
问: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指导意见》第五条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巩固和增强自身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这还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信号,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对此,中国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然,如何防止控股股东从中炒作或进行内幕交易,也将是我们面临的客观问题。对此,我们将协助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订严格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问:刚才您提到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指导意见》前后的一条主线。《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努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不断做强做大,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
二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在改革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构筑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基础;
三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确定其最低持股比例,与方案一并披露,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完)
[ Last edited by 神剑飞鹰 on 2005-6-17 at 22:19 ]
人心险饿哈,越是漂亮越要小心哦!
http://bbs.macd.cn/customavatars/736113.jpg
国有股东为保证控股地位所需股份应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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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8:38 新华网
新华网 北京6月17日电 (记者 齐中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7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特别强调,《意见》所提出的关于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意见》要求,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意见》还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完)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_涯 at 2005-6-17 21:55
看了前面同样情况,估计往下的可能性更大,而且非常大,所以如果下周一行情不理想,我肯定走人了
你也有啊,偶不解套是不走的
国资委是否又来忽悠我们了
我是空军.....
Originally posted by 神剑飞鹰 at 2005-6-17 21:44
就是股票网络接口号.
老兄:偶只有KOO的
:泰阳备用服务器
IP:220.168.18.34
端口: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