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楼主: rbf

[000609] 绵世股份:无限风光在险峰 三年股价一万元 | 08-10 三年每股收益 15 47 87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0 11:14 |
泛亚太在湛江茂名天津三地处置的不良资产合计总价超过20亿 网站上有xls报表

http://www.fanyatai.com/cn/Project_Info.asp

1998年起泛亚太大事表

1998.12 广东省暂停了粵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切到期债务本金,并下令重组公司
1999.12 1999年12月15日,广东省与债权人签订了初步协议,将价值港币140 亿的东深供水工程注入粵海企业
2000.12 广东省与债权人签订了正式协议。与此同时,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粤资管”) 正式成立,管理前粤海集团和南粤集团的不良资产
2002.12 粤资管比计划提前3年完全清偿了港币24.78亿的银行贷款 (包括美元2.6亿的银行兑换票和港币4.5亿的非银行债务)此24.78亿债务重组初期市场价格只有账面值的25%
2003.1至2004.2 粤资管继续变现剩余资产包
2003.9 广东控股有限公司(简称:“ 广东控股 ”)董事施盛勲(Steven Shafran)先生成立的AMRI Financial Group(简称:"AMRI") 提议与广东控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为中国大陆不良资产拥有者提供专业服务
2004.1 广东控股与 AMRI 签署了合资协议,泛亚太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 (简称:“泛亚太 ”) 成立
2004.2 泛亚太与广东控股签署了第一份合同,继续变现粤资管剩余的资产包
2004.3 全体粤资管成员正式调入泛亚太,首席执行布怀恩 (Craig Blomquist) 先生加入
2005.1 获得DNV颁发的ISO 9001:2000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是大中华地区首家获得此项认证的第三方不良资产服务商
2005.4 合作伙伴广东泛亚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天津代表处
2005.7 获得标准普尔“中上”评级,是大中华地区首家获得标准普尔评级的不良资产服务商
2006.1 泛亚太成立湛江/茂名代表处,处置花旗的不良资产包
2006.3 泛亚太成立厦门分公司,处置美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包
2006.7 标准普尔再次肯定泛亚太大中华地区不良资产服务商“中上”评级
2006.12 Hanbo Limited和Ylime International购买H持有的泛亚太股份,李方先生和石东平先生成为泛亚太的新董事
2007.4 绵世股份购买 Hanbo Limited 持有的泛亚太股份。
发表于 2007-12-1 17:51 |
我曾经26元买过,19元割肉,现44元接回来了
发表于 2007-12-2 15:08 |
楼主怎么不计算棉世股份买地的成本呢?卖地的所得不能完全计算为利润吧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07:22 |
与政府签的协议是扣除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建设成本后的净利润分成 不涉及土地购买 是代政府垫资进行土地整理 拍卖后的投资收益分成

------------------------------------------------

作者: 121.32.225.*  2007-12-1 14:04:10  
1  29日本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在说说缩见所闻所感,和各位绵友共享。
29日本人确实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在说说缩见所闻所感,和各位绵友共享。
1、从公告所选独立董事可知:609有仍有向清洁能源进军的强烈意向,请多关注。
2、另一项是增加副总经理,公司表明:原因是业务需要,尤其是各地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很多项目都在洽谈之中。
3、公司表明,目前主要业务仍然是一级土地开发,表示,要开创出一套暂新有效的模式,成为国内的龙头!
4、公司目前正处在年轻上升阶段,属于典型的蓝精灵(身材小能量大)型公司,何况公司拥有大量的未分配公积金,前途无量。
5、公司高管层有良好的出身、丰富的投行经验、科学的运作模式,给人以巨大的想象空间。
总之,本人比较看好000609,坚决继续持有并不断追加投资,各位清密切关注随后即将发布的几个公告!
扬眉剑

作者: 125.70.153.*  2007-12-1 14:13:42
1  透露一点东西
 一切要等攀成钢那块地拍出后(市上很重视前段时间在香港招商据估计会突破3000+万/亩),明年一月底东方新城才会有地挂牌
东方3期肯定是绵世的名义上还是2:2:6实际东西还在商谈中
============================
以上是个人渠道了解信息不敢保证100%准确但相信至少比有些人毫无技术含量的叫唤要强

作者: 61.48.59.*    2007-12-02 00:32:44
在表决章程修改议案时,就股东的疑问做了解释。会后,对公司发展战略等股东关心的话题,公司管理人员考虑到对所有股东的公平性,只能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与参会股东做了交流,应该说讨论气氛是比较融洽的。希望广大股东朋友能多参加这样的会议。会后的感觉,基本与楼主所说的一致。

2007-12-01 22:39:30
29号我也参加了股东大会,扬眉剑说的基本符合事实,会后散户以及基金代表和董秘张成以及证券部负责人谈了很久,大家彼此交流了意见,都认为609是一只值得一拿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次大会并非年终大会,很多信息需要等待公布,管理层也意会深长的让大家耐心等待,我想后面应该有不少精彩值得期待,据我推测:这次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应该不会放弃609,反正我不会。

作者:nightingale326 回复日期:2007-11-30 21:58:56    
  我认为和公司经常沟通是投资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和步骤。
  今天的电话,我是主要和一位负责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的。通过谈话,我了解到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寻找好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风能、太阳能等,大约有10个多亿的资金将介入这一行业。我质疑10个亿的资金在从头做,如何和目前的行业龙头相比。答复是公司主要先进行前期调研确定项目,然后再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介入成长性较好的项目。
  今天绵世仍然下跌,但我所做的基本分析没有发现任何不好的方面,所以长期持有仍是我的策略。但我所做的分析也有缺陷,就是不能亲自到上市公司去看看,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我所依据的仅仅是公司的公开信息和电话交流。
  希望通过基本分析和战略投资来实现我们的梦想,也希望多认识一些有识之士,共同进步
发表于 2007-12-3 15:31 |
我也看好此股,但总觉得不踏实。暴利的一级土地开发能维持的原因是什么?在政府的土地新政出来后(讲话),政府将无偿划拨用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是否大大增加绵世的不确定性?从技术走势看有下破34元的可能(猜的)。若楼主有条件亲自调查一下,毕竟那么大的标题(万元),一手的资料显得太少。期待楼主更新的信息。
发表于 2007-12-3 15:39 |
顶:*22*: :*22*: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17:33 |
暴利的一级土地开发能维持的原因是政府得钱最多 政府得利最大 政府动力最足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最近出台了 其土地取得为行政划拨方式 但一切建设都是规划在先 对绵世无影响 而在明确了经济适用房非完全产权的属性(比农村宅基地稍高一等)、开发3%低利润率以及X年出卖后增值收益上缴政府之后 必然压抑其价格 政策出来后还取决于执行力度——量 商品房之价格涨落自有其自身规律 http://bj.house.sina.com.cn/2004-05-14/39769.html

有疑问可以给它打电话 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所有投资者都是公平的 我倾向于不重复做别人已经做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17:35 |
1  609本论轮调整目标位以及冉有的水平和用心
作者: 125.65.53.*  2007-12-2 17:01:55   
本人在股市里摸爬滚打已经17年(从1990年采访当时的申银证券公司总经理阚治东开始),经历的风风雨雨比这个口出狂言的“冉有”多得多。没有很多的所谓“教训”,只是看得多,听得多,做得多。根据我的判断,609本轮调整目标位应当是50元,目前远远跌到50元以下,早已经构成了空头陷阱。主力之所以敢于在11月打压股价,是因为11月期间大盘颓落,绵世股份消息面真空。目前已经进入12月,绵世股份随时都会发布年报大幅预增公告。目前是套牢者的最艰难时刻。至于冉有,我早已经说过:在古代,这就是一个被孔夫子逐出师门的势利小人。现在这个冉有,他的价值观也是极富投机性的。目前的他的唯一动机就是:在绵世股份的持有者心上再撒上一把盐,彻底摧垮持有人的信心,让绵世股份的持有人把肉割在地窖里!他和他的那班利益人便可以轻松捞取绵世股份持有人的血肉!大家对这种古往今来的势利小人的真面目必须认识清楚!他在600059上已经损失惨重,目前就是想超低价买进绵世股份,让他和他的利益人能在绵世股份上把在600059上的损失补回来!本人相信绵世股份所有持有人悟性是能够识别这种小人的鬼魅伎俩的。

至于清仪,他撰文所指的股票不止一个609,还有英力特、新希望等等,所谓“漂亮30”是也。所以本人认为清议不可能是“托”,他不可能“做30个股票的托”!所以本人认为:清议、书呆子一个。他对绵世股份的基本面研究某些方面有独到性,有些方面尚不及这里的老绵友。但是基本面很多时候不敌技术面,尤其在我们这个市场——凡是只要股票一被推荐,之后的股价走势往往不如人所愿。也许这就是国色。但是这种技术面与基本面的扭曲状态只能是暂时的,大家看看驰宏锌锗等大牛股的走势就能放心了。目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绵世股份消息面将愈来愈明朗的112月,我们更要咬紧牙关防小人——以往是防暗箭,如今当挡明!!!不被冉有这种势利小人的妖言所蛊惑,不要让他们的伎俩得逞,决不把血肉割给他们!!!

签到天数: 3 天

发表于 2007-12-3 17:40 |

在好多网站都能看到--------[000609] 绵世股份:无限风光在险峰 三年股价一万元

??????????????

签到天数: 3 天

发表于 2007-12-3 17:42 |

如果股价1000元,该公司的市值为1490亿不敢想象。

如果股价1000元,该公司的市值为1490亿不敢想象。:) :)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18:47 |
[20071203] 跌幅偏离值:-7.42% 南京证券云南北路再次上榜
绵世股份(代码000609)  跌幅偏离值:-7.42%  成交量:226万股  成交金额:8979万元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4763215.00     2020075.0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证券营业部           3359259.04      391576.00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强北路证券营业部             2083598.57           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紫荆路证券营业部               1949545.35           0.0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1715877.00           0.00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华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140376.00     2195887.0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4763215.00     2020075.0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二路证券营业部            347918.00     1852602.8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华青春路证券营业部                     0.00     1806485.00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林路证券营业部                  8002.00     1799452.13

-----------------------------------------------------
深圳证券市场主板A股交易公开信息

[2007-10-12]绵世股份:2007年10月11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深圳交易所
绵世股份(代码000609)       成交量:1293万股        成交金额:51424万元
异常期间:2007/10/09至2007/10/11                累计涨幅偏离值:24.67%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19515860.13    4683856.79
Date Open High Low Close Volume
9-Oct-07 34.56 37.79 34.01 37.29 3,005,859
10-Oct-07 38.40 41.00 38.20 40.10 5,636,819
11-Oct-07 40.52 44.11 40.52 44.11 4,283,077

[2007-10-16]绵世股份:2007年10月15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深圳交易所
绵世股份(代码000609)         成交量:837万股       成交金额:40088万元
异常期间:2007/10/12至2007/10/15                累计涨幅偏离值:20.64%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8499.00    8031763.78
12-Oct-07 45.00 48.52 43.00 48.52 6,107,394
15-Oct-07 50.00 53.37 50.00 53.37 2,259,800

[2007-10-18]绵世股份:2007年10月17日跌幅偏离值达到7%
    ■深圳交易所
绵世股份(代码000609)                               跌幅偏离值:-7.80%
成交量:949万股                                    成交金额:55333万元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16995369.85    1162551.00
17-Oct-07 64.58 64.58 53.80 53.84 9,491,644


[2007-10-22]绵世股份:2007年10月19日振幅值达到15%
    ■深圳交易所
绵世股份(代码000609)                                   振幅值:17.47%
成交量:765万股                                    成交金额:45856万元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   226398.00    24269619.99
营业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2358361.00   13735983.61
机构专用                                          0.00   13144091.0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   691997.00    5778084.48
证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 122184.00    5095123.80
19-Oct-07 59.60 64.96 55.30 58.50 7,652,351


[20071203] 跌幅偏离值:-7.42%
绵世股份(代码000609)  跌幅偏离值:-7.42%  成交量:226万股  成交金额:8979万元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             4763215.00     2020075.00
3-Dec-07 41.07 41.07 39.00 39.21 2,257,700
发表于 2007-12-4 08:52 |
继续自娱自乐,真好玩.

绵世股份借壳于燕化高新,公司定位于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目前,公司有两个一级开发的项目,预计将在近三年内给公司带来可观的利润。公司是沪深两市中唯一一家纯粹进行房地产一级开发的上市公司。若未来能不断获得一级开发项目,则公司的发展前景乐观。但公司也面临着土地储备不足的隐忧:目前除了两个一级开发的项目外,尚未有新增开发储备项目。

大股东再吹捧也没有料,2008年1月29日限售股上市,现在赶紧坚持吧,就剩2个月了。
别跌到10月以下连股改的成本都捞不回来。

散户都是傻瓜吗,有钱就不要搞这么小盘的股票呀。
手上就2、3亿的资金成本很高吧,现在的贴现利率都有10%哦,听说现在高利贷都借不到钱,真的很同情,股市这波要到1月份哦,是不是很难熬啊,光利息每天就好几十万呢。
:*19*: 坚持住!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09:23 |
最近2个政策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个消息 《能源法》草案

本人全部理解为利好
发表于 2007-12-4 15:26 |
我相信基本面与技术面有偏差,但现在情况是楼主的分析资料显示绵世确实被大大低估,而楼主所用资料有几乎全是公开的信息,这确实不太理解,市场不至于对公开信息反映如此迟钝.如果三期项目(成华区)能确定,我觉得100元应该能值,否则30元左右是合理估值.

另外,在现在点位,大大低估的股票应该不存在,都挖地三尺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16:26 |
耐心等待

① 年报业绩 4

② 天府新城3期开始实施

我当年是眼睁睁看着两面针和岁宝热电一步一步晃悠上来的 这次绵世也会同样如此
发表于 2007-12-4 17:57 |
如果我是庄家,我会把故事说得更动听,业绩编得更漂亮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47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49 |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2007-09-29   

成府发〔2007〕64号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
市国土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针对部分区(市)县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一级土地整理中亟待规范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实施成片整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按照“全域成都”理念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一)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且要依法报征;属于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规划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对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城改造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应报市房管局审查,并严格按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郊区(市)县新征土地规模超过500亩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国土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依法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应分别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查。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不得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城改造土地及市政府配置给各区(包括成都高新区)的土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土地一级整理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投标或挂牌方式确定投资商。各区(市)县要建立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招标监督和实施管理机制,防范政府行政责任风险。  
  (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规划道路、市政管线管网、市政绿化、市政公交场站、高压线电力通道等;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小学、中学、医院、体育及文化设施、派出所、菜市场、办事处和社区用房、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均纳入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投资整理范围,严格土地成本核算,规范操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分区规划,按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配套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和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应无偿归政府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主体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在事前签定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明确具体建设数量、规模、标准、投资额度、建设品质、完成时间、竣工移交办法等事宜。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签定协议前,报市公建配套办公室审查同意,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签定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由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按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移交。
  (五)根据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具体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报征的土地应首先保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然后再安排经营性用地依法上市。
  三、坚持科学测算政府收益,合理确定投资方投资回报
  (一)土地收益是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区(市)县政府应牢固树立资源是优势,资源是发展动力的思想,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要建立政府、投资方收益评估预测机制、合作项目风险分析机制,根据合作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投资回报,并应经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积极采取土地收益梯度分成方式,对整理形成的经营性用地价格,首先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市场评估预测,并按预测的市场不同成交价格确定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分配比例,形成土地成交价格越高、政府收益越大的动态收益分配机制。
  (三)投资方的一级土地整理开发的合理回报,按财务规定应列入土地综合整理开发的成本。区(市)县政府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任何名义,返还给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投资方。
  (四)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的土地整理行为属于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其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已经给予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投入土地整理的资金不应再计算资金利息,并且投资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四、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严格区分一级土地整理与土地二次开发的界线
  (一)一级土地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应首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然后再根据年度供地计划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也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关联政策,或设置有利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竞买土地的条件。
  五、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拆迁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一级土地整理,将涉及到在短时间内对被征地农民、城市居民进行集中拆迁、安置、补偿,触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坚持政府对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性,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50 |
http://www.cddrc.gov.cn/detail.asp?ID=1099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胜利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新建市政道路3条,其中胜利东二路宽40米,长约310米;胜利路宽30米,长约650米;胜利东一路宽20米,长约290米;以及配套排水、地下管网、绿化照明等工程。
项目投资  (万元)   2600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
项目业主 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
成发改投资[2006]294号项目建议书批复

---------------------------------------------------
http://www.cdbidding.com/bidding ... 2060401&ID=1784

· 公告名称 : 犀浦镇龙梓万片区一期地块一拆迁中标候选人公示  
· 标段名称 :  
· 公告日期 : 2007-9-28
· 所属大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 所属小行业 :
· 业主单位 : 郫县土地储备中心
· 代理机构 : 四川蜀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中标候选人一 : 成都卓众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 中标候选人二 : 成都冠宏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 中标候选人三 : 成都百分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56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本站声明:1、本站所有广告均与MACD无关;2、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网友发布信息非MACD观点与意思表达,因网友发布的信息造成任何后果,均与MACD无关。
MACD俱乐部(1997-2019)官方域名:macd.cn   MACD网校(2006-2019)官方域名:macdwx.com
值班热线[9:00—17:30]:18292674919   24小时网站应急电话:18292674919
找回密码、投诉QQ:89918815 友情链接QQ:95008905 广告商务联系QQ:17017506 电话:1829267491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陕ICP19026207号—2  陕ICP备20004035号

举报|意见反馈|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MACD俱乐部 ( 陕ICP备20004035号 )

GMT+8, 2024-4-25 19:23 , Processed in 0.079433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