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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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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个问题!

来自:MACD论坛(bbs.shudaoyoufang.com) 作者:八连音 浏览:2942 回复: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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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某公司03年度报告,报告中公司的利润总额为13亿5千多万,而所得税仅为1亿1千万左右,税率大概8.3%,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额好象的33%吧,就算有18的退税,也相差了差不多有一倍了,而且该公司04年的利润总额为2亿9千万,所得税又有1亿7千万,税率58%。(报告中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几乎一样)麻烦各位给解释解释,谢谢了!
     新手上路,麻烦大家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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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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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
帮你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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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得税不是按照利润总额3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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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应该大致差不多才对啊,不应该有太大的区别啊?如果不是,那是怎么算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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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看过万科的报表,它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比率大概是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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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税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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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从220亿增加到280亿,增长率27%,营业成本从170亿增长到230亿,增长率73%,利润总额从14亿降到13亿多,由于少数股东收益从9亿减到6亿7千万,所以净利润从4亿2千万增长到5亿7千万,增长率35%,公司没有给业务增加予以说明,想问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能看出60亿的营业收入和近60亿的成本增加究竟来源于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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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双土地 于 2007-1-8 16:15 发表
看看税法吧



能大致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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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关心,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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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8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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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帮帮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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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行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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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懂税法的人来解释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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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jh521 于 2007-1-9 16:15 发表
这要懂税法的人来解释一下了.

13楼的就是税务稽查干部.....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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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28,254,258,408(报表附注中说明有24,930,692,714收入来自国内)
(二)财产转让收入;
长期投资总额基本没变
固定资产合计增加
故应该没有太大的财产转让收入
营业外收入里有一项如下:
处理固定资产净收入   2,114,533
投资收益里有一项股权转让收益为
3,015,810

(三)利息收入;
投资(损失)/收益里有一项如下:
债券投资收益         87,273
(财务费用减掉了一项利息收入故在此不计入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没有找到有这一项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没有找到有这一项
(六)股息收入;
投资(损失)/收益里有一项如下:
股票投资收益         66,504
因不知道是不是股息,但数额不大,计入其中
(七)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         62,246,959
(已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税金,报表上给出的)
合计:                   28,321,643,983
减   主营业务成本        (22,863,714,365)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813,225)
     营业费用            (2,803,423,582)
     管理费用            (1,208,528,153)
     财务费用            (63,640,389)
     加营业外收入         70,347,156
     减营业外支出        (31,002,922)
得应纳税所得额       1,399,868,249
考虑到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按国外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来扣除得应纳税所得额,所占比例为13%,
    得应纳税所得额       1,231,884,059
        应纳所得税       406,521,739
    与报表中所得税       112,390,740相差很多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务费用已计入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这个报表上没有,但管理费用里应该有吧?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同上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个数额不大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报表里没有说,暂时也没有查到相关资料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来说这条只会增加所得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行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该企业该年度未亏损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我不是学财务的,也没钻研过财务,上面的算法肯定基本上都是错的,只是相差太大,搞不清楚,还请高人指点,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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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句得罪人的话吧:
1、问题本来就问得不清楚(你自己可能觉得说清楚了,但实际上别人不清楚);
2、会计科目很多,有些利润可能是应收账款之类的(我也搞不懂这些东东),总之如果企业暂时漏税会有人稽查,暂时多付以后会退还;
3、人家来帮你,你又说自己不是学财务的,这个东西要解释清楚肯定需要一些会计基础知识的,求人不如求己,下点功夫学习吧,如果学不了就不要碰这些专业东东。

企业要是真想作假,连会计事务所都检查不出来,只能是事后追查。

言语冒犯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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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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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0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确实问的不清楚,是我自己都没有搞清楚,重新理一下思路

以下是随便找的十家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如下:
冀东水泥
利润总额         172,811,916.53
所得税          27,774,634.08
所得税/利润总额         16%
TCL
利润总额            288,847,693
所得税              168,809,385
所得税/利润总额         58%
美的电器
利润总额            668,205,713.51
所得税              169,596,394.55
所得税/利润总额         25%
(该公司在附注中对所得税收减免做了说明)
青岛双星
利润总额           63,629,844.73      
所得税               20,673,517.45
所得税/利润总额         32%
五 粮 液
利润总额           1,271,161,056.04      
所得税               441,401,360.93
所得税/利润总额         34%
七 匹 狼
利润总额              44,067,838.56      
所得税                15,335,524.91
所得税/利润总额         34%
苏宁电器
利润总额              286,997,362.68
  所得税               96,521,698.34
所得税/利润总额         33%
深康佳
利润总额              170,738,565.22
  所得税               11,593,283.93
所得税/利润总额         7%
深万科
利润总额              1,260,329,245.83
所得税                347,675,526.10
所得税/利润总额         28%
航天电器
利润总额              45,232,710.41
所得税                4,060,053.99
所得税/利润总额          9%
以上数据中有四家公司所得税/利润总额比率和企业所得税额33%基本一致,如过把标准降低一些,或许可以把万科和美的加进去,因为美的的报表在附注中对所得税收减免做了说明,如果把所得税/利润总额比率作为评判一家企业利润总额真实性的标准之一的话,就是说10家企业中有6家所得税/利润总额比率和企业所得税额相比是属于正常的。现在提问题:
1、        所得税/利润总额比率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企业企业利润总额的真实性?
2、        如果不能,能否给以上数据一个合理的解释,谢谢!
3、        如果能,当所得税/利润总额比率和33%这个数据相差太远时(比如10%以下),我们就需要对利润总额的来源做进一步的调查;当我们在做进一不的调查的时候,应该首先从那里入手,应该着重注意那些问题?
再次谢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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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自己擅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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