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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散户1

[个股交流] 长线投资于成长空间巨大的中国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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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 8.291,理论可以送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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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看待保险股逆势回调

2007年07月24日 08:15 国盛证券 王剑

  周一市场股指大幅的上涨走高,个股行情也相当的活跃。但就是在这种火爆的市场环境下,前期逆势上涨的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等保险股却出现了向下的走势。由于这些前期领涨的个股具有一定提示的意义,因此需要正确地分析判断这些个股回调的内在含义。

  技术整理是股价下调的主要因素

  从以往的市场走势来看,保险类的个股在前期的市场调整中保持着强劲的运行态势,其中中国平安更是在前期的市场盘中就不断创出历史新高,而中国人寿也是掀掉了前期的盖子,股价站上了新的高度。可以看出前期这些保险类个股的涨幅远远大于同期股指的涨幅,属于市场领涨的品种,也是促使大盘止跌企稳的重要力量,但在持续的上涨之后,尤其是启动市场上扬的任务完成之后,股价出现调整也就是自然的事情。并且就技术的走势来看,两只保险股的股价跌幅并不大,股价收盘还在5日均线之上,股价还在向上通道中运行,所以周一的下跌仅仅是技术上的短期调整。

  合理回调有利于市场稳步走高

  从保险股敢于逆势走低调整的走势可以看出,这两只个股可以不受到市场股指的影响,能够走出独立的行情。由于它们的市值较大,对股指的影响也相当显著,如果周一保险股也启动走高,则股指会上涨得更为强劲,这样实际上是不利于股指持续向上表现的。

  盘中的个股表现也显示此次的反弹当中,那些在前期市场中跌幅巨大的题材类个股反弹强劲,有的是连续涨停,但这些个股向上是有限制的,绝大多数是不可能突破前期的高点位置。在后市当中此类个股多数会出现回调的走势,而此时保险个股再进行发力,则会有助于股指的持续走高。

  事实上,由于保险类个股的下跌,那些在盘中曾经一度有突出的银行类个股也纷纷冲高回落下调,使其没有出现太大的涨幅,这种走势对于后市去冲击历史高点甚至创出历史新高都是有益的。可以看出,市场的主力正在把保险股作为调控大盘运行的重要个股之一,使其在市场下跌中抗住压力,而在市场上涨中下调控制住上涨的节奏,这样就可以推动股指持续的向上走高。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一轮上涨行情中需要分清什么才是主流热点,只有主流类的个股才会不断地创出新高。保险类股无疑是这种强势品种,目前的回调正好为投资者介入提供了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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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平安:业绩预增翻番 每股收益超1.07元

2007年07月24日 10:24 上海证券报 

    中国平安今日公布上市以来的首份中期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7年中期净利润较上年度同期增长100%以上。记者根据平安去年同期净利润39.45亿元及每股收益0.64元来计算,预计平安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可达78.9亿元,每股收益逾1.07元。

    国泰君安保险分析师伍永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安中期净利润翻番增长符合此前预期,业绩快速增长归因于其投资收益的大幅提升、保险业务稳定增长以及银行业务利润贡献增加。

    其中,今年上半年股市大好,平安在股权投资收益上斩获颇丰,这对平安业绩大增贡献较大。另外,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交易类投资可以实现浮盈,亦影响了对平安今年中期净利润增长的统计。

    事实上,今年3月、5月的两次加息同时提升了平安的每股收益。日前一份分析统计显示,预计平安2007年保费投资因利率上升而增加的利息收入约为2.21亿元。根据平安今年上半年保费收入的增速,预计2007年平安每股收益因加息而分别增加0.10元。

    根据平安公布的中期业绩预增,多位金融分析师向记者表示,预计平安上半年每股收益约1.1元至1.2元之间,全年每股收益预计可达2.5元。他们同时表示,中国人寿中期净利润也应该有较好的表现,其今年上半年在股票市场上同样赚得盆满钵满。

    另外,保险QDII“出海”、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例突破、保险资金被允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获定向发行特别国债等政策面消息,无疑将构成对保险业长期利好。虽然这些消息对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提高作用不会立竿见影地反映出来,但其带来的未来影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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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QDII的第一重仓~其他的不看,消息太多影响思路!
逢低买入,长期持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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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25日 19:24:57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标志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2005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收益。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积极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了《办法》。《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实施委托运作。《办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他强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 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代理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 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 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 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代理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起诉或者被起诉、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起诉或者被起诉、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 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9日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民银行令〔20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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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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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QDII办法闪电出台玄机 保持谨慎首选股出炉

【前言】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按照去年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计算,也就是说约有2955亿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2955亿保险资金"出海"投资获通行证
  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按照去年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计算,也就是说约有2955亿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有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保险资金"出海"投资应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等等。
  专家认为保险资金"出海"需要一个准备过程,短期内不过大量涌出,因此对内地股市不过有大的冲击。

调整外汇投资政策 助保险资金走出国门
  近日,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部门顺应国内外金融发展趋势,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办法》,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打开了战略通道。
  力助汇率机制改革,积极开放走向世界
  (一)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近年来,由于外贸顺差和外资流入持续增加,我国国际收支失衡问题日益突出。截至2007年6月末,外汇储备达到1.3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这给货币政策调控和人民币汇率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汇率机制改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调控。
  (二)提高保险机构国际竞争能力。允许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是保险业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办法》有助于保险机构引进国际一流机构的成熟理念和先进技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分散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增强竞争实力。
  (三)促进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拓展保险资产配置的渠道,引导保险机构增长方式由负债主导型向资产主导型转变,《办法》为保险产品设计、外汇保单创新创造了良好条件,有利于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和结构,扩大保险产品的广度和深度,满足国内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调整外汇投资政策,切合实际凸显新意
  (一)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总资产15%的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市场,确定购汇资金可以自由结汇,这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政策的突破,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主动进行本外币资产配置,还可以有效管理汇率风险。《办法》将境外投资主体从人保、人寿、平安等少数几家机构拓展到全行业,公司不论中外、不分大小,力求权利一致、机会均等,为保险机构参与境外投资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拓宽境外投资范围。《办法》适度调整境外投资范围,投资市场从中国香港扩大至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类别不再局限于固定收益产品,增加了股票、股权、证券化产品等;新型投资工具更加丰富多样,实现了从点到面的飞跃。投资范围的多元化,市场竞争的国际化,能够促进国内保险机构更快地熟悉国际竞争环境,了解国际竞争规则,掌握国际投资规律,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成果。
  (三)改进比例管理方式。《办法》将按单个品种逐一规定投资比例,改为控制单一主体投资比例。这些调整,一方面为保险机构自主决定配置结构和比例,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时机、挖掘市场资源,优化投资组合,另一方面突出了信用风险管理,促使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单一主体风险。
  (四)引入市场化"优选机制"。《办法》改变 "一事一批"的审批方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需求,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采取一次性形式审核,核准有关当事人资质。有关当事人取得资格后,无需重复申请。《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优选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保险机构有效利用外部资源,提高运作效率。
  健全制度与机制,强化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一)坚持制度先行原则。《办法》规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基本原则、运作机制和监管要求,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将随后颁布。据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在实施细则基础上将陆续发布具体品种的管理规定,形成"办法+细则+若干规定"的政策组合,为境外投资的渐进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二)确定投资运作模式。考虑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起步晚,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境外投资经验缺乏等因素,保监会着力用国际化规则解决国内问题,从运作机制入手,确立了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为主体的利益清晰、权责明确的运营架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能提高保险机构管理水平,积累境外投资经验。全球托管和外部评级的引入,能发挥外部监督公正、严明的体制优势,确保投资过程公开、透明,保证境外投资资产安全。
  (三)实施机构分类监管。分类监管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监管方式,被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广泛运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刚刚起步,保险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人员配备以及管理水平各有不同。按照《办法》规定,今后能力较强的机构,可以投资的境外市场就广,品种就多,能力较弱的机构,只能先从简单安全的品种做起,这样既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活跃度和市场参与度,又能帮助保险机构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四)慎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但不能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稳定收益,运用不当则风险很大。保监会本着积极审慎的精神,稳步开放部分衍生品,为防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风险提供了有效管理手段,也为保险机构了解和运用衍生品创造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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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QDII办法闪电出台玄机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此时发布《办法》可谓"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意料之外:闪电公布《办法》
  "保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发布。"7月24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第二季度例行发布会上的讲话言犹在耳。次日,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办法》。
  在比对《办法》与此前业内盛传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记者发现,两者基本相同。
  根据《办法》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的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按照保监会7月24日公布的2.53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来计算,意味着将近3800亿元保险资金获准"出海"。
  另据《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等。
  "《办法》这么快出台,多少有点出乎意料。"上海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还未就《办法》的具体条款进行研究,"目前还无法判断《办法》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影响"。
  但已经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办法》的闪电出台,可能将部分投资A股的保险资金分流,投向收益率高、市场运行稳健的境外资本市场,甚至对大盘未来走势造成一定影响。
  对此,中国银河证券分析师丁圣元分析认为,《办法》对A股市场影响不会很大。他指出,由于国内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资本市场的表现被市场一致看好,大量国外投资者纷纷选择投资中国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除了一部分追求资产配置多元化以外,保险公司不可能大规模从A股市场撤资投向海外市场。
  同时,丁圣元告诉记者,人民币的稳步升值也将增大外币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并限制保险资金大量投资海外。
  情理之中:给资金找渠道
  与银行系、证券系、基金系QDII政策相比,此次《办法》的出台绝对称不上"闪电"。保险专家庹国柱认为,近年来,保监会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在保险QDII政策上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
  记者在查阅《办法》时发现,《办法》签署的具体日期是2007年6月28日,也就是保监会正式发布《办法》前一个月,"保险QDII政策涉及资金巨大,保监会必须对保险资金'出海'严格监管,谨慎对待。"庹国柱分析说。
  此外,一位资深保险业人士认为,保监会选择此时推出《办法》,可以说是"情理之中,水到渠成"。他同时告诉记者,《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已经批准了保险机构可以用自有外汇。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此后,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积极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了《办法》。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目前我国保险机构仍面临"有资金、没渠道"的困境,《办法》可以进一步拓宽保险机构的投资渠道。同时,境外资本市场比较稳健、投资收益率高,"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回报率,也有利于保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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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3800亿险资获准出海 首选H股慎投衍生品
  发布征求意见稿已有半年之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出台。昨天,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正式发布《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其上年末总资产的15%。以上限计算,近380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资金将可投资境外。
  交专业机构运作
  根据《办法》,保险资金"出海"将实施委托运作。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办法》确定了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
  按保险业上年度总资产15%计算,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保险资产规模达25334亿元,以全部保险公司都符合"出海"条件进行理论计算,将会有近380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资金可到境外投资。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数字仅仅是理论数字,由于QDII业务需要资格审批和额度申请,实际可境外投资资金实际低于这一数字。
  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保监会已批准15家保险机构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其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共57.74亿美元。
  而在《办法》出台的前一天,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保监会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称,到目前为止,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稳步开展对外投资,已取得较好效果,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
  首选H股,慎投衍生品
  据悉,《办法》还放宽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比例,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
  但《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慎用衍生产品,其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该《办法》出台,意味着继首次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直接入市比例上限提高到10%等系列措施之后,保险资金再次获准拓宽投资渠道。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升值,保险业现有的外币资产面临着"缩水"的问题,而目前已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仍主要以自有外汇投资为主,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应当持谨慎态度。
  业内人士还称,在尚无有效的汇兑损失应对之策的情况下,只有靠提高外汇投资收益来降低汇率的不利影响。因而在投资品种上,保险公司更看重H股投资。
  对受托人托管人设高门槛
  早报记者 肖莉 实习生 夏裔
  保监会人士昨天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受托人,《办法》明确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对于受托人资格,除了受托机构的制度、管理人员的要求外,保监会还要求,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保监会规定;而对境外受托人,则还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对于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则明确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办法》要求,托管人需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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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获准投资境外股票 最高可用总资产15%

2007年07月26日 07:24:54

  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标志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2005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收益。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积极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了《办法》。《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实施委托运作。《办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他强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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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7.5折叫卖 中国平安210万股限售股惊现场外交易

2007年07月27日 07:05:32

  中国平安210万股限售股惊现场外交易 转让方急需资金7.5折叫卖 涉资总额超过1.2亿元
  中国产权交易所网昨日的一则信息引起记者注意:福州易丰正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托联系安排中国平安210万股股权转让事宜。
  该股票的限售期至2008年2月止,转让方式可灵活商定,转让价格拟定60元/股。中国平安的限售法人股转让信息出现在该网站上已让人惊讶,而其拟定的转让价比目前的中国平安流通股股价更是大降了约25%,更不免让人咋舌。
  记者以买家的身份拨通了联系人杨小姐的电话。据杨小姐透露,转让方因急需资金而希望尽快出售中国平安的210万股限售股。鉴于该批股份需要到明年2月之后才能解禁,转让方初步拟定60元/股的价格,这比目前中国平安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低了许多,但如果真的想买,价格还能再谈。她同时向记者保证,该批股份的来源肯定没有问题,但由于现在只是意向性联系,并未涉及深入洽谈,所以转让方的身份尚不能透露。
  昨日,中国平安报收于81.02元。如果按照该笔210万股中国平安限售股以60元/股的价格转让,已比中国平安流通股股价折价25%左右,但受让方仍须耗资1.2亿元。杨小姐告诉记者,交易金额需一次性支付,股份分拆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当记者问该批限售股如何过户时,杨小姐表示,这210万股中国平安限售股暂时无法过户,但公司已经拟定了几套方案,以降低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据杨小姐介绍,受让方可一次性现金支付交易价款受让该批股份,也可以采取融资受让的方案,即寻找一个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让方也同时将这210万股限售股质押给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如果转让方出现违约,第三方金融机构就可以变卖股份追回损失,而对于受让方来说,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可在股票解禁后指示第三方金融机构抛出股票以赚取利润。前两种方案的风险承受者主要是受让方。第三种方案为合作融资受让,即转让方与受让方事先签订协议,就交易的风险与今后股价波动的风险进行约定,双方共同承担这两部分风险,然后受让方再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进行交易。
  产权专家表示,产权市场只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公众公司法人股不得在产权市场挂牌,而且中国产权交易所网也并非是国家确认的产权交易所网站,按照有关规定,此项转让为非法交易应予以取缔。
  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中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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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寿平安保费挤出效应 保险龙头股患牛市综合症

2007年07月30日 07:28 中国经济网综合
 
    继五月份国寿和平安的保费收入增速下滑之后,六月份两家公司保费增长数据同样不容乐观。7月19日中国人寿公告称,上半年保费收入1213亿元,同比增长8.9%。数据显示,中国人寿1-5月份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速为12.7%,6月份单月保费收入为190亿,6月同比下降-8%,是2005年9月以来的最大单月降幅。事实上,从今年3月开始,中国人寿的单月保费增长速度开始放缓,5月份首次出现负增长,为-0.9%。

    中国平安随后发布的公告也显示,平安人寿今年上半年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22.18亿元。其中,5月份保费收入70.2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滑10.37%,而前6月寿险保费增速和前5月相比则保持平稳。

    保费增速下降的消息,也把风头正劲的这两只保险股绊了个跟头——当日(7月19日),中国人寿(601628.SH)股票下跌3.56%,中国平安(601318.SH)下跌3.30%。在最近的5个交易日内,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基本是向下调整的态势。24日,这两只A股再次下跌1.96%和1.13%;国寿H股也成为港股中沽空金额最多的品种。

    虽然,保费增速下降和双率调整,在短期内对这两只保险股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基于对保险行业长期发展的看好,23日,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的研究员都继续维持此前的“增持”、“买入”的建议。

    寿险巨头保费负增长

    国泰君安研究员伍永刚认为,导致保费增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的挤出效应。虽然6月份的市场调整对这种挤出效应有所弱化,但挤出去的资金并不会立即流入保险市场。

    另外,受累于统计口径的调整,两家寿险公司的部分业务收入并不计入保费收入。比如,从今年初起,中国人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等业务收入,已不再像往年一样计入当期保费收入;平安人寿的团体保险业务,也因为剥离到了养老金公司而不再计入寿险公司。而且,平安保险自去年同期(2006年5月)调整了会计准则,这项变化也导致了保费收入同比出现下降。

    东方证券研究员王小罡认为,部分期缴产品的缴费期到今年结束,是中国人寿保费增速放缓的另一原因。由此可见,发展10年期以上的长期期缴产品,对保费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很有必要。

    投连险真能救市?   

    与国寿、平安保费收入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主打投连险产品的外资、合资公司,上半年的保费收入大幅上升。因为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的投连险在牛市中更具吸引力。

    最近几个月,不少拥有投连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保费单月进账超过数亿元。比如,中美大都会人寿6月下旬开始通过花旗银行销售投连产品,仅仅20多天,就有3.3亿元保费入账。而友邦今年前5个月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6%,中德安联同比增长173%。

    就连此前销售过投连险的一些中资寿险公司,也在这一轮的投连险热销中受益。今年6月份,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在投连产品的拉动下,实现个险新单保费1.24亿元,占当月北京个险新单保费收入27.52%的市场份额。

    产品结构失衡是隐忧   

    投连险沉寂多年后又再度热卖,但是,不管是保险公司、业内专家还是监管部门,言谈间都明显比以前谨慎了许多。业内人士担忧的是,投连险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效地拉动了保费增长;另一方面,大规模推广投连险,很有可能加剧保险产品结构失衡。

    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居民的生活水平总体较低,保险深度并不够,大部分人连最基本、最关键的“保障型”保险产品都没有购买。这种情况下,大规模推广“投资型”产品,毫无疑问,会对居民最迫切需要的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保障型产品造成冲击。

    另外,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连险虽然促进保费快速增长,但投连产品利润率较低,对寿险公司的内涵价值贡献并不大。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要求,各保险公司要积极研究和应对资本市场变化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影响;同时,要汲取前些年的教训,防止因销售误导等原因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因此,业内人士的普遍观点认为,投连险可能是寿险公司面对传统产品销售下滑时的短期应对措施,却无法承担起促进中国寿险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担。(理财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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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lz真是勤奋,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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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辛苦,大家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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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埋怨市场没有给你机会
只怨自己一叶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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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保险不如买保险股

2007年07月31日 08:23 新闻晚报 

  记得曾经已写过一篇《买保险不如买保险股》,当时列举的是某保险公司的产品和该公司未来股价的比较,于是才得出此结论。文章出来之后业内有些人士颇有异议,理由是文章误导了部分消费者,影响了保险产品的销售,当时的股市整体还不如目前。

  时隔一年,这一话题再次被提起,其实我们只要看看今天的保险股票价格,截至上周五,中国平安80多元,中国人寿47元多;和文章出来时相比,两家公司的股票涨幅均超过40%,结论很明显。

  即便是再过十年、二十年,现有保险产品的收益也是很难赶上保险公司股票上涨及分红所得。

  中国保险行业自身增长空间巨大并且发展速度较快。有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球保费收入达到34260亿美元,其中人寿保险为19740亿美元,非寿险(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为14520亿美元。就总保费而言,中国保险市场是亚洲第三大保险市场,是世界第十一大保险市场,同时也是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保险市场之一。

  2006年中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同比增长14.4%;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29%。2006年,中国的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而美国的保险深度是9.15%,相当于中国保险深度的3倍多。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看,中国与美国、欧洲以及亚洲某些较为发达的市场相比,渗透率仍然较低,显示了中国保险市场仍有较大的增长潜力。

  无论股市涨跌,保险公司都可以获得持续的利润增长动力。在熊市时,保险公司可以迅速扩大保单规模,积累投资资金,保费收入是公司的利润源泉。而在牛市时,大幅度的投资收益完全可以弥补保费收入增速下降带来的负面效果,使得净利润依然高速增长。

  因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市场中是拥有较好的防御性和进攻性的,而这正是为何在大盘出现整理时保险行业却逆大盘走强的主要原因。

  投资者可以发现引起目前大盘调整的一个因素,在于加息预期的提升,特别是在CPI数据公布之前,这种预期将继续加强,因此,在这种预期之下,保险板块成为适合的焦点就不值得奇怪了。

  在成熟市场,寿险股表现与利率表现高度相关,寿险股的股价变动有90%以上可以由利率变动解释,以美国为例,从2004年到2006年,联邦利率从1%左右提高到5%,而美国的保险股也出现了明显的走强。再来看国内,国内的保险公司在银行都有大量的存款,在加息预期提升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背景下,国内保险股长期看好就不足为奇。

  而现有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固定利率的分红类产品,在加息背景下吸引力正逐渐消失,改变这一现状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保险费率,增加投保人的成本,面对保险产品的纷纷提价,投保人自然就会有多种选择,买保险公司的股票便不失为最好的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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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国萍请辞!平安“行权”还是合众高薪?

2007年07月31日 14:13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小明

  铁打营盘流水兵。

  来自合众人寿内外的多个消息源向本报证实,自今年2月末该公司总裁丁当挂冠离去之后,副总裁胡国萍也于上周向董事长戴皓递交了辞呈。

  而在胡国萍请辞之前,原合众人寿总裁助理夏树海也已完成“倦鸟归巢”,不日将出任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自此,2005年10月那场“挖角旋风”中的三名核心人物均已憾别或可能告别合众人寿,这家成立仅三年的民营保险新秀,也在短短三年间更换了三套“内阁”。

  胡、夏去职

  2005年10月24日,原平安人寿北区总经理丁当、广东分公司总经理胡国萍与原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夏树海三人几乎同时递交辞职报告。次日谜团揭开,三人去向皆是合众人寿。此时正值原合众总裁梅新转会人保健康事件不久,“平安三人组”很快搭成了新的领导班子,分任总裁、副总裁和总裁助理。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日三人转会合众之时,戴皓十分关照。值得一提的事件是,新官上任的副总裁胡国萍个人要求分管个险,原分管个险的合众元老吴传明则被转至分管银行保险和办公室。

  尽管是最后一个递交辞呈的,胡国萍却是三人中最早传出辞职消息的。进入2007年,离任传闻更显弥漫。

  知情人士称,胡虽在业绩推动方面颇有想法,在平安人寿上海、广州两地任职之时颇有建树,但却在接任合众总部要职之后,因其性格鲜明而在有些关系上处理得不尽妥当。

  “加盟之初,胡的确是想大干一场的。甚至他还将戴皓下达的业绩任务主动加码了不少”,该人士称。但随后不久,胡的创业激情便因人际关系有所降温,“之前在大公司做久了,另起炉灶显然会有颇多不便之处”。

  “他一直在找(新东家),现在终于提出辞职,应该是已经确定了某些东西”,合众一位A类骨干告诉记者。

  业内证实,先后与胡进行正式接触的,至少有生命人寿与筹备中的阳光人寿两家,但均无结果。

  此外,据另一合众高层透露,最终跟胡达成默契的可能是民生人寿。但这一说法又被另一与胡交往甚笃的前合众人士否认。胡的去向显得扑朔迷离。

  与胡国萍相比,夏树海的去处则显得直接。与丁当一样,他选择了“倦鸟归巢”。在最近召开的数次平安内部会议上,已有不少人看到了他的身影。平安内部消息证实,夏将在不久后出任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行权”还是合众高薪?

  丁、胡、夏三员大将一旦真的出走,合众人寿“丁氏内阁”将可能基本宣告瓦解。这是2004年8月该公司筹备以来的第三任“内阁”,之前分别是“林克屏内阁”(2004年8月-2004年11月)、“梅新内阁(2004年11月-2005年10月)”。

  “在接连三群人去留之后,任凭合众诚意如何,在目前国内的职业经理人圈中想再掀起两年前的‘挖角热潮’也都显得不太可能了”,一位已经离开的原合众人寿总裁室人士表示。

  “除却民族保险业理想和个人发展平台外衣,合众挖人最核心的杀手锏还是钱的力量”,上述人士透露,目前合众人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水平几乎是中资公司中最高的。其总裁、副总裁以及分公司总经理一级的年薪水平分别高达200万元、120万元和80万元。

  以胡国萍为例,在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任时,按平安薪酬体系,属超级竞争市场的一把手级别年薪水平仅50万元左右。显然即便除却其他承诺,2005年的“惊险一跃”,胡的年薪已大涨140%。

  此外,以省级分公司负责人一级为例,合众人寿目前可提供的薪资水平也超越平安的60%左右。相形之下,如今平安中高层干部的薪酬水平相较风起云涌的新公司,几乎算是行业较低水平。

  不过,平安也有杀手锏。对于丁当、夏树海等人的“归巢”,平安抛出“行权”(股票期权)的巨大诱饵。如今中国平安(2318.HK,601318.SH)股价高歌猛进,昔日合股基金的持有者如今都已开始守望数年后便可收割的巨大财富。

  而据一位合众人寿的平安旧将透露:“2004年平安香港上市之后离开的人,公司已经不刻意要求退股了”。但通过新豪时投资与景傲实业持股的平安员工,“归巢”则是“行权”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末平安推出此项针对在外的A类干部回流政策时,已写明“近两年”字眼,两者时间恰好吻合。

  不过与此同时,合众也在寻觅新的管理人才。据合众人寿透露,日前,曾在平安打拼多年的干将全丹颂已转投合众出任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原平安合肥分公司总经理陶东胜也改赴合众执掌江苏分公司。

  对合众而言,相对其长达十余年的员工持股计划,高薪似乎对于吸引海外职业经理人更有诱惑。据该公司内部人士透露,该公司精算责任人曹勇已在日前离职,接任者王晴便是一名“国际人士”。多位与合众颇多渊源的人士表示,该公司的第四任内阁,或有可能将目光瞄向海外经理人。

  另一方面,虽然高管几经变更,但合众人寿的经营,并未因此而停滞不前。统计显示,合众人寿2007上半年保费收入14.99亿元,较去年同期(5.93亿)增长了近一倍,接近2006年全年16.19亿的保费规模。今年1-5月份,合众人寿累计保费收入居全国第9位,市场份额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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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席投资官细解中国人寿海外操盘术

2007年07月31日 14:09 21世纪经济报道 

  “鉴于目前人民币有较大的升值压力,中国人寿将主要利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对于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谨慎对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中国人寿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增加境外投资的规模。”7月26日下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28.HK,下称“中国人寿”)首席投资官刘乐飞在与媒体记者的座谈上做出如上表述。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坐拥中国保险业近一半总资产的中国人寿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海外投资前传

  据刘乐飞介绍,目前中国人寿完全没有换汇进行境外投资,所以海外投资的资金全部为自有外汇资产,其主要来源是中国人寿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及近年来投资运用的收益。

  公开资料显示,通过纽约、香港两地上市,中国人寿共募集资金34.7亿美元。

  一位中国人寿的原高管曾向本报记者透露,由于中国人寿上市前后,国务院已经原则批准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因此中国人寿的外汇资金一直留在海外,大部分以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存在。

  2004年8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中国人寿开始运用自有外汇试水海外投资。

  刘乐飞称,目前上述外汇资产在境外运用的投资组合为:H股股票、债券、结构性存款及流动性资产,各占约1/3。

  中国人寿对近两年国有商业银行在香港的IPO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如建行、中行和工行,都有中国人寿巨资认购的身影,并成为其最大的策略流通股股东。

  今年上半年,中国人寿再度出手,斥资2000万美元认购洛阳钼业(3993.HK)的股份,斥资2.344亿港元认购银泰百货(1833.HK)。

  上述几次杀入H股一级市场的经历,让中国人寿收获不菲。刘乐飞虽然没有透露具体的投资收益,但称,“即使剔除人民币7%的升值,也有不错的收益”,收益率“远远高于10%”。

  此外,刘还透露,目前中国人寿外汇购入的债券并非国外债券,而是中国本土发行的外币债券,其中包括中国人寿在2006年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发设计,并由中国人寿全额认购的美元定向债券。

  上述内容曾出现在中国人寿2006年的中期业绩公告中。中报评价此债券是“中国债券市场第一笔定向发行的债券,开创了中国私募债券的先河”。

  按照《办法》的规定,保险机构海外投资需选取受托人和托管人。“我们已选定境外投资托管银行并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并正在选择境外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我们的受托人。”刘说。

  刘乐飞还称,中国人寿一直非常重视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前期主要以“两条腿”走路。

  其一,在公司内部成立了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引入了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了专业化的国际投资管理团队,完善了投资制度和流程,并引进了国际领先的DST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其二,今年初,中国人寿与美国最大的上市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坦伯顿在香港成立了合资资产管理公司。

  “富兰克林坦伯顿主要在机制、人才、技术、经验和系统方面向中国人寿提供支持,目前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已正式开始运营。但《办法》出台前,中国人寿的资金尚未委托到合资资产管理。”刘说。



  国际化之“跳板”

  就在刘乐飞接受媒体采访的当天上午,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出现在“百位作家体验国寿”启动仪式现场。

  杨超在其发言中提到,将把中国人寿“打造成世界顶级金融保险集团”,并将使中国人寿从“国内品牌转向国际品牌”。

  一位中国人寿内部人士透露,以上表述在中国人寿的半年工作会上被首次提及,是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可见,中国人寿不仅仅将发展的目光停留在国内市场,也有可能迈向国际市场。杨超称,中国人寿确有“走出去”的打算,但未透露可能进入的地区和国家。

  或许,海外投资可以作为中国人寿走出国门的一个跳板。

  此番《办法》给保险机构提供了更广泛的投资空间,几乎涵盖了所有成熟市场、主要币种和主要投资品种,不仅可以投资债券、股票和基金,还可以投资股权及股权型产品。

  刘乐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止一次提到,中国人寿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偏好。

  一位投行人士认为,这是中国人寿即将参与国际市场的一个积极的信号。

  接下来,中国人寿会在新《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自己的投资组合,例如通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刘乐飞表示,中国人寿会积极关注高收益的股票,以及与人民币升值相关的H股、红筹股;关注高收益公司债,“有价值的股权投资我们会参与,同时未来大量的资产在海外存放,不一定是现金存放,可以换成流动性比较高的现金类资产,比如货币资产基金等,这样会对现金投资收益有所提高,这些资产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更有效”。

  此外,在对市场的选择上,刘认为,中国人寿没有明确的指向性,不同的市场环境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及优势产品。例如发达国家市场的债券收益率比较高,期限较长,这些是很多亚洲市场不具备的,而亚洲市场股票波动性比较大,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收益。

  由于中国人寿的产品基本上都是人民币产品,所以形成的负债也是人民币负债。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角度讲,并没有大量配置外币资产的迫切要求。

  “如果人民币衍生工具发达,可以锁定汇率风险前提下,我们会进行海外市场的投资。但目前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尚不具备,所以我们不会大规模进行换汇投资,来承担汇率风险。”刘乐飞说到。

  但海外投资的渠道开放后,中国人寿将开发以外币定价的保单,进一步丰富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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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半年保险市场呈现4大亮点

2007年08月02日 07:00:27

  近一段时间,保险业出现了不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现象,比如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实施、重大疾病险保险统一弃旧换新、投资型保险再度掀起热潮等。为更及时真切地反映保险市场的变化,让读者增加投资知识,防范投资风险,方便读者作出理性选择,我们采写了一组相关报道,从今天起刊出。
  6月24日上午10点,中国保监会三楼会议室召开二季度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此次正式邀约的只有50多家媒体,但现场却有90多家媒体的记者。保险业的发展正引来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光。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平稳健康,保险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目标上迈上了新的台阶。据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国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718.3亿元,同比增长20.7%。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5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264.1亿元,增长20.2%。同时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发展更加协调。西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6%,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中、东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分别为19.6%和19.9%。22个省份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整体上看,上半年保险市场呈现4大亮点:
  农业保险得到大力推进
  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半年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突破。1-6月,全国农业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08亿元,同比增长12倍。据他介绍,国家财政支持的吉林、内蒙古等6省区开展的5种主要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目前进展比较顺利。保监会在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这方面,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比如说,浙江开展了农房保险试点,覆盖面已经达到了961%,保险金额达到202611亿元。到目前为止已有1925户农民获得赔偿,赔偿总金额15454万元。海南也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地方财政针对橡胶、香蕉等6个险种提供了50%的保费补贴。上海市政府则在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提高对农业保险险种方面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
  今年夏天长江淮河流域的多个省份发生了水灾,保险业高度重视,积极参加了抗洪救灾工作,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初步统计,截止到7月15日,受灾比较重的安徽、福建、广东、江西、广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区市的保险业共接到报案1.3万起,报损金额6.8亿元,目前各项理赔工作正在进行,已经赔付3200起案件,赔付金额2034万元。
  保监会还与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组织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试点。推广农村小额保险试点,1-6月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5.19亿元。袁力还表示,保监会将继续督促保险公司为农民提供低保费、低保额、投保比较简单的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提高
  截至6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2.31万亿元,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74亿元,同比增长2.6倍,比年初增长18.45%。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进一步调整,主要表现为股票及股权投资占比上升,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比下降。
  上半年保险资产配置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资产结构也逐渐趋于合理。截止到6月末,保险资产为25334亿元,比年初增长20.24%。其中,固定收益类的资产占比达到了77.82%,其中银行存款占比32.66%,国债15.78%,金融债19.82%,企业债9.56%;权益类资产占比达到了19.47%,主要包括股票及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其中股票及股权为11.76%、证券投资基金为7.71%,其他投资占到了2.71%。
  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依然保持上升趋势,新主体进入市场的活力明显增强。据袁力介绍,上半年保监会在中资保险公司方面已经批设了阳光控股、长江养老、英大泰和、信泰人寿以及泰康养老五家新的保险公司开业。外资方面,保监会批准了现代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劳合社再保险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机构。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市场上共有中资保险公司56家,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有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45家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28个营业机构。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据袁力透露,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社会资本投资保险的热情在不断高涨,其中既有国有资本,也有民营资本。他说,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保险公司28家。这些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竞争,也提高了整个保险业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袁力进一步表示,保监会将逐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程序,欢迎各类优质的资本投资到保险业。特别是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战略投资目的的企业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底,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占到全国保险总资产的4.56%。袁力说,近几年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寿险方面,特别在投连险方面外资发展更快一些,比如说1-6月全国保险公司的投连险原保费收入96.3亿元,增长1.9倍,而外资公司投连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则增长7.2倍。
  袁力分析说,中外资公司在市场上各有优势,中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国内市场,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对市场更加了解,营销能力也比较强。外资保险公司的长处是内控比较严格,风险理念较强,而且普遍建立了专业化的产品设计团队。中资公司应该在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产品开发方面学习和借鉴外资公司的经验。(江帆)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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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利率倒挂 联系利率制呼之欲出

2007年08月02日 07:19:14

  就在分红型保险保底收益经受加息和减税考验之际,记者从保险市场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现行2.5%收益底线欲待冲破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悉,保监会已于上周五召开了保险利率内部研讨会,保监会相关人士也明确对外表示正在考虑对保底收益作出调整。有媒体报道称,利率改革实施方案8月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年内将成形。
  市场人士认为,在央行连续出台加息措施后,保险销售却仿佛提前进入"叶落之秋"。 保监会将折中选两种观点
  作为中小保险公司代表,生命人寿总经理李刚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保险利率低于银行利率的局面,使行业传统产品经营面临较大冲击,保险利率改革势在必行,但怎样在确保行业经营优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改革保险利率,市场各方持有不同观点,一是全面放开保险利率或逐步全面放开利率,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投资结算利率,监管层基本不再介入调控;一种是联系利率制,即通过绑定长期固定收益投资产品利率(五年期国债或银行利息)确保保险经营的优势地位。
  据他介绍,参照香港联系汇率制,中国保险行业可建立保险联系利率制,即通过绑定保险行业定价利率与银行利率,确保保险预定利率永远高于银行利率。结合行业现状,当前的保险利率可采用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0bp的定价方式。
  而记者了解到,保监会目前对寿险利率改革的思路与在保险资金"出海"问题上的监管态度基本一致:在放松管制的理念下,实行灵活有效的政策。
  一家寿险公司分析人士认为,在加息周期压力下,保监会调整寿险利率上限的参考标准,不仅仅是经过此轮加息减税后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1635%,而是未来再次加息的可能性。因此,保监会一旦上调寿险利率上限,超过3.1635%的可能性非常大。有分析师认为,保监会很有可能将寿险利率上调至3.5%。 联系利率制或显优势
  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指港元与其他货币采取固定汇率的制度,内地人民币在放开汇率政策之前,实行的也是与美元挂钩的相对固定的浮动汇率制度,而一般实行这种货币制度主要依赖的是庞大的外汇储备。
  而欲在国内保险业实行类似的联系利率制度,对于实行这种制度的后盾,李刚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要加强保费资产经营,科学划分保障资产和管理资产,以管理资产做大公司,以保障资产做强公司。首先要充分发挥管理资产的经营优势,通过公司经营渠道拓展和创新,并提升公司专业投资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对客户的投资回报;其次是加强产品创新,使客户在保险投资中有更多的选择;最后通过技术创新,加强渠道销售能力,扩大公司的保障资产。(胡金华)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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