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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账户委托操作存诈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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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8 天

发表于 2013-12-12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货账户委托操作存诈骗[ZT]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我一定要 浏览:5218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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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名犯罪嫌疑人、4单期货市场对敲交易、几个假账户,在合计不足40分钟的时间内,使受骗投资者期货账户中720万元资金不翼而飞;同时,550余万元不法获利资金悄然转出期货市场。这是发生在今年1月到4月间的期货市场资金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手法娴熟,假造身份,利用期货市场不活跃合约进行对敲交易,将受害投资者资金转入事先开立的期货账户,随即转出资金,获取大笔非法“快钱”。
  对敲交易及背后的违法事实看似巧妙地掩藏于期货市场海量交易信息当中,但在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及公安机关与证监部门协作执法布下的“天罗地网”里,该案在短短不足60天时间内告破,嫌疑人被逮捕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是首起发生在上海市并经查实的,通过期市对敲交易转出资金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也具备典型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盗取客户资金类违规案件频发,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户信息,提高警惕性。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期市交易实时监控,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协作顺畅,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案由
  期货账户390万元“不翼而飞”
  侦查
  今年4月12日,受害人陈先生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自己将名下390万元期货账户交由通过互联网认识的职业期货炒家操作后不见了
  期货市场上对敲交易不时发生,其中部分交易是由误操作等原因引起,也有一部分交易背后,隐藏着违法骗取交易关联方账户资金的隐秘企图。陈先生就是这样一起通过期市对敲交易诈骗资金的违法案件受害人之一。
  今年4月12日,陈先生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称,自己将名下390万元期货账户交由通过互联网认识的职业期货炒家“陈光明”(化名)操作,并以此获取每日千分之一的固定收益。“陈光明”利用陈先生的期货账户买卖远期无人交易的棕榈油期货合约,造成其期货账户390万元“不翼而飞”。
  陈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此类案件虽在期货市场上时有发生,但在上海市尚属首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专门力量,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
  专案组首先将目光投向了被举报的职业炒家“陈光明”,侦查发现“陈光明”曾挂失名下的身份证和信用卡,而这只是犯罪嫌疑人盗用的假身份。同时,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所使用的电脑及联系受害人的电话也均已弃用。
  陈先生期货账户中的390万元去了哪儿?专案组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查询交易信息,随即发现与陈先生期货账户进行对手交易的“常利田”(化名)期货账户,于案发前3天才在广州开设,仅在案发当天与陈先生账户进行了对敲交易,交易完成不到10分钟。而“常利田”期货账户内的本金及获利资金就在珠海市某商户内全部刷卡套现。无独有偶,与“陈光明”一样,“常利田”也曾挂失补办身份证——他是犯罪嫌疑人盗用的又一个假身份。
  至此,一个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身份、在期货市场海量交易数据中掩饰不法获利交易信息的案件逐渐明朗。犯罪嫌疑人通过骗取账户和事先开设账户之间进行“对敲”并转出资金,获取数以百万计的违法“快钱”。

  侦查
  海量交易信息中发现蛛丝马迹
  受害人陈先生期货账户交易当天,大商所实时监控报警系统立即发现价格异常,并发现陈先生账户与另一账户之间存在对敲行为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敲交易看似淹没在期市海量交易信息当中,可事实上每笔交易,都逃不过交易所实时监控系统的“眼睛”。
  大商所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大商所监察系统在违规监控及发现方面实现了指标化的筛查及预警,涉嫌违规行为线索,监控人员在1分钟内即可获知。受害人陈先生期货账户交易当天,大商所实时监控报警系统立即发现价格异常,并发现陈先生账户与另一账户之间存在对敲行为。
  监测到这一异常交易后,大商所监控人员立即致电陈先生及涉案期货公司进行交易确认。与此同时,陈先生也在监控自己账户的过程中,发现了这笔对敲交易。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快速转出获利资金及全部本金,并随即刷卡套现。陈先生账户中的390万元资金便在短时间内不知去向。
  大商所在确认该交易涉嫌通过对敲交易、转移资金行为后,第一时间向证监会进行了报告,并敦促期货公司和陈先生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证监会随后责成江西、浙江、河南等三地证监局对此进行调查。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专案组对交易数据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已相当成熟,陈先生举报的这起390万元期货账户巨亏案件,很可能只是犯罪嫌疑人连续犯罪中的一起。
  有此判断后,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组进行分析研判,通过作案手法串并案件发现新的线索;一组取证抓捕,抓住犯罪嫌疑人遗落的细微线索,一查到底。
  这一判断很快得到了证实。证监会、公安部经侦局会商协作,向各商品交易所查询了近一年内期货对敲交易违规行为。最终,专案组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陈先生联系的手法、操盘手法、涉案资金转移手法为主要依据,又串联出了3起类似的诈骗案件。3起案件分别发生在2013年1月21日、3月21日、3月22日。
  “资金流向是经侦工作的DNA,也是我们破获此案最主要的抓手。”参与侦办此案的陈锐警官说,将上述4起对敲交易遗落的蛛丝马迹综合起来后,终于发现了一名与涉案资金有联系的人员——“胡小军”(化名)。
  与此同时,取证抓捕组赴广州、珠海、深圳等城市连续工作了近40天,先后对涉案期货公司、银联、银行进行查询,查阅了大量街面监控资料,并进行了犯罪嫌疑人刷卡套现的商户确认,最终确认“胡小军”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胡小军"的庐山真面目已经浮出水面,但他会是本案的唯一嫌疑人吗?专案组并没有贸然对其实施抓捕,而是追踪其至重庆、南宁、珠海等地,陆续又发现了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陈锐警官说。
  2013年6月1日,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来到珠海,准备以同样手法再次通过期货市场对敲交易进行诈骗犯罪时,专案组果断出击,一举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共同实施前面提到的4起通过期货市场对敲交易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本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盲
  嫌疑人竟认为对敲交易不违法
  在上海市看守所,4名犯罪嫌疑人中竟有3人称,虽然知道期市对敲交易属于违规行为,但并不认为会涉嫌违法,“充其量只是撤回交易,给予行政处罚而已。”
  经查明,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胡小军、陈和、丁永飞、刘芳(均为化名)冒充他人身份,以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融资利息为诱饵,骗得他人期货账户操作权。同时冒充他人身份开设期货账户作为获利账户,通过在期货市场实施对敲交易,将骗得的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胡小军”等人控制的、以假身份开设的期货账户内。
  胡等4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有着严密而明确的分工,胡小军负责骗得他人期货账户和盗用假身份开设获利期货账户,并操作骗得的受害人期货账户实施对敲交易;陈和负责操作获利账户与胡小军进行对敲交易;丁永飞负责对敲交易的资金划转;刘芳负责提供实施对敲交易所需的资金。
  4人决定进行交易诈骗后,先后在早籼稻、棕榈油、线材、黄大豆2号等期货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并转移他人账户内资金,导致被害人损失合计720余万元,4人非法获利共计550余万元。
  在上海市看守所,上证报记者采访了犯罪嫌疑人中的陈、丁、刘三人。据其表示,虽然知道期市对敲交易属于违规行为,但并不认为会涉嫌违法,“充其量只是撤回交易,给予行政处罚而已。”
  事实却并非如此,凡触及法律红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陈和在涉案被捕之前,已在股票市场从业10余年,并在期货市场从业近4年,是个职业操盘手。“我们发现像陈先生这样实际上提供期市配资服务的个人账户,存在不少漏洞,我们提供20万元的保证金,就能得到他400万元资金账户的使用权,对敲交易之后5分钟我们能把资金转出,非常快,即使对方监控到交易过程,也来不及采取措施。”陈和说。
  在利用假身份开设账户实施对敲交易之前,胡、陈等人甚至使用实名开设的账户作为获利账户进行了演练。此后,四人便盗用假身份、运用交易资金“闪电转出”的方式屡屡得手。
  丁永飞从事证券期货行业也已有10年,涉案前后在广东从事信托和基金业务,后来由于身陷赌局,财务状况恶化,欠债近200万元。他坦陈,了解“对敲交易是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违规行为”,也曾经关注过期交所对敲违规行为的通报,“从公布的信息看,期交所一般是对涉及对敲的客户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转移资金的,要求返还违规转移的资金。我觉得,这应该只是行政违规。”丁永飞声称并不知道胡、陈二人对敲交易,并转移资金。但公安机关侦查所得的证据却并不支持他的说法。
  不同于“知法者犯法”的小心谨慎,刘芳虽然充当了该案中“金主”的角色,对期货市场交易却并不熟悉。“我不懂他们当时说的"钓鱼单"和"对敲交易",我想既然交易可以成功实施,那应该就是不违法。”刘芳说,当听到交易不仅没有风险,还可以赚取巨额的“快钱”,利润能轻松翻倍,便动心了。
  刘芳向所供职的集团公司拆借资金,作为本金供胡、陈二人进行对敲交易使用。“交易完成之后进行资金划转,我也只是顾着监控本金的安全,之后这些钱都还给集团公司了。”她说。

  提醒
  投资者不可轻易透露账户信息
  应定期更换密码、密码设定不宜过分简单,考虑采取USB密钥等更安全的账户登陆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账户被盗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一段时间以来,期货市场已发生多起对敲交易转移投资者资金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期货市场不活跃合约的对敲交易,将投资者资金转移到事先开立的期货账户中,并转出资金,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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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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