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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豫商举牌东方银星遭查 老板娘短线交易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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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豫商举牌东方银星遭查 老板娘短线交易惹事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mandy_li 浏览:2690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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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争夺战”陷入胶着状态的东方银星今日发布一系列公告,就上市公司、豫商集团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关注函落实情况予以说明。据核查,豫商集团实际控制人韩宏伟的配偶王沛,在豫商集团2013年增持东方银星期间,有过买卖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并将上缴差价收益29.87万元。

由于对东方银星的持股比例双双达到29.9%以上,极度接近30%的要约红线,作为“野蛮人”的豫商集团与东方银星大股东银星集团间的争夺陷入胶着,双方开始变换招术较量。此前,豫商集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请,就一直在东方银星那里“碰钉子”,豫商集团的上述申请也曾提交给上交所、河南证监局,监管部门也曾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发出过监管关注函和监管工作函。

对此,东方银星表示,豫商集团在收购东方银星股票过程中涉嫌证券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侦查,对自然人王沛以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基于此,东方银星认为,法规显示收购人最近三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由于东方银星的消极应对,豫商集团遂登报发布自行召开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决定于11月18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而今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基于上述各执一词的情况,河南证监局已在10月28日向招商证券发送《关于对豫商集团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的函》,根据上述函件内容,招商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根据东方银星举报的内容,需就三大问题进行核查。一是豫商集团是否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如已被立案侦查,豫商集团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二是豫商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的董监高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东方银星股票情况;三是自然人王沛是否为豫商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的董监高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如是,需核查其近两年来买卖东方银星股票及被重庆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今日的公告就招商证券的核查情况予以披露。据查,王沛为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的配偶。核查发现,王沛在2013年7月16日以均价13.008元买入东方银星股票30.7181万股,此后分别于7月19日、22日以均价13.909元、14.113元卖出20万股和10.7181万股。此后,王沛未再买卖过东方银星股票,也未持有东方银星股票。但对上述情况,豫商集团未在2013年8月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王沛应被认定为豫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其买卖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差价所得应上缴上市公司。但仅此还不足以认定豫商集团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此外,对于涉嫌犯罪问题,招商证券相关人员于今年10月30日致电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其接待人员表示,经侦总队仅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询问,对其他单位、人员的询问一律不接待。而以招商证券目前取得的资料,尚未发现豫商集团及王沛有涉嫌证券交易犯罪被立案的情况。

豫商集团方面亦表示,截至目前,未收到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关于限制其股东权利的法律文件,豫商集团此前未披露王沛股票交易情况,不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同时,豫商集团已于11月10日联系东方银星董秘办公室,请东方银星尽快提供公司财务账号,以便将王沛上述股票买卖的所得收益合计29.87万元上缴。

另外,根据今日公告,河南省证监局于11月11日向东方银星发出了监管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做好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过,东方银星仍然坚称,豫商集团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依法依规不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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