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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交流] 炒股心得(84)--评“凯恩斯:美国证监会怎么惩罚造假,赔偿股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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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炒股心得(84)--评“凯恩斯:美国证监会怎么惩罚造假,赔偿股民权益?”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bakerzhan 浏览:50596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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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kerzhan 于 2017-6-14 13:24 编辑

从长期来看,A股资本市场的交易制度,最终会和国际规则接轨。但是,在改革证券市场的方向上,激进者认为,最佳的方向是先往欧美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看齐,然后再去考虑适合国情。渐进的学者认为,倾向于中国股市的港股化,并不是因为香港已经回归了祖国,主要原因还是历史上虽然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但是回归中国后成文法很好的调入了社会实践,逐渐向综合立法转变。

  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层面,一直有两种方向,一个是判例,一个是成文法。判例和成文法本身并并没有什么优劣,成文也要借鉴判例,判例法的优势是如果有新事物出现,判例借鉴可以比较快速的做出判断,成文法的好处是可以用一个法条覆盖类似的情形,而在美国证券监管是一个从衡平法向制定法过度的过程。衡平法在英美法系里面相对于普通法,举例来说,普通法就是法院一板一眼的判决,而衡平法就等同国王觉得法院判的过重或者过轻,有违背公平公正,所以就赦免或者加重刑罚。在美国证交会,处罚的手段如下:申请法庭禁止令,自己发布禁止令,要求吐出获益,罚款等,申请法庭禁止令属于普通法,但是效率过于低下,而且等法院判下来黄花菜都凉了,犯罪分子很可能逍遥法外。所以就有了后面几个由证交会执法的衡平救济法。在上世纪里根时期,资本市场宽松导致了美国资本市场混乱,内幕交易和操纵横行,于是美国证交会就按照衡平救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正义,良心和公正”展开执法。

  这些手段比如吐出获益,罚款,禁止令,在上世纪是够用的,直到出现了安然事件,根据安然事件继而出现了《萨班斯法案》,美国人看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处罚肇事者和弥补投资者之间在原有框架下无法统一,罚款取走了市场资金,而无过错的投资人却因为漫长诉讼无法足额获得赔偿,不足以奖励诚信和恐吓造假,于是就出现了公平基金的做法。公平基金的产生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对于新情况的反应非常迅速。在安然事件中无过错的投资人获得了巨额赔偿,美国证交会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应对类似事件的做法,公平基金就是其中之一,罚款和回吐的获益不再上缴国库,而是纳入一个公平基金当中,投资人如果在法院胜诉,这些资金则用于赔偿投资人。

  当然并不是所有罚款都纳入赔偿投资人,因为违规并不是当然导致投资人损失,有些违规损害的可能是其他关联方,所以特朗普如今的美股改革方向还在于进一步降低罚款金额,减少从资本市场汲取国库收入。

  很难说如今还有纯粹的英美法系,或者纯粹的遵照案例的法系。英美法系在对于新情况做出法律调整之后,那些判例也会形成法条,逐渐形成制定法,也就是成文法,所以我们大陆法系在制定法为主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鉴一些成熟市场已经成型的经验,并且不要过多的拘泥于法系。最高法也有指导判例和司法解释。资本市场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对变化更快的反应,成立中国的公平基金这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正确姿势。

  《萨班斯法案》就是成文法,针对于安然事件,也针对内幕交易和操纵,他加重了高管和会计人员的责任,在这一方面我们还不够成为东西方金融监管法律比较层面的专家,希望这方面的具有中美金融法律专家能够为中国股市的法治建设发声,为监管指路,而不是像韩志国同学一样,只知道利用股民的不满情绪,到处抱怨和发泄,而不提出具体的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解决方案,要避免监管者在舆论压力之下作出错误的监管方式,导致市场价值信号更加混乱,如此,价值投资者更会丧失信心。

1.我一直认为中国股市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因为证券监管处罚制度的停滞和落后,这才导致了二十六年来上市公司规模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质量的急速下降,投资者对中国股市信心全无,而募资者对中国股市反倒是信心满满,甚至虎视眈眈,所以才会有对中国股市现状两极化的看法。本轮对中国股市持续二十多天的争论之所以没有结果,是因为双方都认为对方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讲话,根本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所以不予理睬,于是各说各话,鸡同鸭讲,乱成一锅粥。“屁股决定脑袋”,在利益面前,利益双方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是完全正常的,所以我们才需要一个公正第三方的仲裁,这就是证监会。但是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国情,股市是为实体经济脱困服务的,所以证监会从一开始就带有了倾向性,众多的企业要上市筹钱才有发展的可能,他们不是因为自身条件好而上市变得更好,是因为再不上市就垮了,所以上市筹钱救命(因为银行不会给这些企业贷款,或者贷款给他们怕他们还不起造成银行的坏账损失)。证监会的倾向性决定了中国股市目前的困境,同时证监会的公正性决定了中国股市的未来。这个道理我就不多说了,大家自己体会吧。

2.凯恩斯的这篇文章才是对中国股市的发展有意义的讨论,不是因为文章列举了美国证券监管处罚的案例就是好的,而是大家把关注研究的重点放在中国股市的监管处罚制度上面,才是抓住了整个股市利益链条的关键一环。我们讨论IPO一年一家还是一千家,这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股市低迷时候你一家都发不出去,股市高涨的时候你发行一千家都没人在乎,所以IPO数量必然是一个动态的数字,你如果纠结于数字,你必然每天都在争吵抱怨,我觉得这就是“朝三暮四”的行为。

3.现在股市低迷的时候,投资者愤怒的是IPO发行的趋势是在增加的,其实并不是对具体的发行家数有什么不满。8家募资25亿元与4家募资25亿元有什么区别吗?投资者认为IPO数量应该根据股市涨跌来同向波动,这是证监会的职责。但是在海外股票市场,这个决定是上市公司自己做出的。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是小学生,我们很多的制度都是在借鉴西方,中国股市才二十六年,美国股市两百多年,所以借鉴美国股市的制度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但是中国股市从一设立就具有“某种”责任,跟美国股市“你的死活我不管,但是你的违法我绝对严管”完全不同,所以美国证监会都不管IPO发行数量,你要中国证监会管,你想一想可能吗?

4.我们最近一直在谈论“最大公约数”,我们现在要先搞清楚什么是中国股市的“最大公约数”?如果这个问题搞不清楚,我们始终纠缠于IPO暂停与否,数量几个,然后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笔杆子撕成一片,证监会茫然看着眼前的混乱场面,更是不知道该相信谁,它靠向哪一方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它做出的任何自认为公平的政策都被双方认为是偏袒对方。为什么会这样?很简单,利益使然。我认为中国股市的“最大公约数”是对于欺诈包装上市和信息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的修改。

5.请注意中国股市对以上行为不是没有处罚条例,而是处罚条例等于没有。所以才有人说“这一波大讨论中,凡是支持加速IPO的专家学者、媒体,有一个共同点:坚决不提财务造假和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如何处罚和如何赔偿”。因为支持加速IPO的人执意认为处罚机制早就存在,所以不需要讨论这个问题。这就像王宝强离婚案中对于女方马蓉的婚内出轨,广大最痛恨出轨行为的女同胞突然集体失声,不再谴责,只是强调媒体不要继续纠缠,对孩子不好。因为女方出轨(何况还牵涉财产转移的盗窃行为)是否也应该受到全社会严厉谴责,这对于同为女人的广大女同胞来说是对自己不利和难堪的,简单说这就是“对别人马列主义,对自己自由主义”。

6.我赞同凯恩斯抛砖引玉写出本文的做法,但是我不赞同他说“韩志国是利用股民不满情绪到处抱怨和发泄,而不提出具体的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解决方案”。首先中国股民对证监会的不满一直存在,为什么都没有引起广大股民的响应?为什么证监会主席只请韩志国吃饭?其次在中国股市制度建设的漫漫征途中,广大投资者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你还嘲笑自己队伍中的战友,那你还指望打赢这场投资者权益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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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法体系与海洋法体系不可比,周瑜与黄盖的关系,肉都烂在锅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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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神论国家,天不怕地不怕,吃进去再吐出来这么容易么,万一国企违规,赔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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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jingshuiroutian 发表于 2017-6-14 14:15
无神论国家,天不怕地不怕,吃进去再吐出来这么容易么,万一国企违规,赔给你?

老韩就是个书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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