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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岁谈对全流通的看法. (此贴被收入MACD中心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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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岁谈对全流通的看法. (此贴被收入MACD中心主页 !)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可口乐 浏览:44623 回复: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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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愿意写东西。不过,简单表明自己的几个观点:


      1、我是主张全流通的。因为只有全流通才能使目前非流通股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得到实质性改善,证券市场上真正的购并重组会越来越多。我相信,如果现在是全流通的环境,就目前的市场状况,我们会三天两头看到上市公司并购消息,这市场会很快热闹起来。


      2、实行全流通不等于一夜间增加大量筹码供应。我相信,没有一个人傻到去设计一个对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不加以限制的流通方案。在成熟市场的美国,陈天桥、丁磊、张朝阳等等所持有的股票并不是想卖就卖的。


       3、关于全流通办法。2001年证监会征集方案时,我提了一个很简单的方案,历史还原法:即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历年投入上市公司的资金以逐年贴现形式还原到某一时点比较,重新调整两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即可。这个方案与公司当前市场价格和每股净资产无关。


      如果大家同意这一办法,那么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争夺的应是贴现率的确定问题。贴现率按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或者参考行业净资产收益率确定。


      至于大股东的创业利润,我认为,就整个市场来说,已经在上市包装时的虚假评估、虚假出资中包含了,更遑论后来的资金挪用和乱担保!!

4、一点全流通之外的话:制止乱担保的办法。我认为很简单,只要修改一下担保法或者最高法院来个司法解释:对于公共公司,凡是未经董事会通过并对外公告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把球踢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万岁 2005-04-06

此文为论坛某会员给本人发的邮件内容.
在此与大家分享,探讨.
对原作者特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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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苏州活梅 on 2005-4-6 at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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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公共公司,凡是未经董事会通过并对外公告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妙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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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入MACD中心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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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yangbiao-yzy at 2005-4-6 15:38
“对于公共公司,凡是未经董事会通过并对外公告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妙哇!!

再把球踢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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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sundapao at 2005-4-6 17:01

再把球踢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吗?

      从道理上说,金融机构是否给予放款应以筹资企业/项目本身的回报和现金流能否足额保证还本付息为依据,担保只是附属保障条件。
      当然在目前的银行体制、管理能力和历史遗留问题之约束下,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真要得到实行也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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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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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k2004 + 6 2005-4-14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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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大股东的创业利润,我认为,就整个市场来说,已经在上市包装时的虚假评估、虚假出资中包含了,更遑论后来的资金挪用和乱担保!!
-----------
不好办的。因为会有利益集团说自己没有,而且无法查证,或者说不敢查。而且,这样做就等于告诉股民,上市公司没信誉。从开始就没信誉(虽然大家都明白),但是,如果这样做了,那么,大家就会拼了命的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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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编辑: james369,《我对基本面结合技术面来选股的浅显看法!》您在中心主页添加的帖子已经被选用,送上6 分,希望您能创作和发表更多的原创,同时欢迎您及时将帖子转进中心主页,再次诚挚地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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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不过国家会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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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谢谢,基本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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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小了,放大一点看看 ^_^

  1、我是主张全流通的。因为只有全流通才能使目前非流通股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得到实质性改善,证券市场上真正的购并重组会越来越多。我相信,如果现在是全流通的环境,就目前的市场状况,我们会三天两头看到上市公司并购消息,这市场会很快热闹起来。

  2、实行全流通不等于一夜间增加大量筹码供应。我相信,没有一个人傻到去设计一个对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不加以限制的流通方案。在成熟市场的美国,陈天桥、丁磊、张朝阳等等所持有的股票并不是想卖就卖的。

  3、关于全流通办法。2001年证监会征集方案时,我提了一个很简单的方案,历史还原法:即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历年投入上市公司的资金以逐年贴现形式还原到某一时点比较,重新调整两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即可。这个方案与公司当前市场价格和每股净资产无关。

  如果大家同意这一办法,那么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争夺的应是贴现率的确定问题。贴现率按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或者参考行业净资产收益率确定。

  至于大股东的创业利润,我认为,就整个市场来说,已经在上市包装时的虚假评估、虚假出资中包含了,更遑论后来的资金挪用和乱担保!!

  4、一点全流通之外的话:制止乱担保的办法。我认为很简单,只要修改一下担保法或者最高法院来个司法解释:对于公共公司,凡是未经董事会通过并对外公告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把球踢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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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制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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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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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知道你是个平头百姓.  记住,领导是这样说的:我代表大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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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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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短短短 at 2005-4-16 17:15
一看就知道你是个平头百姓.  记住,领导是这样说的:我代表大伙的利益,.......


真被你说中了.如果我是胡、温,我会强行推行我的办法。
我不认为我的方案有谁给谁补偿的前提条件,我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算帐!!
结果让谁吃亏,谁赚了便宜,那由算帐说了算!!!!!!!!!!!!

现在有些人老谈补偿和补偿给谁?以前出击局的人怎么办?
其实,一个人承接了另一个人的股权,相应地也承接了其债务。同样,现在持有股票的人既承继了随之而来的收益也承担了可能随之而来是损失。有什么可讨论的!!!

晕!

看来,利益搏弈只能止步于股市关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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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2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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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2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万岁爷 at 2005-4-22 18:52


真被你说中了.如果我是胡、温,我会强行推行我的办法。
我不认为我的方案有谁给谁补偿的前提条件,我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算帐!!
结果让谁吃亏,谁赚了便宜,那由算帐说了算!!!!!!!!!! ...



只可惜你不是胡、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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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k2004 + 2 2005-5-7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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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2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上市公司历年来共投入的资本量数据是措手可得的,因此通过贴现计算重新确定每一个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持股比例是非常简单易行的事。
例如:
    设:某上市公司目前的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15,000万股,流通股5,000万股,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比为3:1。到目前为止,经贴现计算得出:非流通股股东历年共向上市公司累计投入资本30,000万元,流通股股东共向上市公司累计投入60,000万元,那么,依“同股”原则调整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例应为1:2。
    1》缩股。在流通股保持为5,000万股不变的前提下,对非流通股缩股。依1:2的比例,原非流通股将由15,000万股,缩减为2,500万股。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其缩股比例为1:0.16666...(=2,500/15,000)。
    2》扩股。在非流通股保持不变仍为15,000万股的前提下,对流通股股东送股。依1:2的比例,流通股将由5,000万股,增加到30,000万股。对流通股持有者来说,其送股比例为1:6(=30,000/5,000)。
    3》缩股/扩股混合。由于上述1》和2》两种方法都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急剧变化。比如上面2》中的公司总股本将由原来的20,000万股,急剧增加到45,000万股,总股本增加一倍多。如果原来单位帐面净资产值就不高的话,如此一来,每股净资产值可能会低于面值,立即变成ST股。如果在做上述扩股的同时,再按1:0.5的比例对总股本进行缩股,那么公司的总股本变为22,500(=45,000*0.5)万股,与原来的总股本相比增加不大。当然,也可以把总股本缩得比原来的小,调整比例即是。
   由于扩股不利于保持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健和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因此本人主张主要运用缩股或缩股/扩股混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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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活梅 + 5 2005-4-22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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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利益搏弈只能止步于股市关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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