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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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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对价多少合理★
上海证券报??2005-6-27 7:52:11
主持人:记者 卢晓平
嘉宾: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李青原
上海睿信投资公司董事长 李振宁
在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第二批试点方案陆续推出之际,记者邀请了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博士与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教授,就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即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为什么要支付对价以及对价水平如何确定,进行了对话。
股权分置溢价是支付对价理论基础
记者:有观点认为,大盘蓝筹公司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大盘蓝筹公司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不需要支付对价;另外,为了大盘蓝筹公司保持控股权,也不能支付对价;况且,一些大盘蓝筹公司目前的股价远远高于发行价,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并没有吃亏,所以,支付对价无从谈起。你们是怎样看待此问题的?
李青原: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先讲一个概念。我认为,股权分置溢价是对价的理论基础。什么是股权分置溢价?股权分置溢价即公司发行上市时由于人为控制流通股数量而导致的发行价格和再融资价格高出全流通条件下均衡价格的部分,以及上市后包含在流通价格中的流通权溢价。也就是说,由于股权分置,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流通价格中都有一部分溢价是制度缺陷造成的。支付对价就是共担改革的代价。我们说股权分置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的理解是历史上的一些细账要算得一清二楚是很难的。比如说,流通权溢价中哪部分纯属二级市场溢价、哪部分是发行价格中的股权分置溢价,很难说清楚。要彻底分清投资者的损失中哪些是制度性风险、哪些是市场风险也不容易。在总账中,哪些是投资者的制度性损失、哪些是制度性收益可能永远也说不清。弄清概念有助于分析事物的本质,但解决问题时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第一批试点的四家企业既有民营,也有国企,都愿意支付对价,表明他们承认流通权有价这一事实。采用非流通股对流通股单方面送股支付对价,会使非流通股的账面资产(净资产)减少。民企愿意这么做,表明他们意识到获得流通权之所得,大于账面资产之所失;国企这么做,表明国资保值增值的标准从静态的净资产,转向动态的盈利能力和股票市值。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他们的实践也印证了股权分置溢价的存在。
李振宁:弄清概念很有必要,否则在带根本性的态度和思路上都难以达成共识,具体的对价问题就更难了。对价不是对公众投资者以往购买股票蒙受损失的补偿,而是非流通股股东对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流通权这一利得所支付的代价。"股权分置溢价"是指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流通股的发行、再融资和交易价格大大高于均衡价格,由此产生的非正常溢价。比如,中石化总股本867亿股,香港发行价1.62港币,发行量近168亿股;目前其非流通股为671亿股,流通 A股只有28亿股,两者之比高达96:4。 A股发行时其 H股价为1.2港元。在这种背景下能以4.22元发行,主要是股权分置所赐。试想当时如告知投资者港股价格已跌到1.2港元,且未来几年非流通股可上市流通,2元钱一股能卖出去就不错了。其交易价格高于港股的溢价部分也应当视为股权分置溢价。
因此,受益者通过对价让出一部分利益给受损者是维护三公原则的需要;同时通过对价使股票相对价值提高,才能吸引场外资金,实现总供求平衡和股市的稳定。股市连续四年多的下跌,清楚的表明股市的供求失衡。在这一背景下解决股权分置,如果不通过对价使股市的价值提高,吸引增量资金入市,结果很难想象。
以上分析表明,股票质地的好坏和投资者赢亏状况并不是决定对价的主要因素。流通量的增加,股价必然要受到影响。当然影响对价水平的因素不只这一项,还有其他因素,它们之间又相互影响,在决定对价时要对这些因素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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