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由繁至简的炒股秘籍股票配资送值得信赖我出资你炒股赚大钱自己操盘配资财源滚滚
查看: 24158|回复: 13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8-27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夕阳武士㊣ 浏览:24158 回复:1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08.27 09:48】上海证券报  

--------------------------------------------------------------------------------

大家可以细细研读,看看最近的ST,垃圾多莫火爆。。。。

看政策透露的信息,抓住机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股东平等协商、自主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一线监督,协调和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办理非流通股份的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并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及改革完成后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实施持续监督。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要求和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漏相关事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与公司商定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方案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根据沟通协商结果修改改革方案的,应当在公告修改的改革方案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董事会应当申请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催告通知。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非流通股股东处分相关股份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股票复牌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表明不存在构成影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或者有关风险已消除:

  (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且相关风险尚未消除的;

  (三)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第二十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第二十一条境外上市公司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上市交易和执行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须符合该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A股市场上市公司持有另一家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上市交易和执行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须符合该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由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可以采用大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改革方案中应当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做出说明,可以按照公平价格进行收购、回购,可以由其他股东先行代为执行对价安排,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大重组结合的,重组方以向公司置入优质资产、代公司偿还债务、代原股东偿还占用公司资金等能够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的方式,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其资产重组方案的通过和审核程序,执行中国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非流通股股份可上市交易后,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改革方案实施后,参与改革的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六)非流通股股东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风险;

  (九)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十一)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理方案;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

  (五)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和实施方案概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实施改革的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备查。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股权分置改革专题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备查文件。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期的股份限售期满前五个交易日,公司应当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行业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验证核查;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上市公司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持续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

  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保荐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业务,应当为每一家公司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一个保荐代表人在未完成其所负责的保荐业务之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

  第四十四条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持有其所提供中介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应当与其所提供中介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并报告中国查处。

  第五十条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切实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中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切实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 Last edited by 夕阳武士㊣ on 2005-8-27 at 16:09 ]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细细研读,看看最近的ST,垃圾多莫火爆。。。。

看政策透露的信息,抓住机会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抄低价股的行情十分火爆,我想部分同学都参加其中。根据我抄低价股经验需注意:
1一定要高度重视政策面消息面的变化,若一有风吹草动该类股票退潮也是十分惨烈的,若稍一迟疑几乎所有的利润都可能给你全部洗白
2.参与的资金在个股上一定不要过大,几千至几万股即可,千万不要赌大了,不然到时成交量萎缩时会卖得你眼泪花滚
3.一定要注意成交量的变化,一缩量一定要坚决卖出,什么题材,什么概念都是骗人的鬼话,千万不要被海市蜃楼所迷惑
4.抄做这类股票一定要关注领头羊的走势,若领头羊回头了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卖出,千万不要抱有什么幻想
5.关于股改对ST股和重组股的预期,近期已收宫阶段,一定要高度重视
6.抄做这类股票一定不要已价值投资的眼光来看待,只重视量和价,不然人家赚钱你反而会亏大钱
参与人数 1 +30 时间 理由
栾志刚 + 30 2005-8-27 16:09

查看全部评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全部兑现 变盘在所难免

才看指导意见,
又见管理办法。
高层再次选择周末就股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目的拟通过五处改进创新,
在8章、55条之中,
在改革动议、合议制度、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停牌安排上作了原则规定,
不见新意,
但却总结性地明确政策导向,
完了,高层终究亮出股改所有政策了!

大盘一直强势,
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
大家都冲着消息未完待续,
炒得高兴嘛难得有赚钱效应。
目前的情况是,
看多的人占绝大多数,基本的表现是,心红胆壮志如钢;
看空的人少语寡,还经常被讥笑为既怕死又赚不到钱;
有名家说:"局部牛市已经有了,真正普涨的牛市现在还没有来",
因此,近日侯宁先生就不客气地说“弱智”者请远离股市!
说老实话,这话儿刺耳,我不喜欢!
我反倒认为这波行程最狠的不是一贯看多者,而是习惯看空的翻多者,
我们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空翻多的队伍不断扩大,
大盘也一步一个脚印往上爬。

按理说,
利空出尽是利好,
利好出尽是出货。
面对股改政策全部亮相,
大盘如何选择运行方向?
是大多数认为政策再次发挥作用,催生新的一波井喷?
还是少部分人所愿借利好政策出货,再下一城构筑底部?
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有一条是肯定的:
即下周的股票市场
一定不再横盘整理,必定选择突破方向!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七大看点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七大看点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袁克成
 与《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相比,《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55条)显然更具操作性,对一些此前市场中存有争议、甚至疑惑的问题,55条均给出了明确答案。对于一些亟待改进、完善的方面,55条也都给予了积极回应。纵观55条,有七大看点值得关注。

  证交所一线监督
 55条明确了与证券交易所在股改中的角色定位。证交所实施一线监督,协调和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办理非流通股份的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为股改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并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及改革完成后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实施持续监督。
 此外,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与公司商定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

  简化股改动议前置条件
  55条中,股改动议的前置条件发生变化。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前置条件的简化,使一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中的"失踪者"及"钉子户"阻碍股改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与简化前置条件相配合,55条为对存在异议的非流通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55条中规定,改革方案中应当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做出说明,可以按照公平价格进行收购、回购,可以由其他股东先行代为执行对价安排,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处理办法。

  压缩时间与操纵"空间"

 为了提高股改效率,加快股改进程,55条大幅度压缩了股改操作时间。55条中,将此前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此外,为了减少股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纵"空间",55条将此前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

  特殊公司各有指导

  对于股改中一些存在特殊情况的公司,55条分别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导。
  第一、55条中称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对于A+H、A+B类的上市公司而言,该规定就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A股含权的概念。

  第二、对于A股市场上市公司持有另一家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情况,55条明确,该部分股份上市交易和执行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须符合该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对于绩差上市公司而言。55条明确,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大重组结合的,重组方以向公司置入优质资产、代公司偿还债务、代原股东偿还占用公司资金等能够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的方式,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其资产重组方案的通过和审核程序,执行中国的相关规定。

  第四、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55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当表明不存在构成影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或者有关风险已消除。

  必须稳定股价

  对于此前试点公司股改方案中大多包括了稳定股价措施,但却属于"自选动作"的现象,55条给予了限制性规定,将稳定股价措施固化为必备条款。55条明确,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可以采用大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方式。

  此外,为了将稳定股价措施能够最终落到实处,55条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责任加大

  保荐机构责任加大是55条中的一大要点。

  55条首先对于保荐机构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减少了保荐机构与股改公司"关系交易"的可能性。

  此外,为了保障股改保荐业务的质量,55条要求,保荐机构应当为每一家公司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一个保荐代表人在未完成其所负责的保荐业务之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

  更值得关注的是,按照55条规定,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也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项要求,已经超出了对保荐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IPO或再融资服务的责任要求。

  明确惩罚措施

  55条用大量篇幅表述了对于股改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其中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其中值得注意的包括,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此外,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情节严重的,将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27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有一条是肯定的:
即下周的股票市场
一定不再横盘整理,必定选择突破方向!



说得好啊!!!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草案本周联袂二度过堂候审。消息人士透露,无论是《证券法》的7大看点,还是《公司法》的12大变动,都只是二审前的一个“讨论稿”,分组审议时,一定还会有更多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出来。不过,专家认为,无论二审后两法修订草案还会有多大的变动,一个基本的思路不会变,那就是既要有利于市场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又要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和规范发展。在鼓励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方面,一个很明显的变化,就是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这意味着人们只要有创业的“冲动”,都会被给予充分的机会。

    分析人士认为,上世纪90年代10万元的市场准入门槛,将很多想搏击“商海”的公民排除在市场大门之外。而3万元的准入,就大大点燃了个人的创业梦想,为市场引入了源源不断的创新因子。此外,《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建议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更意味着证券市场的大门将向更多企业敞开,有利于快速成长企业获得来自资本市场的支持,为市场带来创新和活力。

    在放开准入的同时,保证市场的规范有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是市场永葆活力的源泉,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这一点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修订草案都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例如《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打击股市“黑嘴”,维护投资者二级市场的投资利益;规范要约收购,防止操纵股市;强化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同样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例如,对公司担保的规定,要求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有损公司行为的表决,保障其他股东权益;当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企业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等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过程中,适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既是个人争取经济自由的需要,也同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国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现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电子政务网上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5年8月30日前反馈至中国。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0071,88061611
  
  电子信箱:zhangxch@csrc.gov.cn
  
  daibiao@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
  
  邮 编:100032
  
  中国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五ST继续热炒,不少投资者望尘莫及。由于存在股改的预期,市场的投机性买盘集中于投机性较强的ST股也就不足为奇了。股改行情的核心还是应该集中在对价和价值上。而象ST板块中有些个股已经是处于退市的边缘了,大部分是业绩极差的"垃圾"。因此市场热炒"垃圾",股改行情接近尾声的意味较浓。提醒各位投资者ST各股也要分别对待了。千万不要接“垃圾”ST的最后一棒。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ST行情火爆的N种理由

股改极大地改变了ST们的地位
      
      新老划断前没有停牌之虞!
      股价处于历史低位!
      要股改就的先注入优质资产等!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石化的股改方案将成为大盘最终方向

关于600028的股改方案传言很多!有说10送10的 还有10送5的!也有10送2的!既然大家都那么喜欢上证指数,那不妨就研究一下中石化!
现股价4.62      10送10 后 2.31
                     10送5   后 3.08   
                     10送2   后 3.85
港股收盘价 3.04港元
港币vs 人民币最新汇率  100:104
3.04*1.04=3.16
如果按照10送10的话
如果按照10送5的话 基本上A 和 H 已经接轨。市场基本上就没有上升动力了。
如果突然变成10送2了! 只能说多头主力死的会很惨!
市场在这个点位犹豫不前,估计与股改方案的变数有很大关系。
而这个大权就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能不能看到1300 听政府的吧!
技术分析在强力政策干预下 作用越来越小。
听天由命吧!

分析的几个关键前提:
1、中石化港股不要暴跌
2、不要出现较大的政治事件干预 例如:“战争”等

市场中增量资金还是存在的,广州控股 不是增了10个亿么??宝钢的40个亿估计也要增持进来,可是股市为什么还是没有反应。撤离的大资金都干什么去了?值得深思
。系统性风险太大了,大资金不敢过多参与,只留下一些跑不掉的游资在群魔乱舞。
600615就是他们的主心骨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3-3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2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xuexile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0-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8-2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武士㊣

顶!看过,路过,还要顶过!!!!!!


真正的武士!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0-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声明:1、本站所有广告均与MACD无关;2、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网友发布信息非MACD观点与意思表达,因网友发布的信息造成任何后果,均与MACD无关。
MACD俱乐部(1997-2019)官方域名:macd.cn   MACD网校(2006-2019)官方域名:macdwx.com
值班热线[9:00—17:30]:18292674919   24小时网站应急电话:18292674919
找回密码、投诉QQ:89918815 友情链接QQ:95008905 广告商务联系QQ:17017506 电话:1829267491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陕ICP19026207号—2  陕ICP备20004035号

举报|意见反馈|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MACD俱乐部 ( 陕ICP备20004035号 )

GMT+8, 2024-3-29 22:38 , Processed in 0.084829 second(s), 1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