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楼主: 喜欢吃带鱼

◆◆◆◆◆ 2005年9月5日实战看盘交流专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9-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盘还将向上冲,追高要小心。
个股很重要。
谢版主给我的文章加分
实战论坛也加分吗
占位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5-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2-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个冲高动作,然后跳水.这样才够标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3-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 天

发表于 2005-9-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跟随大主力买股票


     本周大盘收在1188点的次高点上,离前期高点1201点已十分接近。在9月股改即将全面推开之际,大盘出现如此强势,反映市场对下一阶段的股改抱有良好的预期。近期市场热点也完全围绕股改展开,无论是上海本地股,中小板,还是目前炒得热火朝天的“股权投资”板块,都被认为是股改受益者而大受追捧。可见,股改题材已经成为产生机会的最大源泉,有了这种赚钱效应,全面推开后的股改行情,应该可以乐观看待。
      本周政策面消息不多,但汇金公司连续向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注入巨资颇为引人注目。注资和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目的是救券商、救市场,而且拿出真金白银,对市场的影响是实质性的。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层正在不惜代价地支持股市。
      半年报于本周结束,虽然今年的半年报整体业绩并不十分理想,但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QFII等大机构,却总体呈现增仓趋势。许多个股首次出现这些大资金的身影,说明大资金在不断为中线布局。从公司基本面和目前的估值水平看,确实有不少个股具有战略建仓的价值。如果考虑10送3的含权因素,则更有吸引力。这类个股主要是蓝筹股和业绩增长股,由于大资金看好,中期面临良好的上涨机会。对于大资金而言,选中的目标股跌得越凶,则买进的成本越低。近期这类个股大都呈调整态势,其实这正是中线的低吸机会。
      从周五盘面看,蓝筹股中的汽车板块有启动之势。根据成交席位,一汽轿车主要是机构专用席位在买进,其中包括中金公司的机构专用席位,可见主力已经在对汽车股动手。实际上,在半年报中,基金、保资和券商等大机构已在江铃汽车一汽夏利等汽车股中增仓。以上说明,汽车股再次受到了主力的青睐。个股可关注长安汽车,仍在底部,后市有较大上涨潜力。
      下周,预计将有部分公司公布股改方案,中小板很可能捷足先登。有了试点阶段的赚钱效应,中小板很可能再次出现抢权行情。周五大族激光几乎开盘就涨停,前三大成交席位都是机构,可见主力已经在中小板中大举抢筹。
      对整个中小板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成霖股份极具短、中线上涨潜力。第一,该股是QFII建仓力度最大的中小板股票。根据半年报,QFII一共涉足5只中小板,具体是成霖股份263万股(美林169万股、汇丰银行64万股、瑞银32万股)、登海种业75万股(瑞银39万股、荷兰银行36万股)、中捷股份24万股(雷曼)、G新合成17万股(雷曼)、G传化15万股(雷曼)。可见,QFII对成霖股份的买进最多,且有三家QFII共同介入。显然,成霖股份是QFII最看好的中小板股票。第二,该股也是基金和社保基金新建仓的品种。半年报中,国联安等四家基金以及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均已介入。第三,公司为亚洲最大的水龙头生产企业,典型的行业龙头。近三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33元、0.46元、0.56元,公司预计2005年—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亿、18亿、20亿,可见,公司高成长性十分突出。本周三,网下配售的1020万股上市,但股价不跌反涨,主力借机吸纳很明显。根据上述分析,成霖股份是一只被众多大资金看好的高成长黑马股,完全可能以股改为契机爆发一波大行情。
参与人数 1 +6 时间 理由
喜欢吃带鱼 + 6 2005-9-4 23:01

查看全部评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0-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我怎么从来都没轮上加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2-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7-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查处。
第五十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 Last edited by 喜欢吃带鱼 on 2005-9-4 at 22:45 ]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下跌比较容易些
饿明天没时间看盘
就让大盘向下吧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折腾得不看多也不看空了,看盘算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就发现有资金流入封闭式基金,原来是这帮家伙!

勇敢者和聪明者:QFII首成封闭基金最大东家

--------------------------------------------------------------------------------



  做的不说,说的不做。与当初高调下单A股相比,QFII狂吞封闭基金悄无声息。



  8月30日,基金半年报全部披露完毕,数据显示,封闭式基金重新受到社保基金、QFII等机构资金的青睐。据券商公布的不完全统计,社保基金在多只封闭式基金的十大股东名单中出现。荷银、高盛、花旗、瑞银等QFII机构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比2004年末增加了240%,已逼近除保险公司、券商以外所有机构持有量的总和。

  特别是在基金同德的前十大持有人中,瑞士银行以6033万份持有量,力压保险公司而位居第一,QFII首次成为封闭式基金第一大持有人。

  集中增持

  据粗略统计,去年末所有封闭式基金前十大持有人中QFII只持有5亿多份。短短半年,QFII便完成集中建仓。

  花旗环球金融公司、瑞士银行和荷兰银行对封闭式基金情有独钟。在截至8月26日已公布半年报的38只封闭式基金中,花旗环球金融公司进入了裕华、裕元、同德、同智、鸿飞、久富、景阳、景博、景业、融鑫、汉鼎、汉博、安瑞、兴科等14只基金的前十大持有人名单,合计持有基金4亿多份。

  瑞士银行也现身裕元、同德、同智、鸿飞、久富、景阳、景福、景业、金鼎、融鑫、汉盛、汉博、兴安等13只基金的前十大持有人行列,合计持有3亿多份;尤其是荷兰银行,在基金2004年年报中还少见踪影,但今年上半年已位列多只基金的前十大持有人中,总共持有基金份额2亿,而其获批的QFII投资额度仅7500万美元。

  据统计,在上述38只基金的前十大持有人中,QFII持仓比例超过10%的有3只基金,分别是基金同德、景阳、鸿飞,接近10%的也有几只。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QFII就已经进行了一次类似的行动。

  基金科讯在2004年下半年的合计成交量只有2.83亿份,而QFII竟然在下半年就建仓4700多万份,即每成交6份基金科讯,就有一份为QFII所买入。其投资热情和耐心足以令市场刮目相看。

  不过,与当初高调下单A股相比,今天的QFII似乎低调了许多。如此庞大、连续的增持,几乎瞒过了所有人的眼睛。

  高折价率

  封闭式基金重新受到青睐,是高折价率的魅力所吸引。如果说持续多年下跌使国内股市的投资价值“高折价”,那么,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率使投资价值再次“打折”。

  海通证券的分析师刘伟华认为,在国内股市出现重大转机的情况下,封闭式基金面临投资机遇。一方面,投资封闭式基金可以分享股市上涨的财富效应;另一方面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很可能随大盘复苏而缩小。

  一位熟悉QFII操作的人士透露,实际上,QFII看好封闭式基金并不奇怪。首先,QFII在二级市场买入的多是即将到期的封闭式基金,可以预期,那些2007年到期的基金在清盘前夕价格也应当提升至这个水平,就意味着去年就进入QFII至少能有10%的赚头。

  其次是博“封转开”,以现在基金的折价率看,最高的已经超过了40%,一旦封转开,QFII将得以用净值价格赎回基金,其盈利将非常可观。

  除了业绩好看之外,封闭式基金的分红热情也令人刮目。“易方达系”基金分红达3.24亿元,“嘉实系”基金分红超过3亿元,“华夏系”也总计派现2.82亿元。其中,每10份基金单位派现超过1元的就有5家。

  嘉实基金某基金经理认为,QFII大举增仓封闭式基金,正反映了对国内股市的看好。因为,如果看好大盘,就没有理由不看好封闭式基金。

  当然,更重要的是,高折价率使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凸显。中国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表示,目前封闭式基金整体折价率水平达38%左右,明显偏高。他认为,比较合适的是,大盘基金折价率在20%至25%,小盘基金在10%至15%。

  基金景博的基金经理在半年报中谈到封闭式基金的折价问题时也表示,今年以来,基金景博接待机构客户的频率明显高于以往,高折价封闭式基金提供的投资机会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QFII的关注。

  而从基金半年报中也可以看到,除QFII大幅增仓封闭式基金外,其他机构投资者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加大了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力度。

  “通过购买封闭式基金,QFII可以寻找到一个相对便宜的进入A 股的通道。”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国研究主管陈昌华对本报表示。

  QFII额度已达8亿美元的瑞银中国证券部主管袁淑琴更是多次高调地表示,瑞银希望下一轮能新增2亿至3亿美元的额度。 

  布局A股

  显然,与2003年初刚进入国内股市时的一呼百应相比,QFII近年的号召力大不如从前。不过,从投资理念看,QFII依然是市场的先行者。

  2005年上半年是近几年国内股市最低迷的一个半年度。在这半年时间内,大盘基本是单边下跌,上证指数一路跌破1000点,市场气氛非常紧张。但就在国内投资者信心降到冰点时,QFII却在大幅增仓。

  受上市公司盈利增长下降及股权分置的影响,2005年蓝筹股整体表现较弱,自2003年以来一直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价值理念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价值投资的先行者,QFII及时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思路就是:在公司最好的时候抛出股票,在公司最坏的时候买入股票。

  今年上半年,QFII对部分市场号召力极大但盈利处于高峰的蓝筹股进行了减仓。最典型的是长江电力宝钢股份上港集箱、盐田港四只股票,QFII已经完全退出其十大流通股东行列。另外,厦门钨业中兴通讯燕京啤酒等蓝筹股也被部分QFII减仓。

  在大幅增仓的股票中,有好几家盈利处于低谷的公司。最引人注目的是海螺水泥,作为一家周期性上市公司,海螺水泥逐渐被国内机构投资者抛弃,但与此同时,QFII却大幅增仓。海螺水泥今年上半年每股收益0.086元,创出了近几年低点。

  QFII在公司盈利最差的时候大举介入显然是看中其未来的增长能力。除海螺水泥外,海螺型材通威股份也体现出QFII在公司最坏的时候买入股票的战略眼光。

  在公司业绩出现拐点时买入或抛出,QFII在价值发掘上显示出非常强的实力,不愧市场先行军名头。

  对正在进行的股改,QFII也有自己的投资策略,其对G股也是偏爱有加。记者采访中获悉,目前QFII重仓A股的数量已达95只,持仓数量增幅高达159.3%。

  “通过增持封闭式基金,除享受分红和高折价率之外,QFII更看重的是该只基金所购买的股票,从而完成对A股的布局”。海富通基金一位基金经理表示,根据相关的规定,单家QFII不能持有超过10%份额的封闭式基金,所有QFII合计不超过20%份额的封闭式基金。这种规模下,投资QFII只是为了寻找到一个投资A股相对便宜的方式。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4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7-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发布 五方面调整


    中国今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业内普遍相信,《管理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涉及五方面调整,包括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改进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相关规定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并对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位发言人同时称,《管理办法》并不禁止除保荐机构以外的其他专业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他表示,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还挺多的

新华社:《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www.eastmoney.com   2005-09-04 21:55    张旭东    新华社  


    在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经过修改完善,中国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8月26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

   《管理办法》共分8章,55条,6300余字。

   谈到制定发布《管理办法》目的时,新闻发言人称,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但下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所需的整体政策框架,以及存在各类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改革的程序规范仍需明确,同时,在改革试点中发现了问题,使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有针对性。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在回答除保荐机构外其他专业机构能否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时,发言人称,在登记注册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这是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是市场参与者改革经验的总结,是有关各方集体智慧的产物。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又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将在改革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使监管工作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化的需要。

    专家建言《股改办法》权益保护重在落实

  在两批股改试点的基础上,日前公开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改办法》)。记者获悉,截至8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日),已收到大量来自各方的反馈,其中正面反馈占据主流。

   “按照原来的规定,要先由上市公司提出股改方案,再由董事会进行审议,现在不需要董事会审议了,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提出方案,再由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就可以了。各种关系显然比试点之初更顺畅了。”一位曾参加了首批试点的保荐人说。

   但是针对如何具体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各方依然对《股改办法》提出了新建议。

    防下跌:承诺减持价

    《股改办法》明确提出了维护股价稳定的概念:“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大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

   “管理层稳定市场的用意是好的。”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肯定了管理层的初衷,但他同时指出,要求上市公司对稳定股价做出承诺存在问题。“一方面这种承诺比较含糊;另一方面,大股东是否有能力并且应该对股价做出承诺也存在问题。因为要求大股东稳定股价严格说甚至有操纵市场之嫌。”华生建议,应该要求大股东做出在什么价位之上减持股票的承诺,“这同样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为了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股改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份的出售限制,即所谓“锁一爬二”规则。但知名市场人士张卫星认为,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股改风险后置。

   张卫星认为,除了公司价值本身,市场供求关系也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市场价格必须由所有股票参与价格形成。按照现在的股改办法,非流通股在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以后,仍然不能参与价格形成的过程,因此对价过低的问题虽然暂时不明显,但是这种风险可能要到非流通股真正上市流通以后才会暴露出来。“从另一个方面讲,目前取得对价的投资者可能不会承担风险,而由未来的投资者承担。”张卫星说。

   但郑培敏并不赞同张卫星的说法。他认为,所谓风险后置的问题有把潜在风险夸大的嫌疑,实际上过分夸大了大股东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欲望。“如果不是管理层力挺股改,可能有2/3的公司并没有参与股改的冲动。因为很多公司大股东原本并没有减持的计划,而且即便大股东减持股票,股价也未必就一定会下跌。”

   而华生则认为,这一风险客观存在,但可以通过同时规定减持价格的方式加以规避。

  防操纵:限定投票率

   按照《股改办法》的相关规定,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华生认为,这与以前相比是一个进步。但他同时建议,上述提法中的“可以”应改为“必须”,只有如此,投资者在否决方案时心里才真正有了底,否则方案一旦被否决,就有可能使股改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搁置。

   他还进一步指出,股改全面铺开后,投票率可能会逐渐下降,目前已经出现了这种趋势,而一旦投票率过低,就可能出现人为操纵。他建议,应该设置一个投票率底线,这个比例可以在30%~50%之间。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规定的投票率,可以延长停牌时间,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快参与表决。

   另据郑培敏透露,原先计划中的股改管理办法中曾经有“鼓励或建议上市公司以送股以外的方式,例如缩股、认沽权证等不产生扩容压力的方式来支付对价”的条款。而现在公布的股改管理办法却把这一条款取消了。他认为应该对支付对价的方式提出一个导向性意见,以免上市公司把对价简单等同与送股。

    股改管理办法将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中国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将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文件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文件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发言人称,上述各项规定,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深交所明示最后期限 中小板股改10月全面完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已棋到中局。

   “要争取在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中小企业板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近日明确指出。而进一步的消息是,中小企业板剩余40家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将于本周全面启动。

   按照这样的时间表,中小企业板的新股发行及再融资似乎并不遥远。

   深交所动员

   8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深交所召开“中小企业板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动员会”,40余家中小板公司的董事长、董秘及相关保荐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

   “周明在会上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加深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投入到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来。”一家中小板公司董秘告诉记者。

   “因为我们希望以中小企业板为突破口来积极推动股改工作的进展,”深交所人士解释说,“中小板规模小,股权结构相对主板来说比较简单,对市场的冲击也小,一次性解决将有力地带动和促进整个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率先实施新老划断和促进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因为‘55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深交所让我们先准备着,等‘55条’正式文件出台后,‘两所一司’(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操作指引》也会随之出台,那时就可以报材料了。” 一家浙江中小板公司董秘说。

   据了解,已于8月30日停止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将很快出台。

   “至于是40家一起报,还是分批报,深交所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一位董秘表示,“不过我们听到的一种说法是,深交所准备每天公告10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分4天公告完,可能是为了避免市场波动太大吧。”

   “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到正式召开至少要30天,深交所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股东大会不能放在国庆长假期间召开,10月10日是10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如果从这一天开始网络投票的话,最快也要10月12日才能召开股东大会,”某董秘计算道,“10月份完成中小板全面股改确实比较紧张,除非不出任何意外。

  送股标准

   但意外却随时可能出现。

   “我们已经准备否决掉几家中小板公司的方案,”上海某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听说他们的方案都在10送3以下,太少了!”

   “中小板前期试点公司送得太多了,10家试点平均是10送3.81股,”一位董秘不满地说,“现在有一种‘234’的说法,像宝钢、长电这样的10送2,一般的大中型国企10送3,而我们这样的民营企业就得10送4,凭什么?”

   “中小板的企业怎么能跟宝钢、长电相提并论,宝钢、长电的对价虽低,但公司业绩稳定,大股东减持动力也不强,而中小板的民营企业业绩随时可能变脸,大股东套现动力强。”某基金经理表示。

   “他们以为我们会乘机套现,实在是不理解我们这些创业者对公司的感情,”浙江一公司董事长说,“公司就像是我们自己的孩子,给多少钱都不会卖的。”

   “小股东还可能套现,但大股东是不会减持的,所以过高的对价方案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控股权的失去,这才是大股东最担心的,”上述董秘解释说,“我们是询价制下上市的,本来就没有享受到多少发行溢价,而且流通股比例太大,实在是送不起,如果送得太多可能就会失去控股权了。”他进一步解释说,“像市场所推崇的传化股份10送4.5,对流通股东来说是10得4.5,由于非流通股占75%的比例,所以对传化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不过是10送1.5而已。而我们如果推出10送3以上的对价方案的话,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是10送2以上了,远远超出传化的代价,而且全流通后可能还会失去控股权,这才是我们无法多送股的根本原因。”

   “我们为什么底气那么足,因为中小板公司的股票在我们的资产配置中比例极低,”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像宝钢、长电在各家公司的配置中比例都很高,一旦否决,后果如何,无法预料,但否决中小板公司的方案,即使出现股价下跌的情况,对我们而言损失也不大。”

  中小板的下一步

   深交所显然已经意识到了其中的风险,在股改动员会上周明说,尽管第二批试点公司都比较顺利,但接下来的股改中各家公司不能过于乐观,从而掉以轻心。

   “深交所的意思就是希望中小板公司都能做到10送3以上,以便顺利通过,”某投资经理告诉记者,“像10送3以下的公司,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我们是不会投赞成票的。”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他解释说,“比如像农产品那样有国资委和商业银行担保的。”

   “现在的方案只是预案,我们还在和机构投资者谈,”某董秘表示,“不排除修改对价及承诺的可能性。”据了解,像这样能找到谈判对手的公司还算幸运的,有不少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几乎全为自然人,想谈判都不知道跟谁去谈。据悉,他们正忙着向试点公司中有类似情况的公司取经,以便应对未来的考验。

   市场人士分析说,如果深交所能够在10月份完成中小板的全面股改,那么预计最快可在11月恢复新股发行,也即中小板的第51只股票将是一只全流通新股。但如果出现意外,公司重新启动股改,就是三个月之后的事了。而且按现行规定,当年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出具上一年的年报,中小板重新发行新股可能就要拖到明年春节之后了。

   据了解,目前已经“过会”等待IPO的有30家公司,其中15家左右IPO规模在5000万股以下,符合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

   深交所人士对此解释说,新老划断的标准还是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此前所称的占总市值60%至70%的200至300家公司完成股改,当然如果中小板能够率先发行新股,深交所会积极争取,但发行新股的决定权并不在深交所。(经济观察报 李骐)


    国企股改策略调整 指导意见初见端倪

  “我们已把本地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经验总结以及下一阶段的股改总体工作安排上报给中央国资委。他们将在总结各地区经验基础上,在9月8日前后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内容将涉及国有股控股比例、国有股流通、对价原则、国资考核等各个方面。”安徽省国资委产权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记者近日辗转获得的书面材料和采访结果,印证了这位工作人员的说法。

  持股比例企业做主

   8月23日,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国资委的股改指引成为业界关注的下一个焦点。

   《指导意见》中对于国有股的持股比例的要求为“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国资委规划局有关人士透露,在国资委的指导意见书中对此将有明确说法。

   “国资委研究中心曾经做过针对五类行业不同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定研究,如国家安全行业的国家控股比例会在60%,一般制造业国家控股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5%等。”上海荣正咨询公司总经理郑培敏透露,“但后来反对意见很大,很多地方认为国资进退通常是和当地城市发展、功能定位挂钩,各地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一刀切制定最低持股比例难以符合当地实际。”

   前述国资委规划局人士则表示,国资委不会就某一行业的具体持股比例做出规定,而是由每个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个大概比例,再与所辖国资管理部门商榷确定。“这个比例不能定得太离谱,最终中央国资委仍要把握住大的原则。如果底线被突破,国资委会要求有关企业修改减持比例或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股权监管将出新招

   在《指导意见》中要求,须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方面的规定,使之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

   前述国资委规划局人士的介绍说,针对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监管重点的变化,国资委将研究制定国有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监管办法。“初步的想法是在取得流通权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流通在三种情况下仍须通过国资委的审批,即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化、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以及买卖国有股5%以上。”

   “国资委从静态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转移到直接面临市场的动态资产管理的角色转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北京国泰德邦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赵志强认为,“在没有做好相关制度安排之前,国资委会十分谨慎。”

   而在最近的一次小规模内部会议上,国资委产权局有关领导已经提到了有关制度的实施部署。首先要开展上市公司国有股核查,弄清基本数据后才可能确定监管重点;其次要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控信息系统。“国资委准备在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之间开发一个实时沟通的系统软件,以便动态了解各地国有企业控股参股和数量、股份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这位领导透露。

   另一位国资委内部人士则透露:“国资委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改善,包括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国企负责人的增量持股以及引进市值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等措施。”

   “这些措施若得到顺利实施,国资委股权监管工作将变得十分轻松。”一位中央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但在整个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体系还待完善以及证券市场仍存在缺陷情况下,股权管理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 (中国经营报)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都进来学习。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12-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把握的话,还是应该控制仓位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7-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5-6-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楼主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6-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肯定QFII是这拨行情的主力了,现在保险资金,散户也跟进了,相信基金也小幅建仓,下一步怎么走,哪里还有更多的资金吗?只有场外资金了,怎么才能把他们吸引进来?只有产生财富效应,所以现在还不能跌,要拉升。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1-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9-5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0-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声明:1、本站所有广告均与MACD无关;2、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网友发布信息非MACD观点与意思表达,因网友发布的信息造成任何后果,均与MACD无关。
MACD俱乐部(1997-2019)官方域名:macd.cn   MACD网校(2006-2019)官方域名:macdwx.com
值班热线[9:00—17:30]:18292674919   24小时网站应急电话:18292674919
找回密码、投诉QQ:89918815 友情链接QQ:95008905 广告商务联系QQ:17017506 电话:1829267491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陕ICP19026207号—2  陕ICP备20004035号

举报|意见反馈|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MACD俱乐部 ( 陕ICP备20004035号 )

GMT+8, 2024-4-26 19:31 , Processed in 0.085008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