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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分析及经验借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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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分析及经验借鉴(下)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白云生处 浏览:3236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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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分析及经验借鉴(下)

  

住友商社承认了滨中泰男的行为,但是声称事件是未授权的。住友商社和CFTC调解,同意停止那些违反《美国交易所法》中有关禁止操纵的行为,并为此支付1.25亿美元的民事罚款和建立一个信托基金用来赔偿由操纵行为给一般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当时,对住友商社的罚款是美国政府开出的最大金额的民事罚款。在日本,滨中泰男被判伪造和欺诈罪,入狱8年。




  从“住友铜事件”中可以看出:第一,操纵事件发生的主因是住友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在事件发生前,滨中泰男是公司期铜交易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控手段都以他为主制订和监督,完全不受公司的制约。由此可见住友公司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第二,LME在日常交易监管方面存在严重失误。LME没有大户报告制度,并允许交易者用信贷而不一定是现金来满足追加保证金的要求,交易者积累了大量的仓位也不会被公司的财务发现。因此,对于“住友铜事件”,由于LME对市场的实时监控未能有效执行,进而导致它对市场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也不能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第三,LME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漏洞。从1991年起,LME就收到了反映滨中泰男有意操纵铜价的报告,但是由于交易所内部在管理机制,特别是市场风险监控能力上的漏洞,这些报告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995年11月份,LME主管部门在国际粗铜协会和美国监管部门CFTC的压力下,才开始对市场进行调查。由此看来,正是期货交易所在监控制度上的弊端才导致整个住友铜事件引发的严重后果。




  (4)1996年Fenchurch公司操纵美国国债票据期货。




  Fenchurch登记作为CFTC的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操作商,在美国政府证券现货及期货市场上从事大量的期货交易活动。1996年7月10日,因其操纵市场及逼仓的行为,CFTC宣布已经通过一项对芝加哥的Fenchurch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提起行政性起诉的裁定。同时,CFTC接受Fenchurch提出的支付600000美元作为民事罚款及采取补救性措施的调解请求。




  1993年6月,Fenchurch承诺对在CBOT交易的10年期美国国债票据期货的多头仓位进行交割。在交割期的最后四天内及6月合约的最后一天,Fenchurch有意收集并持有了大量的6月合约的最便宜国债票据。6月合约的条款允许以一定量的最便宜国债票据进行交割,但是期货合约的价格必须集中于最便宜国债票据交易到期前的现货市场价值。在票据供不应求的这段时期,Fenchurch通过在回购市场上的一系列交易活动增加了它对最便宜国债票据的持仓。Fenchurch公司通过增加持仓及从市场里撤出票据使最便宜票据的供应更加紧张。因此,期货合约的空方不能拿出足够的票据,只能用贵的有价证券进行交割。




  CFTC的执行董事Geoffrey Aronow指出,这起发生在合约交易到期后的操纵及逼仓行为,在空方准备对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加剧了市场的集中。CFTC的处罚处理了这些操纵及逼仓的行为。这种操纵能够也确实不恰当地影响了交易到期前的合约价值。




  Aronow也赞扬了SEC、CBOT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这次行动上的共同努力,说:“通过这次共同合作,监管者们能够有效地让市场参与者知道,我们将会行动起来确保市场免受违法势力的侵害”。




  在CFTC的裁定结果中,Fenchurch被控操纵其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持有的美国国债期货合约。CFTC认定Fenchurch通过对最便宜的债券进行逼仓达到操纵期货价格的目的,违反了《商品交易所法》。同时,Fenchurch也打算对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指控进行调解。Fenchurch的600000美元民事罚款将用来完成对SEC的支付义务。另外,CBT也会采取相关的行动。




  除了进行罚款之外,CFTC还要求Fenchurch停止一切违反《商品交易所法》第6条(c)款及第9条(a)(2)款的行为。如果在合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Fenchurch的持仓部位达到或超过5000手,CFTC要求Fenchurch向它的经济分析部提供更加详细的报告:即需要报告在两年时间内,从Fenchurch从事国债证券期货合约开始直到进入国债证券期货合约交割月的最后一个交割日,Fenchurch在所有市场上,每天持有的最便宜国债票据的总多头仓位。




  同时,CFTC要求Fenchurch检查公司内部的政策和程序:一是确定公司是否设计合理的政策,用来确保能够有效监管、阻止、查明、惩戒及纠正那些违反《美国商品交易所法》的行为;二是假如必要,改正一些程序和政策;三是向执行部提交一份有关检查结果的报告。




  CFTC还要求Fenchurch公司内部所有负责交易和监管的职员签署一份报告,确认他们已经阅读和了解了委员会的这份裁定。




  二、国外监管者应对期货市场操纵风险的经验借鉴




  从以上国外期货市场操纵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操纵是各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上市品种少、交易规模小、期货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也曾经出现过一些市场操纵事件,如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风波等。这一系列事件,一方面充分暴露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新兴市场特征,另一方面也有力地说明了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在现有的市场及法规环境下,借鉴国外监管者对市场操纵的管理经验,加强期货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是我国目前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1?三个转变:期货市场操纵的范围、方法及对市场的影响程度的转变




  期货市场操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市场发展的初期。操纵的范围逐渐从早期的仅仅对商品期货的操纵扩展到目前对金融期货品种及OTC市场的操纵。操纵的方法也从早期的占有现货市场的商品供应,囤积居奇,在期货市场通过影响价格获取利润,转变到利用期货市场上的信息来攫取超额利润。但是,近几十年来,市场操纵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操纵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也越来越轻。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各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成熟有关,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市场法规建设及监管环境的日益完善。




  (1)操纵范围的转变:从对现货的操纵转向对金融期货及OTC市场的操纵。




  从国外操纵期货市场事件来看,在需求持续增长、现货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拥有大量现货就意味着拥有期货合约的绝对控制权。在早期期货市场上,需要用实物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最易受到操纵。与单个或相关群体的持仓相比,当可供交割的商品很少时,随着合约到期,受合约交割时间限制,交割难度和成本增大,很容易产生操纵。所以,当时的价格操纵者多是控制了可用于交割的现货供给,在期货合约交割月人为地拉高结算价格,逼迫合约的卖方要么以高价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行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可从中牟取暴利。美国亨特兄弟操纵白银的事件也证明了控制小品种期货合约的有效手段就是控制大量现货。




  但是,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在金融期货市场及OTC市场也会出现操纵事件。在CFTC的裁定结果中,Fenchurch被控操纵其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持有的美国国债期货合约。CFTC认定Fenchurch通过对最便宜的债券进行逼仓达到操纵期货价格的目的,违反了《美国商品交易所法》。同时,OTC市场也是风险较大的市场。在“住友铜事件”发生之后,CFTC的后续调查指出,滨中泰男不仅利用铜现货市场和LME实现他操纵价格的目的,还利用OTC来完成他的操纵计划,都是为了获得资金和掩盖自己交易中的投机本质。




  总的来说,国外期货市场操纵转向金融期货品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国外发达国家现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规范,现货品种的质量标准设计科学,运输及交割条件便利,使得发达国家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市场操纵者想要操纵这样规范的现货市场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其二,投机者也会操纵金融期货市场中可控的部分标的物。虽然与实物商品期货相比,用金融工具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不容易发生因被逼仓而产生市场价格操纵。但这一结论是以下述前提为基础的:金融工具的现货市场深度较大,流动性更好,透明度更高,比实物商品市场更容易进行套利交易。虽然如此,某些具体问题不属于此,尤其是当上述前提不存在时。同样,在金融工具的现货市场上,价格失常也意味着企图操纵市场的迹象产生。而且,某种程度上,市场参与者持有超过其作为管理金融风险的手段,或进行超过能力的交割,或控制结算价格,也都是操纵市场的标志。例如,当某一个金融期货合约的可供交割量有限,或只能用可供交割金融工具的很小部分进行交割时,前述实物商品期货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会发生。正如Fenchurch公司通过最便宜的债券进行逼仓,实现其操纵国债期货合约、攫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与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壁垒,这种情况割裂了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使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因此,风险事件频发,“多逼空”等恶性操纵市场的事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品种结构比较单一,金融期货尚未推出。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和国外基于丰富的期货、期权乃至其它金融衍生品体系的风险管理系统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对市场监管者而言,目前的主要任务还需要解决现货市场流通环境差、交割成本高等问题。现货市场发展完全规范了,期货市场的操纵现象就会自然地减少了。




  (2)操纵方式的转变:由基于交易的操纵转向为利用信息操纵市场。




  基于交易的操纵是指交易者利用自己庞大的资金量操纵价格,对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在期货市场上,信息的垄断必将产生垄断的利润。实践证明,特殊信息资源的垄断,即期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在期市中获取暴利的重要原因之一。期货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集中了大量的资金、商品和信息。但是,如果这些要素流动发生阻塞或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期货市场就存在被操纵的可能。因此,信息的提前获取及垄断会导致操纵,内幕交易问题一直是国外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在新消息或政策没有公布之前,某些投机者采取不当手段获得信息并提前交易,能够操纵市场进而获取暴利。




  在Cargill公司操纵玉米期货事件中,通过调查,美国上诉巡回法院认定Cargill公司能够得到关于可供交割实物量的内部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对空方进行逼仓。原因在于,就在美国农业部公布芝加哥的可供交割玉米量之前,Cargill公司已经获得这些数据并买入了大量的多头合约,占已公布数据的85%左右,或者说已有大量玉米由它控制。这也是指控Cargill公司利用提前非法获取的信息,抢得先机,操纵玉米市场并对空方进行逼仓的有利证据。




  另一方面,操纵者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市场操纵。受利益的驱动,期货市场中不乏想要牟取暴利的投机者。他们采取散布谣言、联手做市、虚假交易、买卖双方联手违约等不法手段企图垄断价格和操纵市场,这些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期货价格。操纵者正是借助散布和制造这些不实信息来吸引公众对某种即将被操纵的期货合约产生兴趣并跟进,最终实现其操纵市场的目的。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逐渐规范化以及监管手段的更加科学化,利用信息进行操纵的现象会逐渐弱化。过去那种通过操纵垄断信息获取暴利的投机机构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甚至法律风险。可以说,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稳步规范发展,市场中的信息透明度也将日趋增强。




  (3)操纵影响程度的转变:对市场及参与者的影响越来越轻。




  期货市场有两个基本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和规避风险功能。在以往期货市场上的操纵事件中,操纵行为都使期货合约的交易条件发生了改变。期货交易条件的改变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严重背离,削弱了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同时,操纵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期货市场上多空双方在合约供求之间的竞争,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背离使期货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失去了准确性,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被削弱。在亨特兄弟操纵白银期货的例子中,亨特兄弟疯狂的投机活动,造成白银的市场供求状况与生产和消费实际脱节,市场价格严重地偏离其价值,最终导致白银市场在操纵力量的作用下几乎崩溃,主要的借贷银行也濒临破产。




  但是,近期以来,期货市场上的操纵事件呈现减少的趋势,而且市场操纵的影响也越来越轻。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一,随着各国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者监督得力,市场自发的价格纠错机制运行日趋良好。因此,当前的市场操纵事件的影响时间短,对价格发现功能的影响有限。其二,随着期货市场的成熟发展,市场上投资品种的不断创新分散了投资者和市场的资金流向,在单一品种上的操纵对市场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小。最后,因为市场操纵通常发生在合约到期前的一两天,而且随着信息现代化的发展,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不断增多。所以,人们一般不会把生产决策建立在这一两天的期货价格水平上,价格扭曲(人为价格)持续时间很短,进而操纵事件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小。




  2?两个完善:交易所及经纪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遏制市场操纵




  从前述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市场操纵的案件是个别投机商和公司的投机行为引发的,并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破坏。当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经常能够听到“价格被操纵了,应实施监管加以阻止”,或是“操纵者应当被更严厉地惩罚”这样的呼声。但是实际上,在操纵期货市场案件中,相对于客户或经纪公司而言,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过错要严重的多。




  在一些操纵期货市场事件中,经纪公司或交易所通过给予客户或经纪公司巨额透支,应强行平仓而不平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操作,支持、配合、纵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交易所甚至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滥用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出入金、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以支持多头或空头操纵市场。事实上,没有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支持、配合、纵容,客户或经纪公司不可能据以实施后续一系列操纵市场行为;没有交易所的政策性支持、默许,市场操纵难以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1)交易所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范操纵风险。




  交易所的监管条例、措施是实施风险控制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影响交易所防范操纵风险的关键因素是交易所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即交易所能不能有效、及时地执行有关监管措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从“住友铜事件”中可以看出,正是LME不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助长了风险的发生。从1991年起,LME就收到反映滨中泰男有意操纵铜价的消息,但是由于交易所内部在管理机制,特别是市场风险监控能力上的漏洞,这些消息很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995年11月份,LME主管部门在国际粗铜协会和美国监管部门CFTC的压力下,才开始对市场进行调查。由此看来,正是交易所在风险内控制度上的不足才导致整个“住友铜事件”的严重后果。而且,类似的发生在LME的风险事件还有,1985年锡市场违约事件以及1993年一名交易商胡安·巴勃罗·达维拉进行未授权交易,使智利的国有铜公司科德尔公司损失近2亿美元事件等。




  (2)期货经纪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控制操纵风险。




  另一方面,“住友铜事件”的发生也是住友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事件发生前,滨中泰男是公司期铜交易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控手段都以他为主,完全不受公司的监督管理。住友商社存在的问题说明了一点:必须有足够严格的内部管理,才能使经理及公司不被任何一位交易商的花言巧语所蒙骗。




  经纪公司是联系交易所和客户之间的桥梁,是增加市场流动性和覆盖面的不可缺少的中介。经纪公司控制风险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利奥·梅拉梅德也曾经发表过对金融机构包括经纪公司风险管理的看法:“金融机构缺乏内部管理只会自食恶果。”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市场操纵风险。




  总之,由国外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思考我国期货市场建立至今所发生的操纵事件,基本上都是经纪公司、交易所纵容或配合其客户、会员超资金实力操盘的结果。为了生存,经纪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在交易量滑坡的情况下,争夺客户更加激烈。有些经纪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多种手段争抢客户或诱导客户交易,有些严重忽视风险控制,留下很大隐患。若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规进行操作,必会使市场操纵者难以得逞。




  因此,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为严肃整顿各类参与主体在期货市场中不负责任的操作,应当在此类操纵案件的处理中,充分考虑操纵市场案件中的重大过错责任追究,促使各参与主体依法操作,合规经营,并最终维护期货交易市场有序、稳定的发展。只有加重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在这种违法行为中的责任,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承担这种违法操作所致损失的责任,并收缴因此类违法操作所获得的利益,才能有效地遏制期货市场操纵事件的发生。




  3?一个重心:把对异常情况的监控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历史上应对期货市场操纵事件的成功经验表明,市场监管者以对市场异常现象的监控为工作重心,提升市场监管的效率,是有效防范与遏止期货价格操纵行为的根本途径。




  (1)异常现象监控。




  从国外操纵市场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境外期货交易过程中,通常有交易监控体系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该体系记录了所有期货交易情况,一旦出现期货交易量过大、过小或者期货价格波动异常,监控体系将报警,有关监控人员就针对此问题进行调查。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建立的市场监察程序,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监管交易活动,保证期货和期权市场经济功能得以实现。这一监察程序包括:发现和防止市场操纵及滥用、保证委员会掌握重大市场信息、强制代理商和交易所执行投机持仓限制、确保按照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报告。CFTC建立了以大量的期货、现货历史数据为基础的风险评价体系,大量工作人员每天对所有期货合约的交易情况包括价格变动、成交与持仓状况以及交易者行为等进行监控,大量收集同期货商品相关的现货市场有关价格、供求、进出口等各种信息,对各个合约的市场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鉴于交易者可能通过多家期货商或多个账户进行交易以达到控制市场目的,因此,CFTC在日常收集信息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相关的账户,若CFTC发现各账户之间可能具有关系时,即要求交易者每日依规申报其持仓变化情况。




  (2)异常现象调查。




  当监控体系报告异常情况时,有关调查人员就要对异常现象进行调查。这种调查通常是由专门机构进行的,美国CFTC的监管部在检查和监控过程中,将交易者的现货部位与其期货、期权持仓进行比较。当确定交易者违反持仓限制规定后,即依情节轻重,发出警告、停止或中止交易的命令。对于应进行清算的持仓,查核其是否移转持仓而加以规避。这样就能把违规行为和市场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此,从近年来期货操纵事件的处理方法来看,各国监管者已经把对市场异常状况的监控作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中心,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市场监控体系,对市场异常现象进行及时的监控与调查。如应该明确对异常现象作一个界定,以使实际操作中能有一个确定的依据。正是通过这个监管中心的确立,将市场操纵风险的苗头扼杀在所有这些调查和监控工作中,才能够保证期货市场中交易的正常进行,保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功能的顺利实现。




  4?有力武器:完善的期货交易规则是控制市场操纵风险的有力武器




  在发达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三线监管的模式下,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灵魂。而交易所日常的自我管理及风险控制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比如CBOT的规则多达3314条,看似繁琐却能够有效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维系着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住友铜事件”发生之后,一位纽约商业交易所的官员批评了伦敦金属交易所过于温和的监管方式及松散的规则:“LME制订的相关规则是非常疏忽及松散的,不像纽约商品交易所及纽约商业交易所那样能够保证市场的透明性。”市场的不透明及监督无力,就导致了“住友铜事件”的发生。美国《商品交易法》第3条,也阐述了应把制定市场操纵的规则作为《商品交易法》的中心问题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因此,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制定完善的期货交易规则有助于控制期货市场的操纵风险。




  首先,完善的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操纵市场者主要是凭借其资金优势来大量建仓,影响价格。从亨特兄弟操纵白银的事件中也可以看出:当发现市场上有人试图操纵市场时,期货交易所应该适当对多空双方或某一方提高保证金,提高其交易成本,使操纵市场者知难而返。对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为防止逼仓,可实行分阶段逐步提高保证金的办法,保证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其次,严格执行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由前述期货市场的各种操纵案例可以看出,不论是采取何种操纵方法,操纵者均需持有大量现货或期货仓位,才有可能达成操纵的目的。因此,为防范市场操纵行为,各国的期货交易所在交易制度中普遍运用了持仓量限制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应规定客户最大允许持仓量,尤其对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和进入交割月的合约,应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分段限制持仓量制度,防止多空对峙、大户操纵的风险。此外,当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一个合约价格与其他合约价格发生较大背离时,应采取增加保证金的方式。同时,交易所加强大户报告制度,当持仓数量达到规定比例时,必须主动及时向交易所报告,通过这个制度,交易所能够监控市场动向和大户行为。当期货交易发生异常变化,如价格异常变动,交易量、持仓量异常扩大时,通过大户报告对大户进行稽查,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最后,严格执行交割制度。期货交易所合理地确定期货商品的交割等级,有利于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在现货市场很容易找到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商品。在交割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保证只要商品符合交割标准就可以交割的原则,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实物交割并应尽可能降低交割成本,简化交割程序,使实物交割简单易行,从而减少大户逼仓的可能性。




  5?坚强后盾:政府对市场突发事件的处理与支持是化解市场操纵危机的坚强后盾




  发生操纵事件后,一旦引爆期货市场风险,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中异常情况处理的方法采取暂停交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等一系列紧急措施,控制风险。但是,在市场面临无法抵御的重大风险时,政府适时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例如,在亨特兄弟操纵白银市场时,要不是美国联邦政府最终拨出10亿美元的长期贷款来拯救亨特家族及整个市场,美国期货市场肯定会崩溃。




  因此,交易所在发现操纵市场的企图时,一定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制止危机的大面积爆发。同时,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政府在解决由操纵引发的风险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政府在面对操纵风险造成的市场失灵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力拿出最终的解决方案,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市场指导、政策支持、修改法规和出资救市等。政府监管期货市场的手段也有待改变,逐步从以行政监管市场为主过渡到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监管市场为主。




  6?国际合作:监管者之间的合作有助于制止操纵事件的发生




  在“住友铜事件”中,滨中泰男设法逃避了伦敦及OTC市场的监管,因为这些市场的透明度低于受监管的美国交易所。另外,他也通过在不同市场间的交易,让那些对交易行为有监督权的权威机构得不到他在市场上交易行为的详细记录。经过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美、日、英三国市场的监管者认识到国际间正是因为现今关于市场监管的共识尚未达成,获取和共享商品交易信息的机制也不够完善才助长了“住友铜事件”的发生,并对三国市场造成的严重影响。




  关于“住友铜事件”,CFTC主席Born指出,即使诉讼是必要的,“住友铜事件”也使监管者们了解到信息共享对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必要的信息能够使特定市场参与者的情况与市场状况息息相关。1996年11月,美国、日本、英国监管者参加了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期货市场监管者会议,决定开始制订新的国际市场信息共享协议。会议决定签署《关于商品期货市场监管的伦敦公报》。监管者们也达成了关于监管的共识:良好的合约设计、有效的市场监管及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设计都有利于制止期货市场操纵事件的发生,进而有利于各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Fenchurch操纵事件发生后,CFTC、SEC、CBT及纽约联邦贮备银行对Fenchurch公司采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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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武士㊣ + 6 2005-11-2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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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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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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