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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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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引发争议
因一篇失实报道掀起一场风波。虽然事件已经过去,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8月底,南方某媒体称,因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这条消息震惊了整个保险业。随后,3家寿险公司立即作出回应予以反击,而那家媒体最终刊登致歉声明,承认存在报道失实。至此,一场失实报道引发的风波似乎平静下来。然而,这一事件却掀起了保险业内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热烈讨论。
三大保险公司据理反击
此次被那家媒体点名的3家保险公司由于都有上市或拟上市背景,3家公司对其公众形象看得尤为重要,因此,消息一传出,3家公司立即作出反应。
中国人寿集团表示,由于只承接中国人寿分拆重组时留给集团的一部分老保单,不做新业务,也就不需要注入新的资本金。中国人寿集团每年有200亿元左右的法定保费,2000亿元的存量资产,而且还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得到分红以及退税。因此,中国人寿集团的现金流在10年之内不会有任何问题,偿付能力也不会有任何问题。
太平洋人寿有关人士则表示,公司近几年来业务发展很快,可能会出现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但并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公司出现"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与1999年前的保单"利差损"有关系,一旦公司顺利上市,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新华人寿公布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报告,报告称"新华人寿2003年资产总计为243.79亿元,负债合计229.16亿元,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和给付能力"。
偿付能力只是预警信号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过低会影响保户的利益吗?据保险专家介绍,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是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某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过低,就会出现破产倒闭的危险。
在我国,保险公司受到严格监管。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曾经表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极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就会立即对其整顿或者接管。如果在采取整顿接管等措施后依然被宣告破产的,也必须把保险单转移到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寿险公司。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产险公司多为短期业务,一年一结算,经营不好的公司可以在把保险单、债务清偿干净后解散。而寿险公司卖的是长期保单,不允许解散,经营不好的公司必须把保单转移给其他公司。
据业内专家介绍,偿付能力不是清偿能力。偿付能力不足只是一个预警信号,不代表保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更不代表保险公司不能履行给付和赔付的义务。
另外,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保险公司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可采取增加资本金、合理运用保险资金、调整业务结构等措施来解决。
两道防线体现审慎监管
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增长速度超过了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增长,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有历史积淀的原因,有公司盲目扩大规模、产品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也有现实资本市场低迷造成融资瓶颈的原因。保险专家认为,这都是保险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当个别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发出预警体现了监管的审慎性。
从去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保监会一直都在努力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同时,保监会还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有关官员也表示,由于目前的监管措施还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因此很难有效干预偿付能力额度不足的公司。
此次事件发生后,一些业内学者对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是否合理提出置疑。
著名保险专家郝演苏教授认为,首先,目前我国采取的偿付能力标准是引进欧洲保险市场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在欧洲进行100多年的反复修改后建立的。而我国的寿险市场发展只有短短20年,大部分公司成立只有七、八年甚至三、五年的时间,远未进入大规模给付期和公司盈利期。在这种情况下,用衡量上百年成熟市场的标准来衡量一个新兴的保险初级市场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去年寿险市场51%的业务是银行分红保险。而严格上来讲,银行分红保险并不属于风险型保险,它的保障率非常低,基本上是买1万元保险保障1.1万元,更应该说是代管资金。因此,在以保费收入规模为因素之一计算偿付能力时,应该把这部分保费收入剔除。但在我国却是把分红保险和其他以保障为主的保险收入合并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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