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淡体味 发表于 2012-8-21 08:09

防范经济不景气中的国际贸易欺诈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国际贸易涉及订立合同、买方开立信用证、卖方备货和交货、贸易单证的制作和签发、承运人接收货物和签发运输单证、货物运输和交付等环节,涉及的当事人多,专业性强,欺诈可发生在各个环节。尤其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的当事方更应该警惕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方面的欺诈

  卖方实施的欺诈

  一是用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卖方虚构公司实施欺诈或者谈合同时是A公司,签订合同的是B公司,或者稍微变更名称,使用不同的英文名称,骗取国内买方订立合同,支付货款。然后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货物。

  二是货物品质欺诈。订立合同后,卖方/托运人制作虚假检验报告,或者卖方/托运人与当地不良检验机构人员串通,出具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满足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要求,但是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卖方可能已经收到货款,买方/提单持有人凭合同品质条款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极小。还有一种欺诈是卖方/托运人在工厂检验,提供合格产品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报告,然后将劣质货物运抵装货港交付承运人。

  买方实施的欺诈

  一是虚假合同主体欺诈。买方故意用不同的公司名称或使用略有不同的中英文名称洽谈和订立合同,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待卖方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时,无论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会核对合同主体,这时卖方会遇到麻烦。尤其是如果在境外仲裁,获得仲裁裁决书后到国内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时会严格按照裁决书载明的合同主体和仲裁当事人确定承认和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裁决书中被申请人不能明确指向境内某一公司,法院会驳回申请。

  【案例】

  有一家以色列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订立合同,北京公司谈判使用中文名称但订立合同时使用英文名称,而该英文名称没有在工商局登记。北京公司没能履约,以色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到伦敦申请仲裁并在取得胜诉裁决书后到北京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中文名称的北京公司存在,但是不能证明裁决书中载明的英文名称就是指向了该中文名称公司,况且该中文名称公司不应诉。该案最后被法院驳回,虽然该案中中文名称公司的领导人、经办人都私下承认该业务存在。

  二是信用证软条款欺诈。买方在开具信用证时规定卖方/托运人不可能实现的条款,或者模棱两可的条款,待收到卖方提交的单证后以单证存在不符点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卖方面临交货不符或者延迟交货的违约风险,买方趁机提出接收货物或者降价要求。

  与国际运输有关的欺诈

  倒签提单欺诈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尤其在市场下跌时,卖方为了满足国际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交货期限的规定,往往在货物装船日期迟于交货期后请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倒签以满足交货期的要求,承运人也为了迎合货主的要求往往在获得其认可的担保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谋实施的欺诈。

  根据法律和惯例,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都要求是“已装船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装船完毕日期,如果把实际装船完毕日期倒签使之符合交货期间要求,使本应超过交货期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本应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交付议付行议付,掩盖了延期交货和提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事实,使买方遭受蒙骗,接受本可以因为卖方迟延交货而有权拒绝的货物或者因有不符点可以拒收的单证,对外支付货款、接受货物。

  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性质相同,是卖方/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装船完毕前提前签发提单用于满足卖方/托运人依合同交货、结汇,属于欺诈行为。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贸易合同与信用证都规定,卖方/托运人提交的提单应该是“清洁提单”。但是卖方提供的货物往往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承运人时往往被签发批注,卖方获得带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则不能完成交货和结汇。卖方/托运人往往请求承运人接受其出具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除个别情况外,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属于欺诈。使买方违背意愿地接受本可以因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而有权拒绝的货物。

  无船承运人提单欺诈

  UCP600规定无船承运人提单可以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之一,而由于此类提单与海运提单的内容和流转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此类提单引发的欺诈案件时常发生。主要是卖方/托运人提供虚假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货款。或者与货运代理公司串通,在提交无船承运人提单后,持海运提单去实际承运人处提货,造成持有无船承运人提单的人无法提取货物。

  应对措施

  对于上述卖方或者买方单方面实施的欺诈,这类案件一旦发生,追索往往十分艰难。

  案件将受制于对方主体是否还存在、偿债能力、争议解决的地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双方所在的国家是否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在被告所在地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可能、合同适用的法律、证据是否充分等。因此,当事人应尽量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如对客户信誉做调查、对货物实地考察,指定国际上信誉卓著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前检验、监装监卸、信用证条款明晰无歧义等。遭遇欺诈时,首先审查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和管辖权条款,评估采取法律行动的利弊,以及实现索赔的可能性。采取积极态度尽早准备,及时应对,避免丧失索赔时机。

  而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清洁提单的欺诈行为,在市场下跌时更容易发生。

  最近国内钢材、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跌,买方不愿接货,而卖方会千方百计交货,容易引发这类案件。作为国内买方/提单持有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应对?

  经验表明,买方/提单持有人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买方/提单持有人如果怀疑卖方/托运人存在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者清洁提单的情形,并且不想购买此货,应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准备申请材料,查询船舶动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目的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对船舶实施证据保全,法官登船对船舶资料如航海日志、装船事实记录等进行证据保全,审查上述欺诈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则应申请扣船,获得船方或者其P&IClub提供的担保后放船。如果船方或者其P&IClub不能提供担保,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及时起诉,直至拍卖船舶。买方/提单持有人主张赔偿的范围应该是货物差价损失以及相关费用损失。

  当然,买方/提单持有人申请证据保全、扣船应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可能因其错误申请造成船舶船期损失。因此,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反担保,用以担保赔偿因其错误申请证据保全、扣船给船方造成的损失。申请人还可能面临的风险是申请扣船和拍卖后,由于拍卖费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在先权利金额较大,致使剩余的应该由普通权利人分享的金额明显减少,甚至不能满足所有普通权利人的请求。尽管如此,买方/提单持有人面临欺诈时,还是应该积极应对、评估和准备,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对于涉及提单或其他贸易单证的信用证欺诈,买方或者银行应根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时寻求司法救济,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案例】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诉利山海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之一韩国成昌公司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要求原告承兑信用证,通过通知行沃瑞银行向原告提交了包括被告韩国利山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要求原告承兑。原告据此作出了承兑的意思表示。但后来原告拒绝付款并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拒不付款的主要理由是,该提单是无船承运人韩国利山公司签发,但是由于被告韩国成昌并未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被告韩国利山运输,提单记载的货物没有装载到实际承运人的船上,也没有运抵目的港青岛,持有该提单的原告不能在目的港向实际承运人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该提单不具备提货功能。据此法院认定,该案所涉提单实为虚假提单。被告韩国成昌明知被告韩国利山出具的提单为虚假提单,却将该提单作为承兑信用证的单证向原告提交,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欺诈。原告因该欺诈而对被告韩国成昌做出的付款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被告无权取得有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韩国成昌无权取得其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其请求正当合法。法院支持了原告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请求,保全了货款,避免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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