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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交流] 大宗交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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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08:57 |

大宗交易的意义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wenghowe 浏览:15010 回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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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救市新政连续推出,但是大家反映迟钝,似乎不敢相信,因为glc似乎一直跟市场过不去。
现在应该改变想法了。

《指导意见》规定超过1%的减持要通过大宗交易,大家的第一反应是“有漏洞”,比如“过桥交易”,大家看法较为消极,认为转一手后可以任意减持,唯一的意义是信息披露,可以让股民知道减持的进度——本人认为,这个看法有点太消极了,有点被骗得太多,什么东西都往坏处想。

我认为大宗交易的设计非常巧妙,它相当于增发新股,提供一个大小非抛售的价格下限,大宗交易的价格,决定了受让方不会以低于转让价的价格抛售受让的股份——这就是大宗交易的最伟大的意义!!!这一点还没有被大家广为认识!!!
这跟大股东直接减持有根本区别,直接减持的成本价是原始股的成本,几乎为0。而大宗交易的接手方的减持成本,是其大宗交易的接手价格!!!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8:59 |

回复 #1 wenghowe 的帖子

自己顶!!!!!
发表于 2008-4-24 09:04 |
有一定道理,但是大小非对敲呢?想过没有,实际成本还是很低。
发表于 2008-4-24 09:07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进入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主要操作流程和业务受理部门。

  根据《指引》,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的业务服务包括: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或者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上证所认定的其他业务。《指引》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引入一级交易商制度,上证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与此同时,上证所将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指引》明确,上证所会员及具有上证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经上证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上证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上证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关于业务程序,《指引》规定,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关于转让价格,《指引》明确,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买卖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指引》强调,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证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有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签到天数: 93 天

发表于 2008-4-24 09:07 |


1156191381.jpeg (52.27 KB, 下载次数: 3643)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9:09 |
大小非对敲,需要加强监管,对敲的几种方式,就像洗黑钱一样,应该有迹可循。

不过大小非对敲似乎是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4-24 09:14 |
上海的指引似乎更加完善,
1)明确了150万以上就要大宗交易;
2)明确了大宗交易市场的参与者资格;
3)明确了监管内容交易和操纵行为;

哈哈,不错!
发表于 2014-7-5 17:28 |
感觉大宗交易类似于融资融券,都是相对于小散的某种机构的买卖行为,如果出现,应该视为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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