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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22:56 |

转贴:《财经》:2006银行第一大案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zzw9988xx 浏览:3006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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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7 10:24:02  段宏庆等 《财经》杂志
  
基层出大案魔咒未破,黑龙江中行再遭重击;96张汇票体外循环,4亿元巨款下落不明
  96张汇票离奇被盗
  2006年2月11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十四。
  兴奋亦疲惫的人们显然还没有完全从春节长假中苏醒过来,因此很少会注意到当日刊发在全国银行系统机关报《金融时报》第六版上的一则“紧急声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宣布,“00720041”等34张承兑汇票作废。   


  看似寻常的声明背后,是一场注定要震惊黑龙江和山东省银行系统的轩然大波。
  四天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莱芜市钢城支行(下称莱钢建行)在处理一笔兑付期限已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五张,票面金额4890万元)时,要求作为出票行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下称四马路中行)予以付款。然而出乎意料,对方竟称四马路中行账上并无相应的出票纪录,该笔汇票实属盗用!
  事后看来,这只是原四马路中行行长胡伟东操作下诸多账外账中的一笔。并非巧合的是,就在案发之际,胡伟东刚刚调至中国银行双鸭山分行任零售业务部主任,并拟在春节后调任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七台河市勃利县支行行长。
  案发之后,胡伟东及四马路支行副行长王林,业务员沈洪泽、杨晓平、赵伟泽等五人迅速被捕。
  2月25日,这批汇票的出票人——集贤县富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全(一些文件上误作朱德权)亦在长春市落网。
  有关调查人员很快发现,以“朱德全”名义盗用的汇票远不止上述五张,金额更是令人瞠目——自2003年3月起,朱德全先后以各种名义,从四马路中行盗用承兑汇票96张,滚动金额达9.146亿元,其中56张贴现后、兑付期之前以现金偿还;其余汇票贴现金额达4.325亿元。除上述莱钢建行的五张汇票,有34张票据总计3.25亿元在山东济宁建行和农行贴现;其余汇票是否贴现、流转至何处,尚不明朗。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通过贴现盗取的大量资金,已被朱德全用于贸易往来和期货投机,后者更酿成了巨额亏损。
  在这一背景下,“紧急声明”之含义一目了然。四马路支行宣布34张汇票作废,是试图以公示的形式杜绝汇票继续流转的可能性。
  当然,贴现行有关人士告诉《财经》,相关票据盖有中行的公章,各种要素俱全,其真实性勿庸置疑,只是绕过了中行的财务系统,在体外循环而已。
  2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向济宁市各银行发布预警信息,称上述中行宣布作废的34张银行承兑汇票中,有27张由建行济宁分行贴现,金额总计2.57亿元;另外七张在农行济宁分行下属某支行贴现,涉及金额6790万元。济宁建行和农行合计贴现3.25亿元。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该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可以贴现,也可以挂失止付。
  在一定意义上,银行出具承兑汇票,相当于发放短期贷款(不超过六个月)。承兑汇票被盗后,持票人即可在其它银行贴现窃取资金;而开出汇票的承兑行必须承担承兑义务,倘不能及时回款,对承兑行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坏账。
  继2005年初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资金被盗案(参见《财经》2005年第2期“一个行长的失踪”,下称河松街中行案)后,时隔一年,又一起基层银行巨案呈现在人们面前。
  与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通过背书转让盗取银行存款不同,四马路中行案中采取的汇票诈骗手法更具普遍性。早在2001年起,通过承兑汇票从银行套取资金投机股市的行为一度十分猖獗,并经历过一次全行业整顿。
  在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向来视同现金管理,其出票、贴现和承兑,在一家银行内部和银行之间都有着严格的监管和复核系统。然而,四马路中行先后开出的96张承兑汇票却如隐形一般,从容摆脱了内外监管,安然无恙地体外循环长达两年之久。
  更令人拍案惊奇的是,所有参与这一巨案策划组织的,均是当地土生土长、举止粗豪的银行基层支行负责人和私营业主!
  这起96张银行承兑汇票大案曝光,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银行当前进行的重组改革正在发挥出威力,长期隐藏于监管死角的罪犯们已无所遁形。事实上,四马路中行案件被揭出,正是河松街中行案发后,中行强行推动轮岗制的结果。随着中国银行改革的层层推进,大案要案再度引爆,也许正在宣告基层行缺乏约束时代行将结束。
 汇票“隐身术”
  地处中国“东北的东北角”,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素以产煤和产粮著称。南北向的新兴大街与东西向的四马路交汇处,构成了这个工业城市的“中央商业区”。全市最高的建筑——14层的名苑大厦坐落于此,本城所有银行也都在这里设有支行。
  处于风暴眼中的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就坐落在新兴大街与四马路十字路口的东南侧。四马路中行门面齐整,一层是敞亮的营业厅,楼梯对面墙上挂着一面大镜子,算是2005年庆祝四马路支行成立十周年的匾额。   


  “四马路中行一直是一家先进支行,但这么小的基层行有数目这么大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居然没有引起分行重视,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哈尔滨银行界一位人士对此不无惊讶。
  一般来说,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在分行一级进行保管,像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这样的基层行,只能根据使用量到分行去申领,且申领必须填报要求出票的客户情况以及使用目的。而一张有效汇票的开出,必须具备一些要素,包括日期、金额(大小写)、出票人及其账号名称、收款人账号名称;出票企业一栏,要有企业全套印鉴和法人代表名章;更重要的是,还要有承兑行汇票专用印鉴和经办人名章。
  按银行内部规章,汇票一经开出,上级银行就会对汇票交易进行核查监督。同时,针对前来贴现的汇票,贴现行必须仔细查询,与出票行确认其真实性;针对大面额汇票(100万元以上者),还需要到出票行实地复核。经过层层设防,虚假或盗用银行汇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
  然而,在四马路中行案中,这一系列监控措施如同被绕过的“马奇诺防线”,全无用武之地,其关键就在于银行内部人士的串谋。
  据《财经》记者采访获知,四马路中行案的基本操作程序必然包括以下步骤:
  ——实际把持支行的胡伟东等人向其上级银行谎报票据作废,截留空白汇票。按照规定,凡作废的票据都应该装订回收,不能流失;但在现实中,这方面的管理往往被忽略。汇票既经作废,上级行便不再对其实行监督;
  ——四马路中行将空白汇票填好某企业名称、金额并盖章后开出,任其到其它银行贴现融资。这些汇票就此流入银行监控,实则形成了四马路中行的账外账;
  ——当贴现行前来复核时,出面认可的正是四马路中行这些始作佣者;
  ——汇票到期承兑,则由相应企业出面予以偿还,完成体外循环。
  上述顺序只是一种理想状况,实际操作中顺序倒置一下亦属无妨。
  这一违规操作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即会给出票行带来巨大亏损。为了掩盖坏账,银行往往会饮鸩止渴,继续盗用汇票“以新偿旧”,然而,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现实操作中,四马路中行正是如法炮制,滚动出票金额达到9.146亿元。案发时,朱德全所控制的企业未偿金额还有4.325亿元之巨。
  不难看出,这样一套盗窃计划得以完成,意味着银行内部监控系统的整体瘫痪;银行方面至少需要支行行长、主管财会的副行长、汇票保管人员、银行印签持有人员共同参与作假;如果其中一人举报,问题则立刻曝光。从事后四马路中行被批捕的人员构成来看,恰好是这样一个班底。
  “(对这一事件)我们没有责任。”建行山东济宁分行梁山县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刘超飞表示,他们贴现前对汇票进行的例行查询中,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按照惯例,一家银行在收到汇票后,进行贴现之前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这可通过传真、邮政快递或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等方式进行。
  农行梁山县支行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去四马路中行查询,柜台人员都会在查复书上盖章,表明汇票是中行签发的,有的汇票上还有四马路中行副行长王林的签字。”
  然而,专家认为,尽管有四马路中行内部的全力伪装,如果各家贴现行均遵从审慎原则,拆穿其“西洋镜”仍并非没有可能。
  “首先,一个经济并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支行接连不断地开出3亿元的票据,凭直觉,可信度就不大。其次,像朱德全掌握的这种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贴现如此巨额的资金更加可疑。因此,贴现行在控制风险、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可能都有疏漏之处。”一位长期从事票据工作的银行人士对《财经》说。
  此外,这一“完美盗窃案”在承兑环节也存有“瑕疵”。专家们指出,由于四马路中行开出的汇票属于账外经营,在承兑时,如果通过中行的资金划转系统,从专业备付金账户划转,原则上就可能被上级行跟踪察觉。因此在票据到期后,朱德全多次直接向贴现行偿还现金的方式,对此贴现行应当有所警觉。
  当然,杜绝通同作弊,最为直接的办法还是强制“轮岗”,使得基层行长不能一手遮天。事实上,中行正是吸取了河松街中行的教训,推行轮岗制,才发现了这一运转了两年之久的账外账。
  与高山一样,原四马路中行行长胡伟东一直是黑龙江中行的“优秀员工”,屡次提拔都被“婉谢”,只是在此次强制轮岗后才被离任审计。
 “水浒”传
  在四马路中行盗窃案中,通力作弊的银行员工们只是配角;令人惊讶的是,真正的盗款者,只是双鸭山市集贤县的一名普通私营业主,名叫朱德全(参见本期“大盗朱德全”)。
  案发前,朱德全旗下主要拥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在双鸭山本地的集贤县富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另外一家是在山东济宁收购的梁山县水浒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水浒面粉)。两家公司均在盗取汇票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财经》获悉,获得四马路中行承兑的汇票后,朱德全的贴现行主要集中在山东济宁和莱芜。案发之后,山东省银监局即进行了仔细调查。今年2月12日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和山东省公安厅更在济宁市梁山县调查了十多天。   


  朱德全与山东结缘,始自2002年。其时,济宁市梁山县面粉厂破产拍卖,朱德全以730万元承债收购,承接下334万元的债务,企业改名为梁山县水浒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原面粉厂即是农行梁山支行的客户,农行向该企业贷款334万元,同时有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据悉,企业生产正常,日产100多吨面粉,年收入4000万-5000万元,但盈利非常微薄,净利只有百万元左右。
  据悉,2002年朱德全收购该厂之后,就在农行办理与四马路中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他远在黑龙江集贤县的富强贸易公司代理其在整个山东的面粉和小麦销售,每年签署一次合同,富强粮油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山东公司交纳定金。黑龙江和山东的业务往来,一是梁山面粉厂把生产的面粉卖到黑龙江销售,每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左右;二是做粮油贸易,朱德全在梁山县还有一家山东集富粮油贸易公司,把梁山的小麦卖到东北,再把东北的大豆和大米卖到山东。
  据悉,与贸易有关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近1亿元。山东企业持有的票据,有的是向银行直接贴现,有的是背书转让。
  “朱德全在梁山算是比较大的银行客户。票据是滚动签发的,六个月到期后再签发。”农行梁山县支行的一位人士表示。
  据悉,2002年到2004年间,朱德全在农行梁山县支行做的票据业务尚属正常。但2004年间,中行出现过两三次没有及时承兑的情况。农行便向企业催缴,朱德全也很快予以偿还——不过是直接在农行的账户上偿还的,这已有悖于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的正常操作。
  “票据的事情都是由朱德全自己负责。他有时人在梁山,有时不在,但会打电话过来。”水浒面粉厂财务室一名工作人员称。
  如果汇票贴现资金确实用于真实的贸易往来,开票银行承担的风险尚相对可控。然而,以朱德全企业之规模,本无需动用高达9.146亿元的资金。据悉,朱疯狂地盗用票据,相当一部分用于期货投机。
  2005年初,农行梁山县支行发觉朱涉足小麦和大豆期货后,开始收缩与朱德全的业务往来。“农行公司业务部人员和行领导都劝他不要搞期货,说你在梁山是个大老板,但你那点儿钱要做期货就不算什么了。”农行梁山县支行一位人士说,“朱德全根本不听,他认为期货来钱快。”
  由此,农行梁山县支行从朱德全手中收回了贷款,也停止了票据贴现业务,只是保留了存款户。据了解,此次案发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已将水浒面粉厂在农行梁山县支行账上仅余的500万元左右存款全部划到黑龙江。
  农行退出后,建行梁山县支行马上跟进,为朱德全办理票据业务,但没有贷款。据悉,在建行梁山县支行的贴现余额有6000万元,票据尚未到期。“4月、5月时才到期。一张票据不超过1000万元,基本上是八九百万一张的。”建行梁山县支行的业务人员称。
  如前所述,除梁山建行支行,济宁建行分行和距济宁尚有相当距离的莱钢建行,也持有相当一部分贴现汇票。2005年,朱德全租用了济宁的第一粮库面粉厂,得以在济宁的银行开户。
  水浒面粉在当地有一句著名的广告词称:“古有梁山好汉,今有水浒好面”。显然,水浒面粉厂的老板尽管没有啸聚山林,但确乎干着没本的买卖。
 投机期货
  无论面粉生意还是大豆贸易,朱德全全然无需动用高达数亿元的资金。也就在2005年初,朱德全的名字开始为期货界所熟知。
  “业界都传说他在北京和济宁操盘,传得很厉害。”济南中财期货经纪公司研究人员冯军民回忆称,“近年中国的期货行业不景气,有1000万元以上资金的客户寥寥无几。朱德全不仅动不动就投入上千万资金,还连续在济南的各家期货公司分仓。”
  朱德全的手笔令人印象深刻,“这个人讲义气,够朋友。”一位与之交往并不深的期货人士称。   


  案发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立刻联合对济南的期货行业进行了调查、取证。
  记者辗转了解到,朱德全在齐鲁期货、鲁能金穗期货、上海中财期货济南营业部等近乎全部济南市内的期货公司,以及北京、上海的部分期货公司如金谷期货等都设有分仓,金额最低的分仓也在千万元左右。
  朱德全为什么转身投入期货界,目前尚无从得知;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朱德全的期货操作始于投机,终于巨亏。水浒面粉厂在2004年6月就已经涉足期货交易。这时候,朱德全做的还是最基本的套期保值交易——作为小麦的加工商和贸易商,通过套期保值固定原料成本从而锁定利润是必要的。
  但从2005年开始,朱德全开始高调进入期货市场,期货投机开始遍地开花,涉猎的行业也从最开始的小麦期货扩展到多个期货领域。
  “最开始的时候,朱德全做期货还是很谨慎的。”一位在2005年3月到5月间与朱德全有过合作的期货公司经理告诉记者,“但是他的操作方向有问题,几乎每次都是逆市操作,因此当时损失很大。”
  该人士拒绝透露具体的数字,但表示亏损数字惊人。对于真正的出资者银行来说,这当然不是一个好消息。
  或许是亏损激发了朱德全的赌性,此后他开始频繁的短线操作,“据说他用了六七个操盘手,每天快进快出,按照朱的资金规模,一天盈亏几百万元很正常。”一位期货界人士告诉记者。
  从河松街到四马路
  自今年2月7日案情败露,至今已时近一月。3月1日,《财经》记者闻讯赶赴双鸭山时,当地金融界已是一片风声鹤唳。
  2月14日,双鸭山市银监分局召集市内各银行负责人和代表召开了“案件专项检查会”。
  这本是整个银监会系统内推进工作的常规会议,银监分局局长刘宝峰作了主题发言,提到了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的案例。银监分局要求各家银行以此为戒,加强内控,加强检查;各家银行进行检查,落实制度,包括岗位交流、岗位轮换和近亲回避等,并要求各家银行在3月中旬将结果上报。
  案情很快报到了北京。2月中下旬,银监会监管一部中行监管处处长董铁峰、黑龙江省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处长张志芳先后前往双鸭山了解情况。
  据《财经》了解,由于河松街中行案发生在2005年1月,整个黑龙江中行陷入震荡中,当年春节所有员工原定的奖金也全部泡汤。但以此为契机开展全面整改。2005年底,黑龙江中行实现拨备前利润6.81亿元,同比增长35.2%;税后考核利润7683万元,同比增加4.1亿元,真正实现实际盈利,结束了连续11年的亏损,达到历史最佳水平。
  2006年春节,黑龙江中行的员工拿到了大约平均每人2万元的奖金。
  但是,喜悦的笑容尚未从脸上褪去,双鸭山四马路中行案已然曝光。“幸亏是春节后发生……”黑龙江中行一位官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后,这样喃喃自语。
  自2005年初河松街中行案发后,黑龙江中行上下已进行了严查,并推行了诸多强制措施:一是岗位交流轮换制度。对一些经营机构的重要岗位(包括支行行长等)进行了交流和轮换,总计300人左右;二是强制休假制度。对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及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强制休假,休假期间不得出境,但需离开工作所在地,又要提供详细行程信息,还要保持联系畅通;三是代职制度。为保证强制休假人员轮休期间的工作开展,黑龙江中行专门抽调了30个人进行业务培训,由他们去代职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四马路中行案的爆发与河松街中行案有着质的不同:后者是因上市公司诉讼牵连被动发现的,前者则是在强制轮岗制下,因前任行长胡伟东被调离而自行曝光的,当视做强化风险控制的产物。
  截至目前,黑龙江省银监局并未向辖内各家银行发过正式的书面材料,但已通过电话向各银行行长提示了风险,要求各银行加强防范。
  “估计又要来一次全行业的清理整顿了。这是继河松街中行案后,又一轮‘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开始。”黑龙江省一位银行界人士对记者说。(历志钢)     
====================================================================================大盗朱德全
  很难想象,一个几乎没有资本金的小企业从银行中开出数额惊人的承兑汇票后,居然没有引起人们的怀疑
  出双鸭山市区,坐公交汽车约10公里,就到了集贤县的县城福利镇。集贤县是黑龙江省主要产粮县之一,粮食作物以小麦、大豆、玉米为主。在福利镇上,四处林立的粮库是一道独特的景观。   


  现年52岁的朱德全在案发前,已是当地的一个名人。时下,他逃跑的消息已令这个小镇满城风雨。知情人称,大约今年1月25日,朱德全还回到福利镇过春节。不过,当2月8日胡伟东等五人被抓的消息传出后,朱德全便闻风而逃。
  17天后,朱在长春被批捕。
  熟悉朱德全的人描述,朱身形瘦小。几年前,他在哈尔滨读大学的儿子放假回家因故丧生。此后,朱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并开始礼佛,每年都要到双鸭山的寺庙捐助香火。
  出身草莽
  朱德全背景简单,发迹很晚。他1954年出生于集贤县兴安公社,15岁读完初中后就参加了工作;先是在当地农机修造厂当工人,后来进了福利镇的一个旅店当接待员。28岁后,他在集贤县糖酒公司做了六年采购员;34岁起,赴大连市金州区搞海产品养殖,但没有赚到钱,又回到集贤县开了两年出租车。
  1993年,39岁的朱德全抓住国家粮食购销双轨制的机会,开始从事议价粮油的个体经营,为此独资创办了集贤县富强粮油有限公司(下称富强粮油),自任董事长,注册资金是40万元;经营范围是主营粮油,兼营白瓜籽、饲料、蘑菇和木耳。
  3月2日,《财经》记者来到了福利镇这家曾经在两年间周转了近10亿元汇票的公司。工厂门前的富强街是一条坑洼的老马路,路两边还留着灰黑的冰渣。公司没有挂招牌。朱德全的家也在这里,在收购粮食的时候,其他的房子就堆粮食,房子装不下,就堆在院子里。
  朱德全先是从农村收购粮食,卖给粮库或者外地客商。后来生意逐渐做大,就坐地收粮食,然后成车皮向大连、河北、山东发货。
  当地与朱德全一道起家的人不少,但大多失败。朱德全的成功,据一位熟悉他的人总结,是因为他“很能吃苦”。为了发货,朱德全可以一夜一夜地不睡,把货从家里运到火车站,再组织工人把货装上火车。
  尽管如此,在若干年从事粮食贸易之后,富强粮油的业绩其实乏善可陈。工商资料显示, 2001年富强粮油总资产990万元,负债934万元,营业额440万元,税后利润只有2000元。这或许是后来朱德全转战山东的原因。
  不过,正是当地这样一个几乎没有资本金的小企业,从银行中开出数额惊人的承兑汇票,而且没有引起人们的怀疑。
 零星收购
  3月2日下午,《财经》记者赶到秦皇岛开发区8号。据熟悉朱德全的人称,富强粮油在此地拥有一家分公司,承担了其大部分贸易业务。
  然而,记者在这里看到的却是一片荒废的厂区。透过满是尘土的大门,依稀可辨大厅里一面镜子,上写“欢迎中外客商,描绘三环蓝图”。
  这座办公楼原属于秦皇岛三环有限公司(下称三环)。2000年5月,朱德全和三环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的厂房进行大豆加工,租期为三年。朱德全允诺,每年向该公司支付140万元,帮助偿还银行贷款,同时他还继续雇佣原有的生产工人。   


  “朱德全说话不算话。”一位原三环的下岗职工称,租赁合同本该在2003年5月到期,但是富强粮油在2003年1月就宣布停产,并以早期曾经投资生产设备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年的140万元租金。
  据职工们的描述,朱德全喜欢赌博,出手阔绰;开奔驰豪华越野车,在秦皇岛拥有房产,甚至还有人风传他筑屋藏娇。“但是他对我们很抠门。签订合同时订立的奖金制度在实施一两个月后,就没有再继续。他租用我们的厂房后,利润上涨,但是我们的工资不涨反降。”一名职工愤愤不平地说。
  不过,谈及富强公司的经营,职工们一致认为富强公司似乎有着非常畅通的销售渠道,加工完的豆油从来不积存,马上可以销售出去。这显示朱德全似乎在粮食系统有着广泛的人脉。
  2003年1月,富强粮油宣布停产后,仍然在秦皇岛设立了临时办事处。朱德全派出的原经理安国如表示,要伺机收购三环的厂区,甚至在一年前拿出2000万元,表示愿意先交押金,只要管委会同意把土地使用权批让给富强粮油。
  今年3月2日上午,中国银行委托世邦拍卖公司将三环公司的房产进行拍卖,秦皇岛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关联企业秦皇岛动力公司最后得手。安国如亲自参加了该拍卖会,坚持到最后一刻。
  朱德全在秦皇岛的收购显示了他的一贯策略,即寻找濒于破产的粮食企业,要么租赁,要么以承债方式收购。2002年济宁市梁山县面粉厂破产拍卖,朱德全以730万元承债收购,承接下334万元的债务,改名为梁山县水浒面粉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朱德全又租赁了济宁市的第一粮库面粉厂,改名为鲁麦面粉厂。
  “厂子一直没有正式建成,是个没人要的厂,所以租赁费很低。原本打算继续投资,但是没有启动,现在也没有正式生产经营。”该厂的一位人士说。
  朱德全其人
  1954年7月1日 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
  1969年7月 兴安公社农机修造厂工人
  1978年7月 集贤县农机修造厂工人
  1982年7月 集贤县糖酒公司采购员
  1988年10月 大连市金州区81935部队养殖场场长
  1991年10月 集贤县富强运输队出租车司机
  1993年-1996年 集贤县富强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
票据诈骗风险与防范
  票据业务与风险始终相生相伴。尽管随着科技进步,票据诈骗花样翻新,但银行风险万变不离其宗,最重要的还在于操作风险,而操作风险主要集中于票据审查环节。
  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变造伪造票据,如伪造银行预留印鉴,电子仿真技术作案,涂改密押或压数机数码,或者伪造、复制票据,克隆出与银行真票几乎相同的票据进行诈骗等;另一方面,是虚假跟单资料诈骗。前者通常表现为假票据,对于银行来说属于经营性风险;而后者,票据本身是真实的融资性票据,但贸易背景不真实。从近年发生的票据案件看,几乎均与贸易背景不真实有关。   


  目前比较规范的银行一般均规定,申请汇票提供的跟单资料必须包括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以假合同或假增值税发票诈骗,这对贴现行来说虽然经营风险不大,但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票据本身具有唯一性,不管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承兑银行和承兑人都有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而贴现的政策性风险是,对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也有可能受到监管层的行政性处罚。
  许多诈骗案都是在银行内部员工的“帮助”下形成的,即所谓“内外勾结诈骗”,如“双鸭山中行案”是为典型。据知情人士称,此案为“谎报票据作废手法”。业内人士分析,此手法概乎两种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一边向当地法院谎报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一边到外地银行解付或背书转让,利用公示催告的时间差作案;二是下级银行对上级银行谎报票据失盗,然后将作废票据以虚假贸易背景,做齐所有印鉴要素,到异地银行贴现骗取贷款。“双鸭山中行案”显然是后者。
  2005年9月,央行发布《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票据转贴现业务不再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对于商业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就全落到了票据的承兑环节和贴现环节上。因此,2006年监管部门的重点,可能仍在于严肃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纪律,加大对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环节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检查。
  防范此类风险,一般在业务处理上要求采取“双审双查”的办法,把住“三关”。
  所谓“双审”,即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的真实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票据经办和复核人员分别通过看、听、摸、验、比等鉴别手段,对票据进行初审;然后再交会计部门票据审查人员进行双人交叉复审,对相关资料的真实合规性,由票据、会计两个部门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
  所谓“双查”,即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复查。如果是会计部门通过电子联行查询、查复,票据部门应通过电话对票面要素进行复查或传真第一联;如果是票据部门实地查询、查复,会计部门应通过电话对票面要素进行复查或传真第一联。值得注意的是,“克隆”票据通过查询、查复是无法辨认的,只能凭经办人员的经验和技能来鉴别真假。
  作为贴现行,对贴现人主体资格审查,是流程中控制风险的重点。据某国有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人员介绍,他们在受理票据贴现时,一般都要在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中查看贴现人的融资贷款情况,申请资料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同时还要审查交易内容,如果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还要要求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看其总账中产出与销售的情况。
  另外,贴现完兑付时,银行还应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在银行转出的第一步不能进入证券市场。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收益的权衡,直观地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收入体现在手续费收入上,而成本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垫款。但事实上,大部分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之“醉翁之意”,还是在可观的保证金存款。
  近两年,为了防范风险,很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不断上升,基本都在40%-60%,有的甚至高达100%。除了保证金,银行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抵押来控制垫款风险。
  2005年以来,由于市场资金面宽松,大量闲置资金囤积在货币市场,票据贴现市场价格呈不断走低态势,但票据市场依然快速发展。2005年全部金融机构累计签发商业汇票4.45万亿元,累计贴现6.75万亿元;票据贴现余额为1.38万亿元,同比增长0.36万亿元,同比增长35%。
  专家预计,2006年国内商业银行体系资金面总体仍会比较宽裕。但随着银行改革的深入,各银行受经济资本约束和直接融资的冲击以及宏观调控信贷规模的需要,票据贴现、转贴现仍将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和调控手段。同时,随着票据市场逐步繁荣,有更多的客户参与到二级市场,票据贴现需求将进一步旺盛。(郭琼)
==================================================================================== 高山案”余波
  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案发已过去整整一年。在数起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先后因“先刑后民”而中止审理的同时,与此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正在渐次拉开帷幕
  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参见《财经》2005年第2期“一个行长的失踪”)爆发一年后,近日终于有所进展。   


  据《财经》获悉,包括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03,下称东北高速)、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辰能公司)在内的多家涉案公司,迄今均对河松街中行提起了诉讼,近日并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与此同时,在该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河松街中行外聘人员刘静,已于今年2月19日被提起公诉,即将开庭审理。
  2005年1月,包括东北高速在内的多家企业存入河松街中行的数亿元存款不翼而飞一案曝光,而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已在事前逃匿。时至今日,巨额资金如何离奇失踪,依然缺乏清晰的答案。从诉讼进程看,原被告主要争执在于高山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以及与存款企业是否存在串谋的可能。
  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不仅直接关系着巨额亏空的责任分担,更有助于揭示银行内控机制的缺失,对于反思当前进度一日千里的国有银行重组不无裨益。
  东北高速之诉
  今年2月23日,东北高速诉河松街中行违约的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
  东北高速,正是震惊中外的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案发的起点。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有关人员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在河松街中行对前者存款余额进行核对时发现,巨额存款不翼而飞。其时,东北高速在该行的两个账户中仅余7.31万元人民币。而此前的银行询证函显示,截至2004年11月30日,两账户中共有存款余额2.9397亿元。此外,东北高速的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河松街中行的530万元同样去向不明。
  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资金的犯罪事实由此被揭开。除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已被高山等人转移至海外。
  中行总行旋即派出工作组进驻黑龙江省分行,彻查河松街中行的账户和资金情况。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全力追查高山等人的行踪。据悉,高山在案发前已经逃往境外。
  2005年1月15日,东北高速就巨额存款失窃一事对外发布公告。之前的1月11日,东北高速一纸诉状递到吉林高院,要求河松街中行支付2.9397亿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1月17日,该案在吉林高院立案。
  河松街中行随即以管辖权异议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指定由北京市高院负责审理,后者于2005年12月底予以立案。
  东北高速的起诉状显示,东北高速涉及存款丢失的账户有二,开立时间分别为2002年10月和2004年3月。在法庭上,原告共提交了八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为四组。证据一,是东北高速转入14573098091001账户资金的有关票据,共21份;其显示截至2004年12月20日,共转入该户资金及利息总计4.4129亿元。证据二,是从14573098091001账户转出资金的票据,共16份;显示证明截至2004年11月10日,该户共转出资金2.9806亿元;由此,该账户应有资金余额应为1.4323亿元。证据三,是转入24087968091001账户资金的票据,共5份;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0日,共转入该户资金1.5074亿元。证据四,是银行询证函以及利息票据。
  原告指出,以上证据表明,截至2004年12月20日,原告所开立两个账户资金余额应为2.9397亿元。
  河松街中行的代理律师则对此表示不予认可。他认为,四组证据均由原告提供,单据上所谓被告的业务章以及签字目前无法核实,没有证明力。据悉,目前河松街中行所有相关原始材料都在侦查机关手中。
  东北高速指出,以上四组证据均为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的进账单、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及河松街中行开具的银行询证函和利息单据。其中,电汇凭证的真实性可向人民银行求证。
  河松街中行在答辩状中称,本案是“106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件”(此为公安系统对河松街中行案的统称)之一,现正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涉及本案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河松街中行原行长高山已经潜逃并被通缉中,被答辩人原法人代表张晓光已经被检察机关批捕。本案件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故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结论为依据。
  据悉,河松街中行已经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河松街中行的上级单位中行黑龙江省分行也已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东北高速对中止审理的申请予以了反驳。其代理律师指出,首先,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存单纠纷案件。其次,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然而,本案当事人——东北高速和河松街中行均不存在上述情况。再次,高山和张晓光的犯罪与本案无关,高山案属中行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中行不能以自己的员工犯罪和管理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储户的存款。
  《财经》获悉,在东北高速首家诉诸法庭后,陆续有数家在资金失窃案中损失惨重的单位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未果。
  是次庭审中,被告河松街中行向北京高院出示了三份有关案件中止审理的裁定书——黑龙江高院于2005年5月21日做出民事裁定,宣布哈尔滨至祥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至祥)起诉河松街中行存款纠纷一案中止审理。今年1月18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哈尔滨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通物业)起诉河松街中行存款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四天后,2006年1月22日,黑龙江高级法院再次做出相同裁定,宣布辰能公司诉河松街中行存款纠纷案中止审理。
  上述三起案件被中止的理由,均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事实有待查清”。
  其中一份裁定书中特别提及,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于去年4月就相关民事案件向各法院发出建议,指出由于“涉及‘106金融诈骗系列案’,目前主犯在逃,有关事实不清”,因此“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据悉,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06特大金融诈骗案”,具体侦查工作一直由哈尔滨经侦支队负责。
 辰能:“上门服务”悲剧
  与东北高速的境遇相仿,辰能公司的诉案早在去年12月23日就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原定今年3月20日正式开庭。但如前所述,黑龙江省高院已于今年1月22日宣布中止审理。
  辰能公司作为河松街中行的大客户,曾与之签有储蓄协议;先是以大额存单形式存款,后来开立了结算账户,大额存单的一些资金有时会调出来,通过结算账户向辰能公司在其他银行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辰能在河松街中行的业务操作非常频繁,几乎每个月都有。”辰能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驰律师事务所的鲁俊峰称。   


  2004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间,辰能公司向牡丹江一家企业支付了一笔620万元的款项,直到2005年1月6日,仍没有打到对方账上。辰能公司当天去银行查询,才被告知账户上的钱已不存在。
  “在辰能和中行的民事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辰能的钱是真实存入了河松街中行;第二,钱进入银行后,控制权不在我们手里了,我们对账户的所有操作都要通过银行。”鲁俊峰称,“我个人认为,高山盗取资金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伪造公章、伪造企业预留印鉴,建立两套账,对银行是一套真实账目,资金已被挪至其他账户;对企业是一套假账,显示资金还在企业账户上。”
  据此前记者调查了解,高山的基本操作手法是,在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之初,就被通过“背书转让”形式转到其他账户上了,根本未进入企业最初开立的账户。
  所谓“背书转让”,就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背书转让需要持票人盖有其相应印鉴,并与企业当初预留印鉴相符,方可实现转让。
  业内人士分析,这有两种可能:一是企业相关人员与高山串谋,表面上在河松街中行开有账户,但企业支票一经划出,即通过背书转让或者其他转账方式转至其他账户用作它途。在此需要高山配合的,是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行账户上的假象。
  第二种可能性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立账户之初,其预留印鉴即被高山调换成其控制的印鉴。具体安排是:银行上门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然后中途把企业预留印鉴偷换。这样,企业账户的支配权一开始就掌握在高山手里,可以任意调度资金。此后,每当企业有大笔资金存入,高山通过派人进行上门服务,在把支票取回银行途中,就可把企业支票通过背书的方式逐笔划入他所控制的账户;然后再通过这些账户把钱转出。同样,对于企业方面,高山出具的仍是虚假的存款证明和对账单。
  由于河松街中行尚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这一移花接木的盗窃行为的操作细节仍不得而知。“可以想象,高山做的应当很辛苦。因为辰能在这个账户上陆续发生了上百笔业务,现在看来,高就要调集其他账户里的资金来拆东墙补西墙。”鲁俊峰称。
  在辰能的案例中,企业的每次资金调动——例如打入资金、对外支付以及转账,高山都非常主动地派人上门服务,给企业出具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企业核对银行财务账目的最终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太可能再到银行去查询的。”对于辰能为何未能及时发现相关案情,鲁俊峰如是解释。
  “我们律所原来也是由银行上门服务,不过在河松街中行案发后,我们就取消了这项服务。”鲁俊峰称。
  没有“享受”到上门服务的东北高速同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发现 帐户内的黑洞。尽管公司所处异地,大量业务是通过电汇(同城资金的汇入与汇出往往是通过支票),但公司财务人员亦有亲赴河松街中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时候。而 每一次,无论负责接待的河松街中行的工作人员是谁,他们都会不约而同地告知公司——“您是我行的大客户,行长负责亲自给您办理业务。”此时的河松街中行正宛若高山的一家私人公司,所有的银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都在其个人意志操控下化为乌有。
 刘静案即将开审
  在上述所谓“上门服务”中,河松街中行外聘人员——同时也是高山司机的刘静扮演了重要角色。《财经》从哈尔滨市中院获悉,刘静已于今年2月19日被提起公诉,即将开庭审理。
  1999年来到河松街中行的刘静,在银行内部的身份为高山的司机。尽管他始终是银行的外聘人员,却能够以银行信贷员的身份,穿梭于河松街中行与各大企业客户之间,为企业提供所谓“上门服务”,包括收送支票和银行对账单等,为高山案中最重要的助手之一。   


  起诉书显示,刘静出生于1973年1月15日,初中文化,系个体司机。2005年2月15日,因涉嫌票据诈骗,刘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3月11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逮捕;2005年10月9日,被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静目前涉嫌罪名有三——票据诈骗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据起诉书称,1999年8月,刘静受中国银行道里河松支行行长高山(另案处理)雇佣,为高山个人开车。期间,刘静在明知高山使用伪造的企业对账单、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高山将上述伪造的银行票据以“上门服务”方式,送给东北高速等在河松街支行存款的储户,帮助高山欺骗上述储户,共骗得辰能公司30900万元、东北高速29330万元、黑龙江省社保局17000万元、哈尔滨市旅游局1000万元,诈骗人民币共计78320万元。
  2004年12月,高山携上述钱款潜逃。此外,2005年1月,刘静在潜逃期间,在江西省九江市曾伪造了化名刘宇涛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
  由此可以确知,在河松街中行存款失窃案中遭遇损失者目前已增至六家——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保局、哈尔滨市旅游局、哈尔滨至祥和汇通物业。据悉,哈尔滨至祥和汇通物业的损失额在5000万元上下。截至记者发稿前,黑龙江社保局尚未提起民事诉讼。
  据法律专业人士介绍,“上门服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目前也是各大银行竞争业务时普遍采取的手段之一。对比中国银行专门针对“上门服务”的内部规章,例如要求上门服务时必须同时有两个信贷人员前往,上门服务人员在收取现金、支票后必须马上返回银行,中途不得再办理其他业务等,河松街中行所谓的“上门服务”显然是“特立独行”。高山正是利用了业务(包括“上门服务”)监管的缺失,盗取了巨额资金。
  目前,“106金融诈骗系列案”的头号主犯高山是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重要目标。有消息称,高山现藏匿于加拿大。
  因河松街中行资金失窃案而引爆的其他刑事案件也正在逐步被揭开。东北高速原法人代表张晓光一案,日前已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很快将提起公诉。
  自东北高速1999年8月上市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张晓光,于2005年1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吉林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后该案交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据消息人士透露,张晓光涉嫌贪污、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张被拘捕期间,其妻在北京自杀身亡。
  此外,在2.9397亿元失窃案发生前一年,原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原东北高速投资部经理李百川“神秘失踪”,目前正在被吉林省警方通缉。
  据悉,东北高速诉河松街中行案原定于今年3月7日正式开庭。鉴于有关质证工作还没有结束,开庭时间将被推迟。3月7日,双方将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东北高速2004年年报显示,由于河松街中行以有关款项涉案为由拒绝提供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表示,2005年年报的披露依然面临极大压力。(康伟平 段宏庆)
==================================================================================== 反思“正规的地下金融”现象
  十多年前拙劣的账外经营手法始终不死,意味着操作风险依然巨大,也就意味着有理由对当前改革的顺序进行思考
  在某种程度上,银行案件恰如“矿难”和“禽流感”。
  与矿难相同的是,在现有的银行组织管理框架下,处于科层结构末端的支行所发生的种种交易恰如数百米下的矿井,高层管理者与基层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只能用“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困境加以描述,其心态亦只能是自求多福。与禽流感相同的是,金融交易风险往往在瞬间就可以在整个银行体系中传染,特别是票据融资,在一系列的承兑、贴现、转贴现过程中,大量的银行都可能被拉入一个致命的交易。   


  当然,恰恰是这些现象构成了中国金融改革的依据,由此进一步提示我们应该沿着怎样的道路实施正确的银行治理。
  刚刚案发的中国银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的9.146亿元承兑汇票大案,在技术手段上并无任何新奇之处,几乎是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银行信贷账外经营的翻版——银行内部人“借用”重要空白凭证实施账外放款,绕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以进行“地下金融交易”。
  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深刻的:第一,为什么如此不具备技术含量的盗窃行为可以在十多年间连续重复?第二,地下金融这一似乎只能与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形式相关联的操作,如何不断出现在正规金融机构层面上?第三,面对涉案金额巨大的银行案件,我们需要的是等待改革绩效渐进式地显现的耐心,还是需要在既定的银行改革大方向下,认真踏实地思考某些具体步骤安排的轻重缓急,以此寻求最优的金融转型顺序安排?
  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单个银行的管理体制、银行体系的风险传递,以及当前的银行金融服务体制进行多层次的思考。
 不统一的法人与地下金融交易
  银行法人治理已经是一个被说滥了的名词,但是,当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按照西方经典的法人治理理论进行中国式银行改革的实践之时,许多不可逾越的障碍迅速出现在我们面前。
  比如,我们关心的内部经营者与外部所有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中国的银行业改革中显然被夸大了——有理由认为,无论银行的最高层经营者面临怎样的激励或约束,其经营银行的积极性是无需加以怀疑的。其面临的根本问题,不在于自身是否具有向所有者负责的正确激励,而在于其管理是不是一个“统一的”法人。法人的统一性在于,在一家银行内部,其分支机构是否能按照法人的整体经营方略进行操作;如果不是,那么我们依然需要着手解决“名义上的统一法人、实质上的诸侯银行”问题。   


  反思四马路中行的案件特征,我们发现的是一个不统一的银行法人内部的地下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寄生牟利”。简单地说,四马路中行的票据案是一种账外经营形式而不是简单的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因素,在于票据是否在交易前或交易进行中就已经“作废”。
  事实是,《金融时报》在2006年2月11日公告双鸭山中行的34张票据作废,而案发则是在之前的2月7日。票据流通的基本特点是其“无因性”,这是各国的通例,即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接受方只要明确知道票据的真实性,就可以放心接受并进入下一步转贴现、再贴现等交易。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票据接受方的建设银行莱钢支行,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交易环节上的过错,问题出在出票的四马路中行。事实上,“作废在后”而“交易在前”这一基本事实,说明了中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主要负责人通过账外经营以寄生牟利的手段: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期间并非假票或废票,各种签章也具有完全的真实性,惟一的问题是,作为法人的银行自身被基层的操作者蒙在鼓里。因此,整个交易并不完全适用于《票据法》所定义的“票据诈骗”,而是中国屡禁不止的账外经营。
  账外经营的初衷,是交易的直接操作者依托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的地下金融交易,目的是通过寄生于正规金融组织以获得自身的利益或关联融资利益。因此,交易的基础不在于银行外部,而在于银行内部的基层管理者,后者的寄生牟利是整个交易的基本出发点。
  二是“共谋交易”。虽然没有完全的证据证明作为持票人的民营企业主朱德全与四马路中行的利益交易关系,但其共谋却是不争的事实。自2003年3月起,四马路中行的96张承兑汇票被“盗用”,如果没有里应外合,其盗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问题在于,双方的交易行为却严格属于共谋以损害银行权益的行为,且必然存在某种利益分割。
  一方面,银行的账外经营因其地下金融的特点而几乎无一例外具有“高利贷”性质,这种高利贷实际是一类风险贴水,是对冒险违规的补贴;另一方面,借款人也面临着风险-收益的衡量。只要资金成本在社会平均成本附近,且属于自身可承受范围内,接受这种交易本身并无不妥。但是,由于是账外经营,整个银行将面临极度危险的状态,大量资金通过账外流入实体经济,导致所谓的“贷存比”、“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总额”等水面上的统计指标根本无从反映水面下的真实风险。
  三是“偶然事发”。人事轮换导致银行案件事发是另一个通例,四马路中行的情形也不例外。恰恰是后任行长不认前任行长的账外账,才导致之后的票据宣布作废。这一案件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常规的内部稽核为什么无法发现合规性上的漏洞,操作风险是否必然在人事轮换之后才能被发觉。案发的偶然性导致了犯罪的低风险。
  因此,这里的问题依然在于,中国的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在制度上建立纵向一体化,各层次信息流、数据流完整通畅的管理体系。虽然我们已经实现了追究责任人的体制进步,但是,真正需要问的依然是:谁应该为银行不统一的法人格局承担责任,是具体责任人还是银行管理制度?
系统性金融风险下信用基础的动摇
  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债权、债务凭证,其高度流通性体现在票据融资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系列过程。至少在当前,银行间的票据交易,实际上把各家行的信贷在整个银行体系内进行了重新组合,而这种资产的组合实际上意味着风险的传递。四马路中行票据融资案,就充分体现了风险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流转。这种风险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其结果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基础的动摇。
  一是从非系统性风险通过传染与扩散,演变为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票据的签发行与票据贴现行往往不是一家机构,如果票据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其贴现行因贴现导致资金已经交给持票人,往往面临损失。我们回顾案发一开始的情形,中行宣布票据作废,实际上是并不承认自身承担的承兑责任(无条件见票即付),这意味着建设银行承担了中国银行法人治理缺位导致的事实上的信用风险。倘若贴现的机构又发生了转贴现,把债权进一步转移到其他机构,其风险就具有了传染性。
  我们不能肯定,在庞大的票据流通市场上,到底有多少汇票具有地下金融的色彩。这一疑问是合乎情理的——毕竟在四马路中行主要负责人轮岗之前,其签发的56张汇票经历了承兑、贴现和承兑行支付,似乎一切都很正常。因此,整个事件可以视同四马路中行发生的单个银行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票据交易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传染;尽管交易过程中并未出现症状,但如果发案就等于死亡。这种因法人治理上的漏洞导致的地下金融如果具有普遍性,则整个市场的风险难以设想的。
  二是信用基础和金融生态的进一步恶化。票据存在的惟一理由是流动性;银行存在的惟一理由是信用;票据造假的结果是两者存在的理由几乎荡然无存。有大量的个案证明,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与银行自身内部控制和交易形式有关。
  四马路中行的案件同样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账外经营导致具有权利瑕疵的票据在银行间票据市场流通,那么,银行之间的不信任将导致信用基础的动摇:各方对于对方承兑的票据持怀疑态度,其结果是市场流通性的下降,而对于票据而言,便捷流通几乎是其存在的惟一理由。缺乏流动性意味着市场的萎缩。另一方面,银行基层内部人自身的造假行为,证明了银行不仅仅是金融生态环境的受害者,也是恶化金融生态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者,其行为颠覆的是银行赖以生存的惟一理由——信用。
  改革次序需要重新评估
  四马路中行案件给我们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十多年前拙劣的账外经营手法沉渣泛起,意味着操作风险依然巨大,也就意味着有理由对当前改革的顺序进行思考。
  显然,目前按照从所有制到管理流程的方式进行改革,那么,机构的扁平化、风险控制的条线垂直化等管理模式,是否必须滞后进行?显然,当务之急是把一家银行变成真正统一的法人,至少其总行对支行的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其次才有理由进入股权、产品创新乃至服务等层次的变革。毕竟,对于银行而言,安全性永远是高于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第一要素。
  对比电信、石油行业的重组,中国大型国有银行改革中存有“重上市,轻重组”的取向。这里或许包含着“以上市促重组”、“以开放促改革”的无奈,但现实的教训提醒我们,应当在坚定改革决心的前提下,对于银行改革的步骤做出更理性的安排。如果各家银行均以上市为核心目标,并以上市时间表倒推安排各项重组工作,极易使改革更多地停留在财务重组层面,而上市前对于银行治理结构、业务模式、风险控制等深层次的重组则难以展开。
  电信和石油行业改革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以重组为本,改革才能真正取得理想的效果。中石油在2000年上市之前,按照业务板块对整个集团进行了脱胎换骨的纵向重组,财务实现了垂直管理,取消了多法人层次,完成真正的商业化改造。
  反观几大国有银行,除了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拨备覆盖率等财务指标在大量公帑注入后达到或接近了国际水平,并未进行针对性的组织结构调整、建立战略单元;统一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均未建立;人事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的改革行之未远;分行一级的改革尚未完成。总体上看,改革仍停留总行层面,并未触及到银行庞大的真正肌理,银行经营运行机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分重组,三分上市”,四马路中行案的教训,再次提醒人们这一被市场重复了无数次的基本道理。
发表于 2006-3-23 16:40 |
中行黑龙江分行的事,决不是偶然的,这与中行的内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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