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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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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sfxy2020 浏览:4092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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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重组“黑幕”之五 港银投反对票
第一、深大通第三大股东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1000万股反对送650万股

第二、将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第三、深大通股改非流通股倡议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此次撤销股改倡议,(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2700、上海文慧投资有限公司 1771.27=4471.27 /全部非流通股7134.6=62.67%不符合三分之二故本次股改不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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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重组"黑幕"之六
不满深大通董事会  深大通小非流通股东发起诉讼
向法院提交对深大通和其董事会的诉讼,称其与青岛亚星的重组--资产注入侵犯流通股东、小非流通股权利,深大通董事会谋求“违背价值规律”的第三方交易,违背了股东受托责任。

重要提示
1、深大通控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明及其附属企业虚构贸易合同关联交易非经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实际就是占用全体股东财产)该笔高达23000万元欠款是属于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占用上市公司深大通资金。

2、不披露重大担保情况、重大事项,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侵害了股东和公司利益。特别是所有中小股东享有的利益。“信息披露是交易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信息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及时详尽披露,将涉嫌欺诈,也属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3、由于深大通公司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明关联公司各方较大的应收账款能否收回无法得到有效确认,甚至无法联系到蒋明关联公司,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因此深大通公司2006年末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全额坏账准备,造成报告期经营出现巨额亏损。

4、深大通公司对蒋明关联公司担保金额巨大,财务现状巨大亏损、财务现状严重恶化,导致公司银行借款到期未能偿还已被银行提起债务诉讼,导致深大通公司无法正常的经营、清偿债务。

5、深大通公司因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高达24000万元,深大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笔担保是在深大通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大部分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已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终结,该笔担保已在2004年11月26日到期,由于多方原因,未能有效地解除深大通公司的担保责任。

6、由于深大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明及关联方的风险未得到有效解决,给深大通公司的资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涉诉案件部分或全部强制执行,深大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蒙受巨大的资产损失,主营业务及业务架构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深大通公司名下资产目前已被查封和冻结,被强制执行(其中部分资产已拍卖)。由于上述担保引发的诉讼,导致深大通公司融资渠道完全封闭,经营环境日趋紧张。

7、深大通公司受债务危机、经营危机的影响,2006年末,公司存在逾期银行贷款为11637万元,深大通公司偿债压力巨大,深大通公司大部分资产被查封和冻结,随时有被执行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

深大通公司股权分置的法律问题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和/或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董事会无权向深大通股东大会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提案,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的股东大会无权审议该方案,更无权实施该方案。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根本无权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无权干预股东层面修改合同的商业交易,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更无权以所谓三分之二多数决决定、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试图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股权分置改革”与“郑百文”非法掠夺流通股东财产、侵犯流通股东合法权益的做法具有相似的违法性质。“郑百文”以所谓默示同意方式,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流通股东50%股份强行割让给大股东,这是公然的无声的抢劫。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既然可以决定将65%小非流通股割让给青岛亚星,那么也可以决定将其割让给任何其他人,既然可以割让65%,也可以割让99%甚至全部,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董事会、股东大会如有此权利,深大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也可以由多数股权的股东、关联股东同意处分其他股东的权利,照此推理,只要权利人不明示反对,占大比例份额的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可以决定没收其他小非流通股财产。这是强盗逻辑。

  因此,除应与包括流通股东、小非流通股在内的全体股东协商达成合意外,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作为因修改合同而获得利益的一方要向流通股东、小非流通股支付合理对价。在法律性质上,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东、小非流通股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对价利益均为修改合同所获得的补偿对价,这种对价可以理解为青岛亚星包括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协议向流通股东、小非流通股买断重组方享有的流通权所支付的价款,是一种协议购买权利而支付的价款即所谓对价,而不是任何形式与内容的小非流通股割让65%,。

  尽管按照《股改文件》“股东自由协商、股东大会决定”之原则进行的现有改革试点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只要赞成改革股东及上市公司愿意承担违约或侵权民事责任,补偿其他股东损失,则赞成改革的这一部分股东仍然可以达成无效协议。赞成股东之间自愿履行无效协议也未尝不可。从法律上看,任何对价方案都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可以寻求一种最公平合理并最接近合法的基本补偿原则,

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青岛亚星违背所杜撰的任何方案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没有任何法律的、经济的依据,没有可资参考的标准,唯一最具参考价值的标准就是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承担完全一样的义务。唯其如此,才符合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法律原则,才能彻底消灭股权分置。按照该原则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但可以达成流通a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最合理、最接近合法的状态。

  有人疑问,如果这样,非流通股多年未流通岂非不公平?非也。深大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多年未行使流通股权换来的是对深大通公司稳如泰山的“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的控制权,换来的是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实际就是占用全体股东财产)、进行内容丰富的虚构贸易合同关联交易,大量违规对外担保、公司面临巨额或有负债风险,换来的是“掏空”上市公司的“商机”,换来的是配合庄家操纵市场的私利。根据笔者初步研究,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明、存在极其恶劣的违法违规? 公开资料显示,在2003年8月,蒋明进入深大通(000038(行情 消息 资金))。但不到3年时间,通过上市公司深大通向银行贷款,利用虚构贸易合同在内的各种名义、提供虚假的文件,迅速将深大通资产悉数掏空,其后,2006年深大通即爆出担保和债务资产黑洞,并被勒令退市。


  《公司法》及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种评估作价是在衡量资产未来收益基础上确定的非货币资产的现时价值,评估价为1元的非货币资产与流通股东支付的1元现金具有完全相等的价值。因此,非流通股东用以认购股份的资产与流通股东认购股票的货币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基础,而不存在任何其他原因。

2007年11月24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董事会发布公告: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实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传媒”)持有的深大通股权1000万股。开始我们对亚星实业入主深大通充满期待,但此后,随着亚星实业入主深大通的信息不断见诸报端,却令我们非常失望,亚星实业入主深大通有违规之嫌。

一、亚星实业拟注入深大通的资产严重不实
亚星实业拟注入深大通的资产,系亚星实业持有的青岛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83%的股权、兖州海情置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根据北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亚星实业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评估报告是以非正常的估值方式,人为将亚星实业拟注入的资产高估。据我们了解,亚星实业拟注入的二公司,其用地手续尚不完备,兖州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尚不具备房产开发资质,他们实际出资的资产只不过几千万元,评估后却高达2亿余万元,这是严重的弄虚作假,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二、亚星实业提出的股改方案严重侵害了中小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
亚星实业名义上是以赠送资产的方式入主深大通,但在其提出的股改方案中,却要求所有非流通股股东以10股送6.5股给亚星实业。该方案表面看对非流通股股东是一视同仁,但背后却隐含着严重侵害中小非流通股股东的情形。亚星实业提出的深大通股改方案,承诺其为深大通承担相应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和担保债务),但深大通的债务主要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己企业和关联企业融资所形成的,亚星实业承担该等债务,实际是免除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债务责任,因此,受益股东自愿向亚星实业10送6.5股无可非议。但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为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拿中小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讨好亚星实业,侵害中小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不能容忍的。

三、亚星实业要求非流通股股东10股送6.5股构成要约收购,其收购行为不能申请豁免
亚星实业要求非流通股股东10股送6.5股,加上其受让的1000万股,此行为完成后,亚星实业将持有深大通股票4987.49万股,占深大通总股本的55.12%,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亚星实业的行为已构成要约收购,应该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不具有申请豁免的情形。

 目前存在一种毒害甚深的反法治观点,认为股权分置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客观现实,因此不应当追究历史,不能采取历史追溯调整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这显然是与现代法治文明背道而驰的反法治观点。股东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或管辖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任何权利义务的调整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进行。

 非赞成股东如因改革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

  对于任何明示反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未予表态的股东(简称“非赞成股东”),无论是流通股东还是小非流通股东,如果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其股票价格损失,则此类股东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明示反对的意思表示可以在所谓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做出,也可以单独以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做出。此类股东大会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反法律,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任何股东无义务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其权利是固有的。非赞成股东不愿修改持股合同,而其他股东强行修改合同,改变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其他股东对非赞成股东的违约,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连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深大通来说,它违反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多数股权股东、关联股东试图通过董事会、越权通过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东大会决议并加以实施,侵害了非赞成股东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股份是一种财产,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行为,是对流通股股东、小非流通股东的损害,也是对流通股股东、小非流通股东这一特殊财产以特别的方式进行的“损坏”。《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上市公司按照《章程指引》制定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非赞成股东无力阻止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方式,以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方式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只有主张损失赔偿一条途径。

  如前所述,无论是作为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其后果就是侵犯流通股东、小非流通股东实际的特殊财产侵害,它直接导致合同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事实上的即时改变,因此可能造成非赞成股东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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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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