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9861|回复: 162

多空双方谁将取胜,哪些个股会脱颖而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10-29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空双方谁将取胜,哪些个股会脱颖而出?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知行合一 浏览:9861 回复:162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多空双方谁将取胜,哪些个股会脱颖而出?

    大盘经过10月28日一整天的较量,上证指数收出十字星,深证成指收出小阳线。从盘面上看,基金重仓的大盘蓝筹股表现突出,对维护大盘稳定立下了汗马功劳,部分科技股继续下调抓紧赶底。
      在目前的形式下,本人认为过分看空和过分看多都不十分明智,更没有必要人为地去猜测底部,空仓等待,或者小仓位做一做强势股,细心寻找未来可能的领头羊和热点板块可能更好一些。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将你在盘面上看到的蛛丝马迹说一说,共同分析、讨论;将你的疑难问题提出来,或许能够给你满意的答复。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3-10-29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报道,这么早啊.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4-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0-29 04:16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北京消息 见证了无数法律诞生的人民大会堂常委会会议厅,昨天下午迎来了证券市场另一部基本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表决。这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与证券市场及广大投资者息息相关的法律,最终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获得了通过。

    随即,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并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2章103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从1999年3月30日正式成立起草小组,到昨天法律正式通过,基金立法共历时4年半。这之中,对证券、产业和创业投资基金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要不要规范私募基金,如何处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关系等等内容,是立法者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几个问题。

    立法人士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标志着基金业的运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基金法本身来看,这是一部鼓励探索和实践,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在法律中多处为基金的发展留下空间,特别是为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合法化留有余地,是基金立法的一大进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尚福林纵论基金法出台意义


2003-10-29 04:16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了基金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为基金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授权,抓紧对现行基金监管法规进行调整、修改和充实,力求尽快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北京消息 证券市场又一部基本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昨天出台了。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同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我们起步虽晚,规模尚小,但发展很快。从功能上讲,证券市场具有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为投资者提供增加财富的机会、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就业等基本功能。从宏观上看,发展资本市场不仅有利于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而且有利于减少银行风险,增加金融安全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全面发挥证券市场功能,通过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带动社会和民间投资,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目标的实现;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可以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挥证券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的功能,可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增强我国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市场结构不够完善、产品不够丰富、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应有作用的发挥。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所占比例偏低。为此,发展证券市场需要大力培育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对如何发展资本市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对基金业的发展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答:证券投资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对专业化理财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是在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中逐步演化形成的,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基金的发展与壮大,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比例不高。实践表明,基金以其专业理财优势、理性投资行为和规模经济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稳定市场、活跃交易、引导投资、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基金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通过吸收社会上的各种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优化资源配置;基金通过为保险资金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和投资于货币市场,可促进保险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壮大,增强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完善金融体系;基金的专业化服务,可为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此外,境内外的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是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最重要力量。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证券投资基金法系统总结了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市场实践,既充分考虑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实际,又较多地借鉴了国际经验。在此基础上,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了基金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为基金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完善了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基金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进一步规范了基金运作,健全了运行机制,维护了市场秩序,有利于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基金投资者的信心。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有助于我国基金业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趋势,促进不同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平竞争。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不同基金管理机构的竞争构建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问:中国证监会将如何推动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牢牢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观念,认真研究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措施;同时将采取可行措施,积极推动基金行业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活动的开展,使提高基金行业公信力、促进基金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日益成为基金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共识;第三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授权,抓紧对现行基金监管法规进行调整、修改和充实,力求尽快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要研究和构建一套公开透明、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基金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强对基金从业机构和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完善从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各类基金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完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规范基金投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促进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

    问: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之时,您对基金业界有些什么样的希望?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全体从业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第一,要大力普及基金知识,增强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基金专业委托理财的文化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培养投资者对基金的认同感。

    第二,要树立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形成诚信文化。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获得投资人的信赖。

    第三,要不断创新,以创新促发展,通过提供丰富的投资基金产品满足广大投资人的不同需要。

    第四,要充分认识行业使命,以专业的研究水平和投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业进入发展新阶段


2003-10-29 04:16


   
    历时4年半,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出台了。这是继证券法颁布和实施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我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时间并不长,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算起,至今才6年时间。6年后国家就为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一部全国性的重要法律,可以看出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视的。这也为基金业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事实上,我国基金业近年来一直处于超常规发展状态。截至今年9月30日,我国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达到32家;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达87只,总规模为1632亿份。用6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一个多世纪才走完的路程。基金业的飞速发展在推动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在基金业飞速发展过程中,基金运作也存在一些不正确不合理的做法,同时社会对基金业也有一些误解或不太正确的认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时出台,对基金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做出必要的法律规范,有助于澄清社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促进基金更加规范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还有助于我国基金业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趋势,促进不同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平竞争。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不同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竞争构建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

    不久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步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这两件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机构投资者新一轮大发展又将出现,这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会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评论员)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电力申购需全额缴款


2003-10-29 04:16


   

    长江电力今天公布网下向法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要求法人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时必须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账户。法人投资者进行申购时需全额缴款。

    公告提示,本次长江电力网下向法人计划配售数量为10.467亿股。法人投资者的有效定单分为战略投资者定单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定单两类。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不超过4亿股,战略投资者的家数不超过15家。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锁定期限为不低于18个月。社保基金新设立的投资组合可作为一种特殊类别的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与其他战略投资者相同。每个投资者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下配售数量10.467亿股。本次发行采用了双向回拨机制。
(上海证券报 杨大泉)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正庆认为 对股市适当干预是必要的


2003-10-29 04:16


   

    针对目前股市持续低迷与我国GDP持续快速增长严重背离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昨日在"2003国际金融论坛"上建议,要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尽快扭转股市持续低迷的现状,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

    周正庆说,目前股市持续低迷与我国GDP持续快速增长严重背离的状况极不正常,当务之急要统一认识,树立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要努力消除近年来一直扰乱投资者思想的种种错误舆论的误导,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投资者恢复参与资本市场的信心。

    周正庆指出,要为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要针对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当前要着重落实以下措施:拓宽合规资金入市的渠道,保持市场供需平衡,要扩大直接融资首先要扩大资金供给,有了比较充足的资金入市,必然会激活资本市场;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变我国股票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局面,适度增加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比重,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要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治理结构方面下真功夫,切实解决大股东掏空和信息披露不实等突出问题。

    周正庆呼吁建立资本市场应急机制。他说,资本市场运行中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对有些因素必须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践经验证明,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单纯强调市场自由化,不准进行必要干预的观点是片面的,难以解决市场自由发展中出现的"缺陷"和"失真"现象。

    周正庆表示,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发展是硬道理,规范和监管是手段,如果监管的结果遏制了发展,那么这种监管是没有从实际出发的。这次修改证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有利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新修改的证券法既要防范风险又要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的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周正庆还说,要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都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三者有机结合,才有利于储蓄转化为投资,不断扩大民间投资比重,才可能化解间接融资和保险市场封闭运行所造成的风险。要引导银行和保险资金合规入市,保持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的平衡。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其相互间的政策协调,并将资本市场纳入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范围。

    周正庆指出,要正确处理国际规范与中国特色的关系。与国际接轨是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一个规范的资本市场,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和普遍的原则,但是,各个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环境、历史条件、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具体的规范措施上,机械地套用照搬别国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顾本国国情,强行接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对于新兴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要善于学习国际规则,借鉴国际经验,按国际标准来规范,但要仔细研究什么是真正的国际标准,切莫把某个国家某个时期的具体做法错当成国际标准照抄照搬。对中国特有的问题,则要采取特殊的办法去解决,不承认中国特色是不现实的。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叶展 雷玲昊)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思危指出 金融改革面临五大任务


2003-10-29 04: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昨天在"2003国际金融论坛"上提出,我国金融改革面临五大任务。

    成思危指出,金融改革第一个任务,就是深化金融企业的改革,既要提高它的效益,也要降低它的风险,同时要让它尽可能地逐步实现市场化。

    首先,要通过提高银行的效率,不断消化不良资产。其次,商业银行要尽可能地市场化。成思危透露,利率市场化已经提上了日程,他建议可以通过短期国债滚动发行,由商业银行竞价的办法来确立中国的基准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构架市场化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第三,商业银行的改革还要加强金融创新,不断推出能够适应不同客户偏好的金融产品。

    第二个任务是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成思危说,多层次资本市场应该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就股票市场来看,现在有了主板,还要积极慎重地推进二板市场的建设,也就是小型资本市场的建设,同时也要考虑发展柜台交易。

    第三个任务,是要加强金融的法制建设,依法进行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成思危表示,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一直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努力。但立法以后还要执法。

    从客观上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混业经营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是由于现在的监管还不成熟,监管的手段还不够,经验也不足,所以当前还是要进行分业监管。但从总的趋势来看,要注意沟通各种市场的联系,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为今后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个任务,是要加强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别是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力量,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来及时地防范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

    第五个任务,是要加强国际合作,稳步地推进金融的国际化。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成思危认为,从近期来说,要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从长远看,要探索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最终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是推进金融全球化必须要做的。

    成思危说,中国的金融改革任重道远,但由于中国的政治环境稳定,经济迅速发展,因此,中国一定能够吸取世界各国金融管理方面的经验,建设一个全面、健康和高效的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上海证券报 记者 叶展 雷玲昊)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范福春提出 六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2003-10-29 04:17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昨日举行的"2003国际金融论坛"上指出,虽然存在着一些新兴市场不可避免的问题,但中国资本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从六个方面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要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力推动市场主体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权责明确的权力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各类市场主体控股股东行为,强化其诚信责任,促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建立符合市场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要大力推进市场的诚信建设。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资本市场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的培育,夯实诚信建设的基础。要将诚信建设制度化,强化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确立维护诚信利益、追究失信责任的有效机制。

    三要大力推进市场的法制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法制建设,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形成一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氛围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

    四要大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要紧紧抓住遏制虚假信息产生的源头这个关键环节,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包括强化对市场主体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继续完善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完善对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诚信的监督管理;对各类高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使他们提高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觉性;对制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制度,从而形成一个披露真实信息是市场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披露虚假信息必定受到法律制裁、造假可耻、造假违法的市场氛围。

    五要大力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从股票市场来说,要根据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情况,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要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不同层次市场间建立可进可退的市场机制。

    六要大力推动市场产品创新。要在注意防范风险的同时,逐步推出若干投资者需要的新产品,使资本市场的投资产品逐步丰富起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叶展 雷玲昊)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傅志寰表示 证券法修正案争取年内审议


2003-10-29 04:17


   

    公司法修正草案争取明年内提请审议

    北京消息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日前在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已有明确的进度安排,财经委负责的组织起草工作已正式启动。他表示,财经委将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争取年内完成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135名代表提出4份议案,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法。财经委认为,由于证券法出台于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对防范风险、加强监管方面关注较多,对促进发展、加强服务方面考虑不够。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

    关于公司法的修改,傅志寰向委员们报告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有318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国家发改委认为,公司法在促进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内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行为都呈现出新的趋势,使得该法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亟需进行修改。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进行修改工作。财经委认为,公司法的修改十分必要,并且与证券法修改关系密切。公司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明年年内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宁认为 法律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


2003-10-29 04:17


   

    证券投资基金法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消息传来,证券行业备受鼓舞,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主任张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对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宁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先进的金融创新产品,扩大了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深度和广度,能有力地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增加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

    张宁表示,我国的基金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已取得了不小成就,在推动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公司集聚上海,上海已拥有包括多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在内的17家基金管理公司,占全国基金管理公司总数的40%;这些基金管理公司已管理了13只封闭式基金和15只开放式基金,占全国基金总数的30%,管理的资产超过全国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30%。

    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在短短的4年间完成起草、修改、审议等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整体方略,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精神。在我国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为基金业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着基金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诚信意识不断加强,投资运作规范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基金业即将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

    张宁表示,作为证券市场一线监管部门,上海证管办要认真学习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基金法规与监管规则,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有关机构以及专业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其贯彻落实于日常的运作和管理工作中,共同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炜)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石化前三季净利润增六成


2003-10-29 04:20


   

    拟以33亿元向母公司收购茂名乙烯

    上海消息 中国石化(600028)今天披露了三季度报告,公司今年第三季度和前三季度业绩均呈现增长。与此同时,公司还宣布将以人民币33亿元(折合3.99亿美元)向其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购茂名石油化工公司的生产经营性主业资产(茂名乙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据公司季报显示,2003年7至9月,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中国石化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58.20亿元,同比增加23.69%,净利润为人民币50.39亿元,同比增加10.72%。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为人民币1107.55亿元,同比增加20.44%,股东应占利润为人民币63.36亿元,同比增加35.94%。

    2003年前三季度,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006.62亿元,同比增加32.93%,净利润为人民币148.04亿元,同比增加63.49%。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前三季度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为人民币3132.29亿元,股东应占利润为人民币170.37亿元。

    对于今年第三季度取得的良好业绩,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王基铭认为是公司及时抓住市场机遇的结果。王基铭说,踏入第三季,国际原油价格继续维持较高水平,国内成品油、化工产品需求旺盛,化工产品价格平稳回升。在此情况下,中国石化以市场为基础,努力扩大经营量,优化生产经营,使得油气产量、原油加工量、成品油销量、乙烯产量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由此,在上半年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基础上,三季度再次取得良好的经营成果。而对于巨资收购茂名乙烯的决议,王基铭表示,此次收购茂名乙烯不仅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中国石化的核心化工能力,以便抓住化工周期复苏的机遇,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备忘 10.29


2003-10-29 04:20


   

    沪市:宝钢股份、上海梅林、沪东重机停牌一天。

    浦发银行、首创股份、钢联股份、中国石化、中信证券、歌华有线、四川路桥、*ST江纸、万东医疗、冠城大通、人福科技、同仁堂、哈高科、上海汽车、永鼎光缆、长征电器、杭钢股份、兴发集团、益鑫泰、上海贝岭、美都控股、中国化建、九发股份、云大科技、*ST桦林、金牛实业、哈空调、山东铝业、亚星客车、秦岭水泥、华龙集团、冠农股份、兴业聚酯、凯乐科技、国电南自、亿利科技、东方创业、南钢股份、钱江水利、星新材料、洪都航空、振华港机、振华B股、大厦股份、中新药业、天通股份、广州药业、澳柯玛、ST珠峰、亚宝药业、精伦电子、华微电子、昌河股份、龙净环保、太工天成、长江股份、海龙科技、中铁二局、山东黄金、科大创新、茉织华、茉织华B、裕丰股份、潜江制药、精达股份、金晶科技、青岛啤酒、轮胎橡胶、轮胎B股、神龙发展、交大南洋、尖峰集团、珠江实业、青岛海尔、天颐科技、长安信息、东软股份、西单商场、实达电脑、兰陵陈香、辽宁成大、山西焦化、*ST黑豹、东盛科技、中储股份、ST宜纸、保税科技、鹏博士、山西汾酒、华北制药、第一医药、上海电气、电气B股、ST自仪、ST自仪B、海欣股份、海欣B股、南京化纤停牌一小时。

    深市:*ST灯塔开市起停牌。中科健A、锦化氯碱、津滨发展、民丰农化停牌一天。

    深发展A、北大高科、ST中华A、ST中华B、深深房A、深深房B、*ST盛润A、*ST盛润B、深南光A、深国商、深国商B、农产品、深圳华强、特发信息、海王生物、胜利股份、*ST天鹅A、*ST天鹅B、徐工科技、富龙热力、*ST珠江、*ST珠江B、广州浪奇、红太阳、粤美的A、湖南投资、泰山石油、ST新大洲、紫光古汉、宝光药业、西北轴承、蓝星清洗、ST威达、阳光股份、*ST圣方、*ST比特、兰宝信息、合金投资、*ST英化、*ST南华、领先科技、石狮新发、大连友谊、山推股份、惠天热电、鲁能泰山、西安饮食、*ST环保、振华科技、南风化工、武锅B、武汉中商、江西水泥、炎黄物流、鲁西化工、秦川发展、张裕A、张裕B、天山股份、海南高速、科龙电器、清华紫光、凯迪电力、欣龙无纺、大连金牛、湖北迈亚、佛塑股份、兰光科技、圣雪绒、豫能控股停牌一小时。(上海证券报 )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提示 10.29


2003-10-29 04:29


   

    ■新股上市:(600021)上海电力 深市代理股票代码:003021,本次上市24000万股,发行价:5.80元/股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600200)江苏吴中

    ■新股配售缴款日:(737477)杭萧钢构 深市配售代码:003477,发行价:11.24元/股

    ■国债终止上市日:(000896)96国债(8)

    ■国债摘牌日:(101968)国债968

    ■股息到帐日:(600730)中国高科

    今日提示由港澳资讯提供,如有出入,请以公司公告为准

    本版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上海证券报 )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电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2003-10-29 04:25


   

    长江电力具有长期战略投资价值。作为国内电力板块最具行业代表性、总股本和流通股本规模最大的龙头企业,长江电力将在规模扩张中实现业绩同步增长。同时,长江电力对投资者的回报将随业绩增长而提高,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长江电力将依托三峡工程建设和长江上游水力资源的滚动开发,以水力发电为核心业务,通过资本运作扩大资产规模,持续收购三峡工程陆续投产的发电机组及其他优质电力资产,实现规模与效益同步增长,用20年左右的时间将公司建设成为国内及国际一流的清洁能源公司。总体来看,长江电力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及基于行业、市场、价格、政策等诸多方面的综合竞争力,使其具备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良好基础。

    一、公司简介与募集资金运用

    股权结构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是三峡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原葛洲坝电厂所有发电资产、以及与发电业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生产设施等资产作为出资,与华能国际、中核集团公司、中石油、葛洲坝集团和长江勘测院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此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3亿股,三峡总公司持股比例为89.5%;发行后总股本为78.56亿股,三峡总公司持股比例为63.0%。

    表1:长江电力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股份类别           发行前比例   发行后比例
    一、发起人股
    1、国家股             95.5%        67.22%
     其中:三峡总公司      89.5%        63.00%
    中核集团公司           3.0%         2.11%
    中石油                 3.0%         2.11%
    2、国有法人股          4.5%         3.17%
     其中:华能国际         3.0%         2.11%
    葛洲坝集团             1.0%         0.71%
    长江勘测院             0.5%         0.35%
    二、社会公众股           --        29.61%
    合计                   100%       100.00%

    资产状况

    长江电力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来源于电力销售,目前公司所拥有的发电资产为葛洲坝水电站,葛洲坝水电站位于湖北省宜昌市长江西陵峡出口,是我国在长江干流上兴建的第一座水力发电站,属径流式电站。葛洲坝水电站于1970年12月30日开始兴建,1981年7月30日首台机组并网发电,1988年底全部建成投产。葛洲坝电站安装有21台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装机容量271.5万千瓦,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139亿千瓦时,实际多年平均发电量157亿千瓦时。目前葛洲坝电站所生产的电力由国电华中公司统购包销,上网电价为0.151元/千瓦时。

    募集资金用途

    长江电力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收购三峡工程首批投产的2#、3#、5#和6#发电机组,包括水轮发电机、辅助机电设备、相关坝段工程及其它附属设施等,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负债解决。目前4台机组已并网发电并且运行稳定。长江电力收购4台三峡机组的行为从2003年9月开始,到2003年10月完成。

    建设中的三峡电站设计安装26台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是世界上最大的水力发电机组,工程计划于2009年全部完工。全部建成后,三峡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820万千瓦,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为847亿千瓦时,届时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三峡电站电量的受电市场由国家划定为华东、华中和广东。

    收购价格与收购效益

    长江电力收购三峡发电机组的交易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防洪、航运等公益性资产不在收购范围内,而留由三峡总公司负责运营维护。根据评估值,暂按总价值187.5亿元估算长江电力收购4台三峡机组的交易价格。

    长江电力收购4台三峡机组后,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51.5万千瓦。此次收购行为将使长江电力每股收益有一定增厚效应。公司在利用募集资金收购4台三峡机组后,2003年每股收益相比不收购三峡机组增幅可达30%左右。但由于收购从9月份才开始实施,因而新收购机组的盈利能力在2003年只能得到部分体现,2004年收购效益才会得到充分反映,预计2004年公司每股收益可在2003年基础上增加约40%。

    二、长江电力竞争优势分析

    清洁能源将得到持续发展

    电力行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2002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3.53亿千瓦,发电量达164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5%;2003年上半年发电量同比增长15.43%。2002年以来,由于全国用电大幅度增长,电力供应趋于紧张,出现了地区性缺电现象。预计未来2-3年内全国仍将处于缺电状态,电力行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据国家电网公司预测,电力行业未来10年将保持6.6%-7.0%的年均增长水平,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2010年将达6亿千瓦左右,2020年将达到9亿千瓦左右。

    表2:近几年全国用电量持续增长
    年度     用电量同比增幅
    1999         6.6%
    2000        11.4%
    2001         9.0%
    2002        10.3%
    2003.6      15.4%
    资料来源:《中国电力年鉴》,中国能源网

    水电符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将得到持续发展

    根据我国"积极发展水电"的能源结构调整方针,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我国未来15年的水电开发目标,到2015年水电装机要达到1.5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比重由目前的24%提高到28%,水电资源的开发率将由目前的17%达到40%,成为世界第一水电大国。

    水电的低成本优势将更为显著

    目前我国水电和火电单位千瓦造价分别为7000-10000元和4500-6300元,水电建设成本比火电高约40%,但水电每千瓦时0.04-0.09元的运行成本,较火电0.198元左右的运行成本低50%以上,水电综合发电成本低于火电。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我国电力行业将实行发电排放环保折价等政策,建立起一种有利于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火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要求所需资金约占总投资的1/4,使火电建设成本优势弱化,水电的低成本优势将更为显著。

    电量消纳前景广阔

    长江电力收购4台三峡机组后,主要受电市场由原来的华中地区扩大为华东、华中和广东三大市场。其中葛洲坝电厂电量仍由国电华中公司统购包销,三峡机组电量根据国家确定的消纳原则,与受电地区签定合同消纳,主要受电市场为华东、华中和广东,今年暂送华东、华中和重庆,明年新增广东市场。

    三峡电量消纳拥有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三峡电站的电能消纳由国家划定市场,并已纳入各市场的电力平衡。三峡电站电量的消纳,直接关系到世界最大水电工程能否充分发挥效益以及受电地区经济发展,需要政府有力、有效的规划和组织。国家计委经多年研究和协调,通过"计基础[2001]2668号"文确定三峡送电方案,三峡电站的电力电量将根据"最大限度发挥发电效益,尽可能不弃水或少弃水"的原则,划定华中四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河南省)、华东三省一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消纳。

    预计2003年三峡电站将发电61.3亿千瓦时,分别送往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等五省二市。目前长江电力与各受电地区的2003年购售电合同已正式签定。

    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建立开放性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正有序推进,这对于跨区域向三个市场销售电力的长江电力来说,无疑意味着前所未有的天时与地利,电量消纳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主要受电区缺乏一次能源,对外购电量有较高依赖程度

    华东和广东市场的共同特征是一次能源严重缺乏,电力需求旺盛,未来用电增量主要依赖外购电量,两大市场对外购电量的依赖为三峡电量消纳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华东三省一市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同时又是能源缺乏地区,煤炭资源非常有限,水电大多已经开发利用,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供应大部分只能靠区外解决:一是山西、内蒙等地的煤炭;二是西气东输;三是中西部水电。同时,由于目前能源消耗主要依赖煤炭,导致污染严重,使得华东必须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力度。在此条件下,区外送电由于成本低廉、有利于环境保护而成为满足华东电力需求的重要手段,三峡电能也因此在华东地区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广东省严重依赖外来能源,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20%,水能资源已经开发77%,余下的多为开发难度较大的电站。截止到2002年底广东全省装机3580万千瓦,小型柴油机、燃气轮机装机达1200万千瓦,不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且所用燃料需要大量省外调入和进口,由于油价上涨,很多小油机因成本高而停发,使广东电力供应更加紧张。国家已经确定,十五期间广东新增用电需求主要靠区外解决,主要是西部和三峡送电。因此,三峡电能在广东的市场空间较大。

    华中地区虽有一定的水力、煤炭资源,理论蕴藏量分别占全国的6.7%和2.6%,但开发程度较大,分别已达到了68%和44%。如果继续开发华中地区的水力和煤炭资源,将会付出更高的成本。因此,从长远看,三峡电站对解决华中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问题将起较大作用。

    三大市场未来电力需求强劲

    三大受电市场均为电力需求旺盛地区, 2002年华东、广东、华中用电量增幅分别为14.4%、13.7%和10.3%,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预计2003、2004年三大市场电力需求增幅仍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未来几年尤其是华东、广东将有较大的供电缺口,预计华东地区2010年需要输入区外电1000万千瓦,广东省2005年需要输入省外电1000万千瓦。受电地区强劲的电力需求以及较大的供电缺口,为长江电力电量消纳提供了坚实的市场保证。

    根据三峡机组发电量和三大市场用电量的预测, 2003年、2004年三峡机组发电量在三大市场用电增量中所占比重只有7.4%和33.2%,三大市场为三峡电提供了巨大的消纳空间。

    表3:近三年三大市场用电量增幅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
    年度        华东      华中      广东     全国平均
    2002       14.4%     10.3%     13.7%      10.3%
    2003(E)    10.5%      8.9%     10.0%       8.9%
    2004(E)     8.8%      8.1%      8.5%       7.8%
    资料来源:《2003中国电力市场分析与研究》,《中国电力市场分析与研究  2003年春季报告》

    表4:三峡电占三大市场用电比例
    年度                            2003年     2004年
    三峡电占三大市场用电总量比例     0.7%       2.6%
    三峡电占三大市场用电增量比例     7.4%      33.2%
    资料来源:计基础[2001]2668号文,《2003中国电力市场分析与研究》
    《中国电力市场分析与研究  2003年春季报告》;《电力工业统计资料提要2002》

    发电特性与市场用电特性互补

    长江电力所属葛电厂和三峡电站的发电量受长江来水影响,一般5至9月为丰水期,发电量占全年的60%左右,10月至次年4月为枯水期,发电量占全年的40%左右。如果孤立地看,长江电力发电的不均衡使其在电能质量方面不占优势,但结合受电市场的电力需求来看,每年的6至9月份也正是华东和广东电网用电量最大的时期,即长江电力发电的波动特性正好与市场的需求特性互补。

    我们将葛洲坝电厂2002年月度发电量与广东电网2002年月度外购电量分别指数化并作图,更加形象地模拟长江电力发电量和受电地区电力需求在一年中波动趋势的吻合程度。三峡电站调节能力好于葛洲坝,其发电出力与市场需求的吻合度将更高。

    同时,基于华中电网水电比重大、枯水期电力供需紧张的现状,三峡机组的电力将在丰水期增加向华东、广东的送电比例,枯水期增加向华中的送电比例。因此,长江电力的电量消纳不仅在总量上、而且在结构上具有更加乐观的市场保证。

    价格竞争优势明显

    长江电力具有明显的电价优势,其中葛洲坝电厂电价大幅低于电网平均水平,三峡电价的定价原则决定了其竞争力。在未来参与竞价上网时,长江电力的电价竞争力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葛洲坝电厂以低电价体现竞争力

    目前葛洲坝电厂电量送往华中电网,上网电价为0.151元/千瓦时,远低于华中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0.29元/千瓦时)和全国平均上网电价(0.282元/千瓦时)。在目前未实行竞价上网的情况下,葛洲坝电厂电量由国电华中公司统购包销,电价相对较低。

    虽然竞价上网后电价走势取决于多重综合因素,但如果一个公司上网电价大幅低于目前平均上网电价,那么至少可以判断,在竞价上网时其上网电价上升的潜力较其他公司大。因此,基于竞价上网预期,葛洲坝与华中电网平均上网电价0.14元的差距,将会使其拥有较大的电价上升潜力。

    表5:长江电力与部分上市公司电价上升潜力比较
    公司名称  权益装机容量  发电方式  平均上网电价  高于所属电网电价
                (万千瓦)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华能国际     1555         火电       0.328             0.05
    桂冠电力     59.2         水电       0.217            -0.04
    龙电股份    115.6         火电       0.207            -0.04
    国电电力    419          火、水      0.22             -0.06
    长源电力     90.2         火电       0.271             0.00
    漳泽电力    174           火电       0.207            -0.11
                                       葛洲坝0.151        -0.14
    长江电力    551.5         水电     三峡约0.25          0.00
    注:1、国电电力、华能国际上网电价与全国平均上网电价比较;
    2、计算公式:上网电价=主营业务收入/发电量
    3、资料来源:公司数据;上市公司2001、2002年报
    4、葛洲坝电价与华中电网平均上网电价比较
    5、三峡机组落地电价与各受电区同期平均上网电价比较

    三峡电站电价确定原则充分考虑了市场承受力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定价执行政府定价,而定价的原则是"成本加成"原则,与市场供需脱节。而三峡电站定价首次考虑了市场因素,根据各受电市场的平均上网电价减去输电费用确定。根据国家计委"计基础[2001]2668"号文规定:"近期三峡电采用国家划定市场,竞争决定电价的方式,以有竞争力的电价向各地售电"、"在竞价上网之前,三峡电站要体现经济上的竞争力,送到各省市的落地电价,原则上按照受电省市电厂同期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确定,并随受电省市平均电价水平的变化而浮动"。

    根据以上原则,扣除相应的输电价后,2668号文测算的三峡电站含税平均上网电价大约为0.25元/千瓦时。根据公司2003年送电方案,加权平均上网电价为0.2369元/千瓦时。随着三峡机组投产规模陆续增加,送往华东、广东等高电价地区的电量在总电量中的比例将有所增加,这将有助于三峡机组上网电价水平上升。

    表6:三峡机组分地区含税上网电价(元/千瓦时)
       湖北    湖南     河南     江西    上海
    0.21693  0.22864   0.22581  0.26787 0.25751
       江苏    浙江     安徽     重庆    广东
    0.23193  0.27509   0.21736  0.21845 0.29531
    资料来源:发改价格[2003]7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
    注:2003年三峡电暂不送江西、安徽和广东

    低成本保障盈利潜力

    发电成本将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竞价上网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将于2004年首先在华东、东北地区进行电力市场试点,说明电力市场走向竞争已为时不远。从长期来看,由于用户电价呈下调趋势、电网盈利模式有待于形成、发电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等,发电企业将面临利润空间难以扩张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电成本就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低成本发电企业的竞争优势将在竞争中得以体现。

    长江电力以低成本保障盈利潜力

    据2001、2002上市公司年报数据计算,五大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单位主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发电量)介于0.088元/千瓦时至0.215元/千瓦时之间,长江电力单位主营成本低于这一水平,葛洲坝为0.034元/千瓦时左右,我们预测三峡机组为0.07元/千瓦时左右。因此,在发电企业长期来看利润空间难以扩大甚至被逐渐压缩的情况下,长江电力显著的成本优势使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盈利水平。

    管理优势

    长江电力所属葛洲坝电厂具有20多年丰富的水电生产管理经验。葛洲坝电厂按0.8万千瓦/人的标准配置运行管理人员,属国内领先水平,高于国内一流水电站0.25万千瓦/人的标准;三峡电站计划按5万千瓦/人配置运行管理人员,属国际领先水平。原葛电厂的各项运行可靠性指标多年来位于国内水电行业前列,在全国大中型水电厂中率先实现机电合一的运行值班制度,并于1998年12月成功地通过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鉴定验收。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后,按信息化、扁平化和专业化的原则组建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目标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了对生产成本的严格控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8号文)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文)批准,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葛洲坝电站自2003年1月1日起、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电力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公司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丰厚股利分红回报

    长江电力对投资者的回报将随业绩而增长,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长江电力将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三、在规模扩张中实现业绩同步增长

    在规模扩张中实现业绩增长与股东价值最大化,是长江电力未来发展的主题。长江电力发行上市后,将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持续收购母公司以及其他优质发电资产,实现规模与业绩同步增长。同时,长江电力的规模现状、股东背景、财务实力与管理技术水平,使其未来的扩张性增长具有较大的现实可行性。

    购并扩张的可行性

    规模优势:扩张性增长的基础

    在国内资本市场中,长江电力拥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独特的地位,这不仅为长江电力未来的购并扩张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有助于长江电力通过资本运作进入"扩张----增长----再扩张----再增长"的良性循环。长江电力的独特地位体现在:

    长江电力将确定电力行业龙头地位。长江电力上市并收购4台三峡机组后,成为国内A股市场股本规模最大的电力公司,总装机容量和权益装机容量均为551.5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仅次于华能国际(1555万千瓦)。综合资产规模、股本规模、扩张性增长潜力等多重因素,长江电力上市之初即会确立其电力行业龙头地位。

    长江电力同时是国内电力板块最具行业代表性的清洁电源公司。长江电力上市前,国内水电板块共有8家上市公司,规模最大的水电上市公司桂冠电力装机容量为59.2万千瓦,8家公司平均装机容量为18万千瓦,均不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长江电力在确立电力行业龙头地位的同时,也成为清洁电源的市场形象代表。

    表7:水电上市公司2002年规模与业绩情况
    公司名称    装机容量  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万千瓦)   (元)          (%)
    闽东电力      15.6     0.08         1.56
    明星电力       8.86    0.464        7.64
    三峡水利      14       0.05         3.88
    岷江水电      13.47    0.18         8.59
    桂冠电力      59.2     0.383        1.91
    钱江水利      18       0.17         5.65
    桂东电力       8       0.399       10.38
    乐山电力       7       0.002        0.12
    平均          18       0.216        4.97
    长江电力     551.5     0.24        12
    注:长江电力为2003年预测数据;其他公司数据来自2002年年报

    股东背景优势:购并扩张的重要条件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是长江电力的控股股东,作为三峡总公司目前唯一从事电力生产的控股子公司,长江电力在收购控股股东优质资产方面具备先天条件。三峡总公司负责开发长江中上游水电资源,其水电资产情况为:一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三峡工程,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从2003年到2009年,除2006年投产2台机组外,其余每年都有4台机组投产,到2009年三峡工程26台、装机容量共1820万千瓦机组全部投产发电;二是已批准立项的溪洛渡、向家坝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达1860万千瓦,规模相当于又一个三峡工程。优越的股东背景优势,为长江电力将来的大规模购并扩张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

    同时,长江电力在可购并资产的质量方面有明显的可比优势。五大集团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及最有实力的独力发电公司,我们假设控股股东拥有的发电资产为上市公司的可购并资产,那么长江电力与五大集团所属上市公司相比,虽然五大集团现有发电资产规模远大于三峡总公司,长江电力目前的可购并资产规模不占优势,但从可购并资产的质量来看,由于五大集团组建时遵从了质量均衡的原则,因而他们资产质量大致相当,各自内部资产参差不齐,而三峡总公司全部发电资产为同质的优良资产,因此,长江电力在可购并资产的质量方面,较五大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具有明显优势。

    表8:长江电力与五大集团所属上市公司装机规模比较(万千瓦)
    公司名称   权益装机容量  控股股东名称   控股股东装机容量
                                              (可控/权益)
    华能国际        1555       华能集团        3797 / 1938
    北京大唐(HK)    465
    桂冠电力        59.2       大唐集团        3225 / 2097
    华银电力        94.4
    山东国电(HK)   482.5       华电集团        3109 / 2092
    龙电股份       115.6      
    国电电力       419         国电集团        3043 / 2035
    长源电力        90.2      
    漳泽电力       174        中电投集团       2989 / 2196
    九龙电力        20      
    长江电力      551.5       三峡总公司    2091.5(2009年总装机)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中国电业》2003年第1期;上市公司年报

    财务实力:购并扩张的保障

    长江电力收购4台三峡机组后,预计2003年实现净利润14.55亿元,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24元,资产负债率为33%;2004年每股收益可达0.34元,资产负债率为33%左右。因此,即使不考虑股票市场融资,长江电力稳健的财务结构也使其在充分运用财务杠杆实施购并策略方面有更大的余地,在确定购并规模和购并时机方面有更大的选择权。同时,长江电力良好的盈利能力、稳定巨大的现金流入、可以预期的业绩增长空间,也为其将来成功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进行购并扩张提供了财务基础。

    表9:长江电力与部分上市公司负债能力比较
    公司名称  权益装机容量  发电方式  资产负债率
                (万千瓦)                  (%)
    华能国际      1555        火电         34
    桂冠电力      59.2        水电         18
    龙电股份     115.6        火电         17
    国电电力      419        火、水        64
    长源电力      90.2        火电         55
    漳泽电力      174         火电         65
    九龙电力       20         火电         17
    长江电力      551.5       水电         33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公告

    技术与管理能力:运营超大型发电企业的前提

    长江电力不仅具有明显的管理优势,而且拥有良好的技术水平。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在20多年的水电生产过程中培养了一批过硬的技术队伍,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力生产实现了调度自动化,在水电站自动控制技术应用方面居行业领先水平。公司现有中高级技术人员714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5%。公司曾多次派出人员参与其他大型水电站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水电行业的″人才基地″。

    业绩增长的现实性

    长江电力的业绩增长潜力,一方面体现在基于购并扩张的外延式增长,另一方面体现在基于机组发电效率提高、竞价上网有可能导致电价上升或上网电量增加的内涵式增长。

    外延式增长因素

    长江电力显著的规模优势、稳健的财务结构和巨额现金流入,为其实施兼并扩张奠定雄厚基础。

    控股股东拥有大量优质资产,使长江电力通过购并提升业绩成为可能。购并控股股东优质资产的优先权和主动权使长江电力的扩张性增长可以预期。

    除收购母公司发电资产外,长江电力还将购并其他优质发电资产,进一步提高电能质量,进而提升业绩。

    内涵式增长因素

    提高机组发电能力:预计三峡机组发电量仍有高出设计发电量10%以上的潜力。以葛洲坝电站为例,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为139亿千瓦时,但在建成发电后的二十多年中,多年平均发电量为157亿千瓦时。

    "两坝"联合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相隔38公里,发电所需的动力均是长江来水。利用三峡水库的调节作用,可以实现三峡与葛洲坝的梯级联合优化调度,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加机组出力,提高发电效率。

    规模经济效益:长江电力具有规模优势,可以通过节省管理费用、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等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承担调峰,享受调峰电价:随着三峡工程的逐步完工,长江电力具有较强的调峰能力。届时,长江电力可以承担电网的调峰电量,享受调峰电价。

    进行直供电试点: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长江电力可以凭借规模和区位优势进行直供电试点,提高效益。

    若参与实施竞价上网,长江电力拥有的发电机组,特别是葛电厂发电机组可能具备电价上涨空间。

    四、投资风险分析

    电力行业即将引入竞争机制

    2002年我国推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长期以来电力行业垄断经营模式的结束,也意味着我国电力行业首次引入竞争机制,电力企业将逐步面临竞争性电力市场。目前我国厂网分开已初步完成,并将于2004年初在华东、东北地区试点推行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实施竞价上网。如果说厂网分开给发电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么竞价上网将使其综合实力真正受到考验。与其他发电企业一样,长江电力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行业监管体制处于转轨之中

    一直以来我国电力行业实行政府多头监管模式。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履行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目前我国电力行业监管体制尚处于转轨的过程中,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形成还需要一个过程。

    基于低成本、低电价等特点,长江电力的业绩增长潜力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于一个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行业监管体制的成熟和市场运作的规范都还需要一段时间,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长江电力竞争优势的充分发挥和增长潜力的及时释放。

    公司发电业务竞争压力增加

    长江电力近期主要售电市场是华东、华中地区,其中葛洲坝电厂电量由国电华中公司统购包销,拟收购4台三峡机组的售电区由国家划定为华中和华东地区,在上述市场中,长江电力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一是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重组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成立的五大集团,是长江电力最强有力的直接竞争对手。2003年收购4台三峡机组后,长江电力总装机容量为551.5万千瓦,主要向华东和华中市场送电,而在这两个市场中,五大发电集团均拥有300-900万千瓦的装机规模。可见,在长江电力每一售电市场中,五大集团市场份额都远大于长江电力,使长江电力面临较大竞争压力。

    二是来自自身发电特性的压力。长江电力依靠长江来水发电,而长江年径流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流量分布也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影响到电能质量。这就使公司在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水能资源、科学合理地实施"两坝"联合优化调度、提高水能利用率,从而提高电能质量方面,较火电公司面临更大的压力。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风险

    长江电力将与三峡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收购发电资产、受托管理发电资产、土地租赁、综合服务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并且交易金额较大,公司有可能面临交易价格不公允等关联交易风险。同时,随着三峡发电机组的逐步建成投产,公司将与三峡总公司在电力生产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使公司面临同业竞争风险。

    资本市场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还要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货币政策、投资者信心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国内证券市场目前还不够成熟,市场系统性风险高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因此长江电力作为一只超级大盘股,其对市场的影响和受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完)
(上海证券报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短枪手 at 2003-10-29 07:34:
我来报道,这么早啊.
你早,欢迎你,大家一起研究,共同分享劳动成果。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9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0-29 04:27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六条  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3-10-29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绩滑坡让人"大跌眼镜"

业绩滑坡让人"大跌眼镜"------客观评价新股业绩



  今年前8个月新上市的43家公司中除2家没有披露同比数据外,其余41只新股的中期净利润总和同比下降了97.34%,如此大幅的业绩滑坡让市场"大跌眼镜".
  据统计,41家公司2003年中期利润总额为-2.13亿元,同比下降111.31%;净利润总额0.36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97.34%;全面摊薄中期每股收益0.0023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8.03%.统计还显示,41家公司中净利润较同期下降的有20家,占到公司总数的近一半,其中净利润同比降幅超过15%的就有12家.
  净利润同比降幅超过15%的12家新上市公司,其中有7家的业绩滑坡与SARS疫情密切相关,可以看出,这些新上市公司所处的都是一些受SARS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如航空业,出口加工业,建筑工程业及食品加工业等,特别是对于地处较早受SARS疫情侵害的广东省公司———南方航空和白云机场来说,SARS对它们中期业绩的影响表现得尤为突出.
  南方航空和白云机场中期净利润合计亏损10.71亿元, 而去年同期它们的净利润合计盈利2.91亿元,这两家公司2003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降额占到41家上市公司同期净利润下降总额(13.03亿元)的104%, 也就是说,如果剔除这两家上市公司,剩余39家上市公司中期净利润总和应是11.07亿元,反而较去年同期增长了5.58%.
  此外, 对业绩做出客观评价还有一个因素是不容忽视的,即由于新股发行存在收益被摊薄的客观原因,导致新股发行前后每股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据统计,2003年新上市的43家公司全面摊薄中期每股收益较2002年同期下降98.03%.如果剔除股本摊薄影响, 2003年43家新上市公司中期每股收益则为0.0031元,较全面摊薄中期每股收益增幅为35%.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发现, 43家公司中南方航空和白云机场盘子都相对较大,如南方航空总股本44亿,占2003年新发行股票总股本的1/4还多,白云机场的盘子也有10个亿,这样两个大盘股的巨亏对新股平均业绩的拖累可想而知.因此,如果剔除南方航空和白云机场这两个盘子相对较大的股票,其余39家新股全面摊薄中期每股收益为0.1095元,高于A股市场2003年平均0.1028元的中期每股收益;如果进一步再剔除股本摊薄的影响, 2003年39家新股中期每股收益达0.1479元,较去年同期中期业绩增长5.58%,同时也比2003年A股市场的中期平均每股收益增长44%.
  考虑到上述一些因素, 以及考虑到新股上市时间相对较短,募集资金往往在短期内还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的现实,因此有必要对新股业绩有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分析与评价.
  可以说, 新股业绩的好坏,质量的高低对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乃至整个证券市场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正因为此,一段时期以来,管理层有针对性地陆续推出或即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荐制度的即将引入,首发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审核标准的逐步完善,发审委制度的酝酿改革等等.相信随着上述举措的陆续实施,将有助于从源头上严把上市公司入门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础,从而也将更有力地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4-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3-10-29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两天,科技幅大幅度下行,提示手中个股已经破位的投资者要在适当的点位止损,不然只能再成更大的损失。因为大盘上涨那些大幅度破位下跌的股票也不一定大幅度上涨,请丢掉幻想,调整心态,以利再战。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5-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3-10-2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前市两市大盘呈现冲高回落的走势格局,与前两个交易日单边下滑走势不同的是, 前市盘中股指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抵抗的迹象,并且在早间还曾一度出现快速冲高的态势, 然而这股势头没能最终被保留下来,收盘股指再度到昨日收盘点位一线,由此在日K线图上留下一根带长上下影的小阳线.参看前市盘中个股表现依然显得十分凌乱, 而其中部分指标股的放量走高则显得十分显眼,象南方航空, 宝钢股份等都有不俗的表现,上述指标股的走强对盘中其他个股运行产生一些示范效应,这是主力护盘意图的体现,然而由于启动的个股数量有限,再加之盘中空方的做空力量又远远胜于多方, 使得这一意图最终没能得到较好的实现.与此同时, 我们也发现前市盘中跳水个股数量又有新增的趋势,并且在跳水过程中空方做空行为显得十分得坚决, 这是市场趋向恐慌的表现.由于目前为止多空双方实力对比显得较为悬殊, 空方已然占据短线的主动,在此情况下只有待空方做空动能消耗待尽之时,多方才能找到反击的机会,否则盘中的努力只能中徒劳.操作上投资者还是不能盲目补仓,应耐心等待为宜.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4-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声明:1、本站所有广告均与MACD无关;2、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网友发布信息非MACD观点与意思表达,因网友发布的信息造成任何后果,均与MACD无关。
MACD俱乐部(1997-2019)官方域名:macd.cn   MACD网校(2006-2019)官方域名:macdwx.com
值班热线[9:00—17:30]:18292674919   24小时网站应急电话:18292674919
找回密码、投诉QQ:89918815 友情链接QQ:95008905 广告商务联系QQ:17017506 电话:1829267491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陕ICP19026207号—2  陕ICP备20004035号

举报|意见反馈|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MACD俱乐部 ( 陕ICP备20004035号 )

GMT+8, 2024-4-16 21:45 , Processed in 0.072235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