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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通知”--给出一个庄家新的操纵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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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通知”--给出一个庄家新的操纵思路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dawei188 浏览:7057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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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全文)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下文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启动试点--给市场将带来什么?从长期看,目的是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但是目前的市场会作出如何表现呢?
试点推出的时机?在2245点,高位解决,市场没有接受,目的是让股民来高位解决,失败;目前在1150附近,市场能承受,市场的变相扩容?
规定总体要求和原则
还是市场解决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试点公司的确定--股东意向和保荐机构推荐--此股东将没有流通股东的权利--最终可能会有政府或者权力资本【庄家】决定--作为在目前的新事物,必将成为权力资本又一次吸血“概念”和工具。
试点公司的确定--并没有确定试点公司的条件--意向和推荐--给出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地雷”或“金项链”的不确定性。
股权分置方案--股东自主决定,这里的股东也没有流动股东的参与决定的权力。当然流通股东有对方案的表决权。
还会有细则出台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要求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流通股东的权力--表决投票权
表决的方式--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系统的如何保证公平公开,数据正确?
决议通过-- 股东 表决权的2/3 + 流通股东 所持 表决权 2/3--是以股份多少来决定表决权?--如这样,在市场中进行筹码收集--获得表决权--得到一个有利于“收集者”的利好--出货 这将形成一个新的操作思路--可能吗?--现在价格很低或再打压,可以获得低廉筹码,用于操作。 庄家以相对以前的少量的资金控制流通盘1/3+1股实现否决权--决定了大股东(非流通股)的利益。
总之:进入一个新的庄家操作模式的阶段。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试点公司 聘请 保荐机构--具有利益关系--会形成 共同 操纵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安排--若非流动股东,通过操纵,在二级市场获利丰厚,还在意“额外”的奖赏吗?只不过短期的操作有点障碍而已--当跟庄,应关注时间表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处置方案: 试点公司+保荐公司制定方案 --有关部门批准--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利益存在,就不能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未来将会形成一套新的 庄家 操纵(股权分置)的操盘思路,政策只不过是一种工具而已。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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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8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官方文件,其必然是慎重及为解决当前主要问题的
那么主要问题是什么?保险、券商、基金〔市场的主力庄家〕等的资金不足也--社保是温总理 工作的关键之关键,如何解决资金问题更是关键,怎能亏掉呢?
小股民呢?现在还有信心吗?没有了。
谁在吸纳呢?
总之,下跌的空间已经很少了。
5月9日,先跌,然后会快速地脱离底部--乐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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