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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k

10月13日与实战有关消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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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俱乐部

发表于 2004-10-1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棉纺织品机会比较大,化纤品由于国际油价影响使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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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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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几年前的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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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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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非流通股 引来股市的春天 !!

注销非流通股是解决“股权分置”的良药.

理由如下:

1、物以稀为贵.
近些年来,新股之所以能高谥价发行,其本身就默认了国有股、法人股等的不流通,即这些“死股”,不构成因上市而扩大盘子,造成股票泛滥而稀释股价。

2、早已收回成本。
这些年来净资产价的非流通股,早已从“分红”、增法、配股中收回了成本。

3、适当补偿。
非流通股被注销后,必然导致二级市场股价爆涨,流通股持有者,可适当补偿非流通股的因注销而产生的“损失”。

4、恶意圈钱自然消失.
要想成为大股东,必须从二级市场购买相当比例的流通股,二级市场股价的涨跌与大股东有了直接的 厉害关系,恶意圈钱就会自然消失.

5、要讲诚信.
股市建立之初就默认非流通股不流通的,不能股市发展了十几年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发行了上千支股票后,管理层利用权利擅自要改变游戏规则,改变股市的原来的框架,从大的方面讲是与民争利,愚弄小股民,从小处讲是不讲诚信,是毁约.

6、MBO们将大发横财。
任何形式的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平调整股本比例也好”,“解决股权分置”也好,都将导致股票泛滥成灾,通过场外廉价转让的外资收购、MBO们将大发横财,抄了世纪大底后有了出逃的机会,股民的股市投资将化为乌有,股市严重失血,继续走熊,直至崩盘.

7、引来股市的春天。
注销非流通股后,股市的同股不同价等的结构性矛盾自然解决,同时股市更能平稳的与“国际接轨”,7000万股民将欢呼雀跃,管理层也恪守了诚信,是真正的双赢。当然从表面看,国有资产“流失”了,但从大处看,从长远看,对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将引来无穷的生机。

8、十年大牛市的开始。
最后,再次呼吁注销非流通股,如果真有这一天的到来,就是中国股市十年大牛市的开始。真正的盼切着能有这一天。为了这一天,大家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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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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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股市——机制更加完善 !!!

最近一个多月来的股市可谓令人眼花缭乱,不仅行情的变化跌宕起伏,而且消息面也是热点纷呈,让人目不暇接。从证监会提出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到眼前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又到《公司法》的修改拟降低股票上市的门槛,等等。不过,仔细一梳理,投资者不难发现,这其中的许多消息都由一根“红线”贯穿,那就是让上市公司更多更好地圈钱。可以说,透过这些消息,或者说一旦相关的措施真正地落实起来,那么,中国股市的圈钱机制可望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可以说是从上市条件的设立到股票的发行上市,最后到退市的安排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圈钱体系。


  先看上市条件。应该说,我国股市的门槛并不高。不仅门槛设置不高,而且把关也不严,因此而造成弄虚作假上市泛滥,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不高,从而使得我国股市成为标准的垃圾市,绝大多数的公司根本就没有投资价值可言。然而,就是这样一种低门槛设置,在圈钱者甚至是一些为圈钱者说话的部分权威人士看来,它还是高了,还要再降一降。于是,在《公司法》的修改上,一些专家们便大做文章。近日,据一篇报道称,《公司法》修改临近尾声,股票上市门槛可能降低。而这种降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当地降低上市条件和门槛,包括降低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要求和公开发行比例要求;二是考虑改革上市公司监管方式,适当调整监管机关职能,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终止等事项不再由行政机关或监管机关审批,而改由证券市场的提供者和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决定。若这般《公司法》修改案一旦被通过,那么,自然会有更多的公司争抢着到股市里来圈钱了。


  再看股本结构,股权分裂问题不仅未能解决,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剧这种股权分裂的现状。如果说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在股市设立之初是为了确保国有股股东的控股地位的话,那么发展到后来,股权分裂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更多地圈钱的目的,以便最大限度地圈取流通股股东的资金。如今,在广大的投资者已普遍醒悟过来的情况下,解决股权分裂问题已成为时下股市里最迫切的问题。以至于今年初出台的“国九条”也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股权分裂问题,以至于证监会主席尚***日前也表示,股权分置对价格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流通股东,对非流通股东也不利,会是一个双输的结局。然而,说归说,做归做。不仅当前对股权分裂问题毫无解决的办法,而且《公司法》修改案还准备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加剧这种分裂状态。《公司法》现行规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以上,可根据《公司法》修改案,这一比例甚至降低为百分之十以上。根据这一修改案,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最高可从现在的85%上升到90%,这不是要进一步股权分裂么?当然,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让这些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来,即实现圈钱最大化的目的。


  然后看看股票的发行方式。本来,最近几年,我国股市的新股发行一直是采取定价发行的方式,新股发行市盈率被控制在了20倍以内。虽然这种发行方式带有较大的行政色彩,但它却控制了新股发行价格的过度上涨,避免了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发生。而且,这种定价发行的另一个好处就在于,股市过度低迷之时,新股存在着发行不出去的危险,发行人不得不因此而暂停新股发行,给股市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相当理性的发股方式,如今却要被市场化发行的询价发行方式所取代了。如此一来,一旦行情火爆之时,新股发行价的暴涨将是不可避免的,闽东电力88倍的发行市盈率这一纪录被改写将是可以肯定的。而一旦行情低迷之时,发行人还可以就地还价,这样一来,新股发行就可以源源不断地发行下去了。可见,改革新股发行方式的目的,还是为了上市公司能最大化地圈钱。


  最后再看看退市机制。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开始于2001年4月PT水仙的退市,至2003年年底,沪、深两市累计有14家上市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退市。然而,到了今年,上市公司的退市明显加快了步伐。截止9月30日,今年已有*ST南华(000660)、*ST环保(000730)、*ST鞍成(600669)、*ST石化(000013)、*ST北科(600878)、*ST比特(000621)和*ST斯达(600670)7家公司宣布退市,正好是前三年退市总数的一半。退市制度本是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一项基本制度,原本无可厚非。但在我国股市里似乎是另有用意,它是上市公司的逃脱之法,管理层也因此而得到解脱。本来,在没有退市制度之前,作为管理层与地方政府来说,还会积极地为那些拟退市公司寻找出路,如琼民源演变为中关村便是这样一种典型,这不仅是管理层应尽的责任,而且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但退市机制出台后,管理层与地方政府便可不再为此而努力了,而是一退了之,把股票退到一个植物人一样的三板市场里,任其自生自灭,任凭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如此一来,那些上市里圈了投资者钱财的上市公司,也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无须对投资者进行交待了,而管理层更是可以笑看三板市场的“扩军”与“发展壮大”。再联系到股票上市门槛的降低来看,在更多的公司来股市圈钱的同时,管理层又为三板市场准备的更多的后备力量,而一家公司就这样走完其从上市到退市的股市之旅的同时,也从股市带走了所圈取的大量募集资金,也算是“潇洒走一回”了。因此,退市机制明显是对中国股市圈钱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得中国股市的圈钱机制变得“完美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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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俱乐部

发表于 2004-10-1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帝国主义的资本家还黑
玩转资本运作,几年就进了富豪榜
真是自叹不如啊~~第一和第二都才3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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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帖中的观点甚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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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座大山啊!

做人真苦,谁叫我那么不幸生在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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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但注销散户炒股亏损帐目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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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机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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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俱乐部

发表于 2004-10-1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知情人士透露、据透露

又是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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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傻大个大发癫的成因?10月12日证券会发布的新规。

附: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 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     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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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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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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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3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干脆彻底崩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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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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