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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讨论:有限赔付会否引发市场剧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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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急讨论:有限赔付会否引发市场剧烈反映?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郝平淡 浏览:35291 回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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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讯!(转自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收购范围有哪些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债权实行全额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金融机构清算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部分如何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额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客户承担自主买卖及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同时,推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为何要对一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

    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信托和委托理财是一种投资行为,它有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也有可能产生损失,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因而这两类产品均对投资人有最低金额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在国家面临许多社会问题和困难群体的情况下,按九折收购大额个人债权,应为投资者可理解。

    打折收购标准是什么

    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

    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收购个人债权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名实相符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

    债权人是否可选择不接受收购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完)




谁来负责保证金安全?高危券商让股民分担风险

2004-10-16 12:47    莫菲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真的不100%担保股民保证金了吗?”
  一则可能于10月中旬出台的客户保证金与个人委托理财资金按市场化原则有限赔付的消息引发了市场人士的恐慌。
  2004年10月14日,上证指数猛然下跌53.78点,收盘1332点,创下了近两年股市单日最大跌幅,几乎把由国家五道金牌引发的“9.14”救市行情一抹而光。
  据权威人士透露,自今年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研究券商客户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度。9月,国务院办公会议对此事定调“今后证券公司发生关闭、破产,出现支付危机时,国家将有条件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基本原则为:2004年9月30日前,对于客户存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国家连本带息100%赔偿;对于自然人委托理财业务,资金量较小的国家将偿还100%本金,大额资金国家将按照本金的90%支付。
  该人士称:这意味着2004年9月30日后存入的保证金或个人委托理财资金,国家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有限赔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正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有限赔付的细则,并拟于近期联合公告。
  重大分水岭
  9月30日无疑成为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的重大分水岭。
  从这天起,他们必须学会自己“走路”——挑选证券公司,并对自己的抉择负责,一旦券商破产,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
  “这是一个信号,股民必须接受这个现实,国家信用不应过度介入这一问题。” 央行有人士认为。
  按照原先的内部规定,国家承诺对个人保证金全额赔偿,这在新华、南方事件中有先例,而资金通常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垫付。但面对德隆上百亿的资金窟窿,与此后可能出现的一批高风险金融机构倒台,政府深感解决问题的棘手性。
  “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财政负担较重、公共资金不足,尤其是面对保证金安全问题投鼠忌器。”央行人士说。
  事实上,央行高层曾表示并不赞同一味地用央行资金无限为破产金融机构买单,并称要“把他们踢出局”。
  这就造成了中国证监会在处置高风险券商时的极大困难。
  “如果客户保证金无法落实,一些高危券商无法关闭,长期以往,劣质券商问题越来越大且越来越多,更难以解决,这并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证监会人士表示。
  甚至某些券商存在把问题“造大”来博弈政府的错误心态。
  引入市场化原则处理券商顽疾迫在眉睫。
  于是,在证监会全面审计德隆系时,中国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向高层提交了一份关于保证金有限赔付思路的报告。
  报告的主旨是证券公司挪用股民保证金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将尽力赔偿,一旦破产清算后依旧无力全额返还,那这部分损失由股民自担。
  某券商总裁告诉记者,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曾小范围征求了一些券商有关保证金有限赔付的意见。当时,证监会的表态是这制度迟早都要推出。
  据悉,9月国务院对有限赔付制度基本定调后,中国证监会在10月6日召开的各地证监局长会议上已传达了这一精神。并为这一制度的出台作了一系列周密安排。
  10月8日,各地证监局通知各署地证券公司,要求各证券公司立即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同时,各地证监局将对辖区内综合类证券公司进行现场彻查。
  某券商财务总监认为,“实质上,这是政府在推有限赔付制度前的再次摸底,而立即停止三大委托理财业务也是响应国务院精神,在制度未公布前,尽量减少股民无谓的损失。”
  时机成熟?
  “就国务院定下的原则而言,国家还是充分考虑与正视券商的历史问题,并愿意为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与个人委托理财资金几乎全额买单。”业内人士认为。
  申银万国人士介绍,保证金问题分为存量与增量。
  对于增量问题,证监会力推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监管或独立存管制度,这就在制度上设立防火墙,杜绝券商挪用客户增量资金现象的发生。不少券商,如国泰君安正在制定“证银通”、申银万国在推“收支两条线”方案。
  目前,最难以解决的是被券商挪用而无法归还的保证金存量问题。
  因此,在对待历史问题上国家必须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兜下损失,否则国家信用丧失,引发早已遍体伤痕的股民们的保证金挤兑,甚至社会危机。在这一问题上,有关当局看得十分清楚。
  “而迫于来自证监会与市场各方的压力,最近券商也不敢明目张胆地挪用客户保证金。这正是推出该制度的有利时机。”业内有一种声音认为。
  但也有一些敏锐的市场人士与股民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
  一些股民认为,股市走到今天,股民可以说是遍体伤痕,欲哭无泪,再也经不起折腾,脆弱的股民需要的是休息和安宁。
  而某著名财务问题专家认为,“现在根本就不存在实行‘有限赔付’的条件,推出时机还不成熟。”。他的理由是:首先、当前券商的信息披露制度极不完善,券商与投资者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第二、没有专业的评级机构来给券商划分等级,明示究竟哪些券商有问题。第三、国家把部分担保责任让度给投资者,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普遍信心不足的情况下推出有限赔付制度,习惯在“国家保险箱”中保险的投资者将失去保险,有可能出现投资者退出股市、集中提款等现象。投资者需要有一段时间逐渐理解与接受。
  某券商总裁感叹:“知道迟早要推,但没有想到来得这么快。关键不在有限赔付多少钱,而是对于投资者的心理影响。”
  据悉,原来的海南省证券公司在被宣布为高风险券商后,尽管国家承诺100%兑付,但是客户保证金还是从15亿缩至5亿。
  券业强行洗牌
  “证监会出此招,最终目的就是要关闭23家高风险券商,有限赔付制度势必导致高风险券商的客户流失,让这部分券商实际生存不了,最终被市场淘汰。”上述券商总裁说,“政府需要股民的理解与支持,共同约束与外部监管证券公司。”
  可以预见,今后的客户保证金将由 C、D类券商向A类券商即规范创新券商集中。必然的结果是,强者恒强,弱者更弱。不仅高风险券商被淘汰,而且小券商也可能遭遇较大冲击。
  “一般意义上,股民会认为净资本高的大券商有保障,”该总裁认为,“因此,伴随着有限赔付制度推开,券商之间市场化的重组并购也将升至另一高潮。”
  那么如何让投资者在这场券业撕杀与国家担保的逐步淡出中尽可能减少损失呢?
  央行人士表示:“政府也一直在考虑这一问题。”他表示,政府曾提出两大设想。
  一、建立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即当券商依法破产、被责令关闭或撤消时,用该基金补偿投资者因被券商非法动用造成的损失,资金来源是券商按规定交纳的资金、境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等。此保险必须是政府发起的强制性保险而非商业类保险,它可为投资者承担部分的券商担保。
  二、当券商破产时,其资本金优先偿还客户保证金,以减少客户损失。
  如果上述两个方案能够通过,那么客户保证金的保险制度将更为完善。
  客户保证金赔付制度从原先国家无限担保转变为由国家、券商与投资者三方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方式十分近似于国外盛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迫使储户参与到对银行的共同监督中来,使得外部监督更为有效。
  “变革是痛苦的,但阳光总在风雨后。”该人士最后说。

[ Last edited by 飞舟 on 2004-10-17 at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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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都很稳定或是已麻木不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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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折也仅是个跌停版?问题是谁还敢进来?不出去即销户已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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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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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look_talk at 2004-10-17 12:01 PM:
绝对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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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不明确还是暗箱操作,也许会引发销户或动荡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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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赔付是居心叵测。

应该是20万以下的全额赔付,20万以上的有限赔付。

或者个人保证金全额赔付,机构保证金有限赔付。

这样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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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mimidog at 2004-10-17 12:21 PM:
有限赔付是居心叵测。

应该是20万以下的全额赔付,20万以上的有限赔付。

或者个人保证金全额赔付,机构保证金有限赔付。

这样比较合理。
无论数额,亏损自认,挣钱白挣,这已不是一般的市场操作问题了。大资金炸盘离开,小资金照样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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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是打击一小撮,但表面上反应强的是多数,对明天上下都有好处。
能把盘子打下去,欢迎,能逼多数人就此交货,欢迎。

“大资金”?肯定不是最大的,依然是“小鱼”。

[ Last edited by Hammer on 2004-10-17 at 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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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Hammer at 2004-10-17 12:28 PM:
其实是打击一小撮,但表面上反应强的是多数,对明天上下都有好处。
能把盘子打下去,欢迎,能逼多数人就此交货,欢迎。

“大资金”?肯定不是最大的,依然是“小鱼”。

[ Last edited by Hammer on 2004 ...
问题是,出局后永远离开,你
卖给谁,时间一长你的货又被有限赔付,因为目前毕竟是负和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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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ST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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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章作业和逆水行舟都是不足取的,出事是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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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现在是凶多吉少,这个混水不趟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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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下跌就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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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一步就轮到券商和机构割肉了,哈哈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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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股市跌下来是不给你反弹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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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其他消息,弄不好会出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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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另一论坛讨论是平稳的观点为:不要想太多,国家还舍不得股市这块肥肉。出去人会有,但比例会极小(这是国情所决定的,为什么股市如此不规范,但还有几千万人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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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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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拼命甩包袱.只想清水捞银子.当然.这也有它正面的一面.可问题是.股民遍体鳞伤.已无自主退出的选择权了.可怜..中国的股民!
我们这个政府贪官能不能少点.别那么遍地贪官.满天娼妓好不好?
现在为什么不提为人。
什么戴表?.现在手机上有时间.要表干什么?
扔到垃圾堆吧



现在只有三个人带“表”。

[ Last edited by tomni on 2004-10-17 at 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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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个长期投资没回报而只能去投机和靠赌博获利的市场,它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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