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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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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壁垒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dono 浏览:5239 回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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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形式。我国风险投资从1998年开始发展很快,目前已经达到6至10亿美元的规模。但是,风险投资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偏小;法律环境还不成熟;在一些认识上并不统一;有关操作缺乏经验;民间参与不多。2001年7月12日,由北京新华信管理咨询公司、新疆石河子开发区总公司和上市公司新疆天业作为发起人的风险投资实体——天绿创业投资中心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模式采用国内尚无先例的有限合伙制,但仅半年多时间,天绿竟然中途“夭折”了。有限合伙制这个在国外已被广泛证明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在中国培育发展起来却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主要由于目前我国不仅不具备建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而且现行法律还阻碍着有限合伙制的组建。
1997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当年8月开始施行。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例如,该法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该法中的其它条款同样限制着有限合伙制的建立。如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32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两条又会使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国失去合法性。1992年通过人《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形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做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此外我国合伙企业还面临着双重纳税义务,即33%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资本收益所得税,即使允许有限合伙制形式的存在,这样重的税负也不利于做风险投资业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以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等规定都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此外实收资本金制度和累计投资不超过本也不利于有限合伙制下的风险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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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制约了有限合伙制法律组织形式的设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就目前市场条件而言,急于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必然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在现有的市场体系还不足以有效监督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要求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投资者放弃投资决策的权力,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广泛吸引投资者参与;二是在没有建立个人财产和信用制度的情况下,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也很难实现。况且,为了发展创业投资而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一些原则性的改动,操作起来比较费事。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合伙人,另一方面规定所有的合伙人均需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没有有限合伙的规定,使风险投资公司无法选择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由于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障碍,合伙企业在我国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成为风险投资可选择的企业形态。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局限性更是显而易见。由于企业类型法定化的原则,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决定了公司制是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唯一可以选用的企业形态,而《公司法》又存在以上诸多法律障碍。
我国选择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模式就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或者针对风险投资的特点另行制订《风险投资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制的内容,为中国的风险投资提供一种新的组织选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在颁布相关法律的同时,制订“有限合伙制协议范本”将有助于提高有限合伙制企业制订合伙协议的水平。已有专家提出,应将有限合伙制基金写入即将颁布的《投资基金法》,并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合法性,为组建有限合伙制企业构建法律基础。合伙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需要相互对称。有限合伙是最难维持的组织形式,因为每个合伙人的不合作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整个合伙的解散,而且合伙人之间潜伏着许多利益冲突的可能。成功的合伙需要合伙人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奋斗目标,并且共同努力,同时必不可少的一份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合伙协议,内容包括基金的规模和续存期、利润的分析、合伙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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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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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加入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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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不错,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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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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