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7512|回复: 6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5-3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栾志刚 浏览:7512 回复:6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
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协作配合。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加快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措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有效利用各项金融创新工具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投资回报。要鼓励改革后的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帮助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提高公司质量。

    三、要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安排,保障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改革得到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基本前提。试点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采取有效措施,使改革方案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众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四、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中型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要积极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评判基础。

    五、保荐机构要发挥协调平衡作用。保荐机构作为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要履行好组织、引导、说明、解释的职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沟通协调工作。要帮助上市公司考虑未来发展,平衡各类股东利益,方案设计要切合公司实际,既要合法合理,符合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又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创新方法,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

    六、机构投资者在改革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以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要从流通股股东整体利益和市场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依法合规地买卖试点公司股票,参与试点公司的改革。对于凭借持股优势与其他股东合谋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的,证监会将会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做正面引导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高度敏感的系统工程。在试点期间,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集中市场的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改革进程,全面反映专家学者、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监管机关等有关各方的意见,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八、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要通过制定规则和有效监管,保障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一是要合理控制改革节奏,实行“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出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三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专项监控和稽查,加强与司法机构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营造有利于改革的市场环境。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为此,要加快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扩大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加强资本市场法制诚信建设等各项资本市场治本措施,形成改革的综合配套效应,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考虑股权分置改革与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关系,按照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程序明确国有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管理规定,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全文完)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9-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5-30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不是又在唱歌哦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12-1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7 天

发表于 2005-5-3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用的。含国有股的很难成功!哈哈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3-5-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5-3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弓没有回头箭,管理下决心了。。。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4-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5-3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最为关键.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2-3-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5-3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性消息,但表明了管理层的决心与态度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3-1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5-3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批试点本月中旬推出 绩优股和中小板列其中

“我们正在完善手中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项目,争取赶在本周末上报证 监会。”昨日,某券商投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名单将在6月中旬出台。
  该人士透露,第二批试点公司大概为8-10家。在这些公司中既有绩优上市公司,也有中小板企业,可能还有央企上市公司,但仍不会有含B股、H股的公司。至于具体方案,既有缩股的,也有送股的,但权证方案还来不及使用。
  有专家分析,第二批试点公司之所以预计在6月中旬推出,是因为必须对第一批股权分置试点进行总结,并且在第一批方案顺利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后再亮相。
  上述人士透露,部分券商上周接到证 监会指示,要求抓紧完善手头的股权分置试点项目,争取本周末上报证 监会。券商投行人员已被急召回总部,尽快拿出项目报告。
  在5月28日举行的第二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中国证监 会主席尚福林接受有关采访时表示,股权分置改革第一批试点正顺利进行,希望第二批试点企业能尽快推出。
  此前,市场上流传过多个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版本。比如,首批试点落选企业中的吉林敖东辽宁成大雅戈尔广州控股一说;又如安泰科技用友软件复星医药邯郸钢铁之说。市场人士也怀疑,有人炮制“第二批股权改革试点公司名单”以便炒作股票。管理层已有不成文的规定,试点名单不能被泄露或拟试点股不能出现股价异动。
  第二批试点公司方案是否会带领市场走出一波像样的行情?中信证券徐刚认为,A股市场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恢复股票作为风险资产的本来面目。股权分置是其中的一个缺陷,不要期望仅仅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来创造大牛市。(刘美华)
  每日经济新闻
金币:
奖励:
热心:
注册时间:
2004-4-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声明:1、本站所有广告均与MACD无关;2、MACD仅提供交流平台,网友发布信息非MACD观点与意思表达,因网友发布的信息造成任何后果,均与MACD无关。
MACD俱乐部(1997-2019)官方域名:macd.cn   MACD网校(2006-2019)官方域名:macdwx.com
值班热线[9:00—17:30]:18292674919   24小时网站应急电话:18292674919
找回密码、投诉QQ:89918815 友情链接QQ:95008905 广告商务联系QQ:17017506 电话:1829267491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陕ICP19026207号—2  陕ICP备20004035号

举报|意见反馈|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MACD俱乐部 ( 陕ICP备20004035号 )

GMT+8, 2024-5-8 18:23 , Processed in 0.412807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