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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国被长江电力股改权证欺骗的股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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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名在长江电力股改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我姓武。现在长江电力权证上市了,可是我却得不到这个应该属于我的权证。

  长江电力权证到06年5月长江电力相对说来的收盘价为4.4元,面对长电权证这个收盘价,全国有多少参与长电股改的投资者的心在流血。长江电力权证,做为长江电力股改不可分割的补偿条件,在股改方案通过十个月权证上市时,参与股改的投资者,权证的真正主人,却得不到长江电力权证,形成了数以亿计利益损失。而造成这一损失的唯一原因是长江电力把本来属于参与股改的流通股东的权证送给了其他人。长江电力的工作失误成为参与股改但却得不到长江电力权证,并形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唯一责任人。这个损失,应该而且必须由长江电力承担。

  5月25日,我与长江电力公司交涉,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我的心碎了!我的忍耐突破了极限!我抗争求公平的义愤喷涌而出!我要讨回公道,我要公平!我要告长江电力!

  我一个无限渺小的小散户,我虽然握有公理、虽然拥有正义,但我要告长江电力,有非常非常巨大的困难(我永远不惧怕这些困难)。

  为了公平,为了我的利益。为了全中国被长江电力股改权证欺骗了的股民的利益!我向所有长江电力股改中未得到权证的投资者发出呐喊:让我们联合起来一起去告长江电力,我一个柔弱的女子请求你们站出来,我一个柔弱的女子要求你们站出来。我们一起联合诉讼长江电力,我们联合起来一定能胜讼,因为案情和责任就向秃子头上的虱子太明白了,长江电力必败。

  我同时向中国律师界发出援助请求,请具有证券联合诉讼经验的律师和我联系。

  最后,特别告诉大家本次联合诉讼的得到了凌通网的无偿技术支持,凌通网提供了专门的网址和论坛帮助我们进行互相联系,请把你的联系方式通过以下方式告诉我。  

      网址: www.ltkdj.com   

         讨论专题:www.ltkdj.com /html/zt/

         把你们的观点看法可以发到论坛:www.ltkdj.com /ltbbs/index.asp?boardid=35(长江电力权证专区)

  把你们的联系方式发邮件到 qz60090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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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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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6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电力股改在权证实施中的违法嫌疑

一、长江电力发布股改方案如下:(摘自长江电力: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对价措施

  (1)长江电力以目前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0.421股,共转增33,073.76万股。非流通股股东将获转增股份全部送给流通股股东,合计转送23,281.3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股,每10股实得1.421股;
  (2)经国家批准,三峡总公司拟以减征部分三峡基金为代价,置换提高长江电力所属葛洲坝电站销往湖北省外电量的电价,折算该电站全部上网电量综合上网电价提高约0.02元/千瓦时(以正式批文为准)。按目前总股本计算,长江电力每股收益提高约0.025元;
  (3)长江电力以经审计的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以目前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74元,共计派现136,694.4万元。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现金转送流通股股东,合计转送96,222万元,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4.14元,每10股实得5.88元(含税);
  (4)除三峡总公司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目前持股量的10%送股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2496股。

  通过上述措施,流通股股东每10股共获送1.2496股及现金4.14元,每10股共实得1.6706股及现金5.88元(含税),同时还可享受葛洲坝电站电价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

  2、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承诺

  三峡总公司承诺: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2015年之前,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占长江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55%,但三峡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加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达到长江电力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除三峡总公司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达到长江电力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认股权证计划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后,经有关部门核准,公司将实施认股权证计划,发行计划如下(以经监管机构核准后发布的公告为准):
  (1)发行人:长江电力;
  (2)发行对象: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及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
  (3)权证类型:欧式认股权证,即于权证存续期间,权证持有人仅有权在行权日行权;
  (4)存续期:自权证上市之日起18个月;
  (5)发行数量:按公司本次转增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5份(不足1份的尾数按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价格:0元/份;
  (7)行权日:权证存续期的最后5个交易日;
  (8)行权比例:1:1,即1份认股权证可按行权价向长江电力认购1股股票;
  (9)行权价格:5.5元/股;
    (10)发行时间:拟在股份及现金对价支付完毕,并报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发行,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11)募集资金用途:收购三峡机组,交易价格以经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12)认股权证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的调整:
    长江电力股票除权、除息时,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的调整办法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3)非流通股股东所获派发权证的交易限制:三峡总公司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获派的认股权证不上市流通,仅能持有至行权日行权。除发起人股东以外的流通股股东获派的认股权证可以上市流通;
    (14)三峡总公司承诺:在权证行权日,上市流通权证的持有人有权将所持权证以每份1.8元的价格出售给三峡总公司。
    4、关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安排
    公司在2010年以前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65%。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日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认股权证计划实施与否,不影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的上市流通权。
以上公告明确表明对价和权证作为股改方案的内容,随股改方案的的通过,其中的权益自然地成了参与股改投资者的权益。此后长江电力唯一合法权利,是将这个权益立即或者延后支付给股改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东。事实上全中国所有的股改公司除长江电力外全部是这样做的,而长江电力的作法是,股改方案的前两项权益付给了股改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后一项权益,权证在历经十个月后长江电力将其付给了在5月17在册的股东,那些在股改登记日在册,权证的真正所有人,因为5月17不在册股就得不到本来是自己的权证,该得的得不到,不该的却得到。这也就是5月17日长江大涨次日登记跌停的原因。
       长江电力的错误是把属于股改登记日在册股东权证强行剥夺,然后再不负责任地送给了与股改谈判和股改补偿不一定有关的投资者,长江电力股改方案通过后,股改方案中的权益,已经归股改投票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所有。大股东和公司的支付方法,支付过程可以多样化,可以延后支付,但无论如何不能因为支付方式而改变产权的所有人是谁。因为不能立即支付,因为要等证监会批准,所以在支付时可以改变权证的产权所有人,这是长江电力根本的违法侵权之所在,也是问题的核心。
长江电力无权不受限制地任意设定权证登记日
       我与长江电力进行交涉时指出,长江电力不能把属于参与股改的流通股东的权证,通过任意设置权证登记日,从而将权证受给了无关的第三方,而真正参与股改的流通股东得不到。长江电力派出的工作人员,像背课文一样,给我背出一段话,“发行对象: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及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由此看出,每天质问长江电力的投资者是非常非常地多的,所以长江电力专门找工作人员背会这些说词来应付投资者)凭这段说词,长江电力认为他有权力任意设置权证登记日,并且这个登记日造成应该得到权证参与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得不到权证,而无关的第三方得到权证,他没有过失是合法的。这是百分之百的强词夺理,指鹿为马
      做为长江电力股改补偿之一的权证,他的登记日的设定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因为这个权证就是为了支付给参与股改的非流通股的补偿,所以这个权证的发送对象已经确定了,只能而且必须是参与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股东大会同意,权证发送的具体登记日由长江电力决定,并且这个时间可以与送股的登记日不同。
长江电力认为由于股东大会通过了再设一个权证登记日且这个登记日可以与送股登记日不同,所以它就可以任意设计登记日,使参与股改的非流通股得不到权证是合法的。这是强词夺理。上市公司对日期的选择自由,是在确保这个日期能够使参与股改的流通股得到权证为前提的,当长江电力设置的这个日期出现了参与股改的人得不到权证时,这个日期一定是非法和无效的,因为这时由于公司设计出来的登记日使得参与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得不到权证的事实发生,因此就推翻了权证是做为长江电力股改补偿的基本事实。   
      换句话说,长江电力得到的自由选择权证登记日的这个授权,不等于参与股改流通股东同意长江电力可以把属于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的权证付给别人。授权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长江电力自由选择权出证登记日,必须保证让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得到。
       因为权证的产生到定价,到最终作为补偿的条件始终是股改过程中参与股改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作为股改补偿而存在的,权证从始到终就是这两类股东之间的事情,他的最终发送只能是参与谈判的非流通股东的,与其它第三方无关,而现在是第三方得到了权证,参与谈判的未得到权证。这是明显的问题     
     这一切都是长江电力选择的时间不对,如果把这个登记日时间为2005年8月10号就完全不会发生这个问题,因为送股的登记日05年8月11号,而8月10号作为权证的登记日显然不是同一登记日,完全符合股东大会决议。


[ 本帖最后由 武女士 于 2006-5-27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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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6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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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什么600900单方面有权利再设一个股权登记日,把参与股改的投资者的权利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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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受害者。

我无言,是因为我已麻木,

我麻木,是因为骗子太多。

心在滴血,泪在流,

不知道你能不能告赢,

但我们大家支持你!

状告的意义在于,

你面对的是一群乌鸦,

当你擎起正义的大旗,

我希望

我们能看到乌鸦也在流血,横尸遍地,

而不是四处乱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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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并支持中,中国真的是骗子多多,令人防不胜防,真不知监管部门在干些什么?证券市场是这样,其他市场也是如此。每每等到不可收拾时我们的监管才出来说如何如何。。。。。不该他们管的时候呢,他们总是喜欢时不时的出来叫嚣一通,这真是中国人民的悲哀。真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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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6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支持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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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对这个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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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政府黑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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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中国的股市什么时候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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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忘了当年党是怎样教育我们的,现在才知道什么叫剥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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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骗子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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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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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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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电力无权不受限制地任意设定权证登记日
       我与长江电力进行交涉时指出,长江电力不能把属于参与股改的流通股东的权证,通过任意设置权证登记日,从而将权证受给了无关的第三方,而真正参与股改的流通股东得不到。长江电力派出的工作人员,像背课文一样,给我背出一段话,“发行对象: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及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由此看出,每天质问长江电力的投资者是非常非常地多的,所以长江电力专门找工作人员背会这些说词来应付投资者)凭这段说词,长江电力认为他有权力任意设置权证登记日,并且这个登记日造成应该得到权证参与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得不到权证,而无关的第三方得到权证,他没有过失是合法的。这是百分之百的强词夺理,指鹿为马
      做为长江电力股改补偿之一的权证,他的登记日的设定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因为这个权证就是为了支付给参与股改的非流通股的补偿,所以这个权证的发送对象已经确定了,只能而且必须是参与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股东大会同意,权证发送的具体登记日由长江电力决定,并且这个时间可以与送股的登记日不同。
长江电力认为由于股东大会通过了再设一个权证登记日且这个登记日可以与送股登记日不同,所以它就可以任意设计登记日,使参与股改的非流通股得不到权证是合法的。这是强词夺理。上市公司对日期的选择自由,是在确保这个日期能够使参与股改的流通股得到权证为前提的,当长江电力设置的这个日期出现了参与股改的人得不到权证时,这个日期一定是非法和无效的,因为这时由于公司设计出来的登记日使得参与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得不到权证的事实发生,因此就推翻了权证是做为长江电力股改补偿的基本事实。   
      换句话说,长江电力得到的自由选择权证登记日的这个授权,不等于参与股改流通股东同意长江电力可以把属于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的权证付给别人。授权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长江电力自由选择权出证登记日,必须保证让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得到。
       因为权证的产生到定价,到最终作为补偿的条件始终是股改过程中参与股改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作为股改补偿而存在的,权证从始到终就是这两类股东之间的事情,他的最终发送只能是参与谈判的非流通股东的,与其它第三方无关,而现在是第三方得到了权证,参与谈判的未得到权证。这是明显的问题     
     这一切都是长江电力选择的时间不对,如果把这个登记日时间为2005年8月10号就完全不会发生这个问题,因为送股的登记日05年8月11号,而8月10号作为权证的登记日显然不是同一登记日,完全符合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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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5.17卖出了.晕.那一天是股权登记日,要是早知道是登记日,我才不卖.真是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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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的证券媒体,证券报刊,证券网站,我向你们发出呐喊和呼,请你们帮助我,我现在的个人的力量太小了,我需要大量的同样的遭遇者和我一起诉讼,我现在的困难是我联系不到这些人,没有能力快速联系他们,虽然凌通证券网给我提供了帮助,但是联系的范围还是不是足够大,所以请你们帮助我联系到足够多的投资者,你们转载我的声明,报导我的想法,甚至于组织讨论这个事情都是对我的帮助,请你们采取这个正义的行动,请你们不要袖手旁观,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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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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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有正义感的媒体, 长江电力股改权证涉违法是非常明显,大家只要认真看一下就知道问题出在哪。但是如果你要进一步想了解更多的情况,或者了解我们的主张,要求,您可以给负责代我对外联系的凌通投资网打电话或发邮件,收到您的电话或邮件后,我或者我丈夫会直接给您去电话,详细介绍我们的想法,我们的主张和要求。 全国的证券媒体,证券报刊,证券网站,我向你们发出呐喊和呼,请你们帮助我,我现在的个人的力量太小了,我需要大量的同样的遭遇者和我一起诉讼,我现在的困难是我联系不到这些人,没有能力快速联系他们,虽然凌通证券网给我提供了这次机会,但是联系的范围还是不是足够大,所以请你们帮助我联系到足够多的投资者,你们转载我的声明,报导我的想法,甚至于组织讨论这个事情都是对我的帮助,请你们采取这个正义的行动,请你们不要袖手旁观,谢谢你们.

* 凌通网址: www.ltkdj.com   

    *讨论专题区:www.ltkdj.com /html/zt/

    *把你们的观点看法可以发到论坛:www.ltkdj.com /ltbbs/index.asp?boardid=35(长江电力权证专区)

  *如果您愿意和我一起诉讼,请把你们的联系方式发邮件到 qz600900@126.com
      或者打电话0472-415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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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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