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客户高端观察(8月03日)
来自:MACD论坛(bbs.macd.cn)
作者: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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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客户高端观察(8月03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博览资讯消息】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据了解,为保证《收购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同时,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和加强业内培训,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予以严惩。
据悉,新修订的《收购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中国证监会于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主要做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要求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明确了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三是允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过户的过渡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改选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四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责令改正。五是加强对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监管,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六是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要求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由财务顾问结合上市公司季报履行持续督导责任。(SP)
T+0推出与否要视宝权行权情况而定
【博览资讯消息】知情人士透露,上证50成分股放宽涨跌幅限制和T+0回转交易制度也正在研究,有关上证50成分股放宽涨跌幅限制至20%的研究报告已作为正式函件上报证监会,T+0回转交易制度的实证分析报告有望下周出来。
事实上,随着新一代交易系统的启用,将有更多差异化交易方式展现给投资者,实现差异化交易,也将成为证券交易所的长期战略。在试点初期,会选择比较简单的交易创新来做,改变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涨跌幅限制就是一例。知情人士指出,在T+0回转交易方面,8月30日是宝钢权证的行权日,在这期间,上交所将对通过T+0买卖宝钢权证的客户与非回转交易客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总结回转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因此有关创新在三季度末四季度初推出的可能性很大。(SP)
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出台
【博览资讯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1日正式对外发布《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据悉,作为评估证券公司内控能力的一项,对集中交易安全管理的评价,将成为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评定的前置条件。《技术指引》共分十一章,分别从管理组织体系、机房和运行环境、网络和通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灾难备份、技术委托与外包、应急恢复与事故处理以及技术监管九个方面对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进行了规定。所谓的证券公司集中交易,是指以集中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的、对证券公司各类需要通过委托、清算、交收才能完成的相关业务实行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运营模式。《技术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集中交易统一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配套的业务体系,业务与技术有机结合,相互支持。实施集中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建设相应的中心机房。用于集中交易系统的核心网络是公司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好统一规划。(SP)
融资融券配套细则近日出齐
【博览资讯消息】有关人士1日向《上海证券报》透露,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相关的中登公司和沪深证交所业务细则近日将正式出台。届时,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则将全部出齐。这位人士还否认了“交易所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较晚,技术准备、业务理解出现很大难度”,导致交易所细则尚未出台的说法。他说,事实上,从今年1月开始,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就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研究工作,对细则的制订可谓反复征求意见、仔细斟酌。
据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研究之初确定的“先融资后融券”路径不尽相同,该业务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后,融资、融券业务均可开展。另外,针对媒体报道的证监会成立“融资融券业务评审团”的说法,有关人士给予明确否认。据称,由于符合开展业务试点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不过十余家,是否成立这样一个专门组织尚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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