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币:
-
- 奖励:
-
- 热心:
-
- 注册时间:
- 2004-4-12
|
|
楼主 |
发表于 2008-7-2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 要的特别决议事项作明确规定,此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予以补充规定。lv 事实上,《公司法》第105条隐含了
这种自治授权。该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因此,在我
国,仍可依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设定绝对多数条款的反收购措施。至于该绝对多数的比例,各国公司
一般规定为80%以上甚至90%以上。其具体比例可以根据收购人及收购的具体情况作区分安排。就我国
而言,尽管《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多数比例为2 /3,但不妨规定为更高的比例,或根据收购人的不同,作区分性
规定。譬如,若收购系同行业优质企业发动的产业资本收购,则可将绝对多数比例规定为相对较低的75%
- 80%;若收购系金融资本收购,则可将绝对多数比例规定为较高的85 - 95%。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新《公司法》仍未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最低表决权数,这有可能使绝对多数条
款的规定形同虚设。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由持股比例较低,甚至低于公司总股份数
1%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重大事项的不合理情形。对此,一些学者主张,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的最低表决权数。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由公司法统一作出规定,并不现实,而应
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使绝对多数条款发挥实质性
作用,也使股东大会真正体现公司股东普遍的意志,公司章程应在设置绝对多数条款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最
低表决权数。这样,反收购条款意义上的绝对多数条款就可以规定为: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
营管理权的变更时,必须绝对多数(确定特定比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取得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确定特
定比例)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同样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至于赋予董
事会决定绝对多数条款的生效时间与生效条件的特别条款,笔者认为,鉴于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理,关于反收
购决定权,都确认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故不能像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美国一样,赋予董事会过高的自主
权。
三、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Staggered Board Provision) ,也称为“交错选举董事条款”,其典型做法是在公司章
程中规定,董事会分成若干组,每一组有不同的任期,以使每年都有一组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
满的董事被改选。这样,收购人即使控制了目标公司多数股份,也只能在等待较长时间后,才能完全控制董
事会。在敌意收购人获得董事会控制权之前,董事会可提议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票
份额,也可决定采取其他办法达到反收购目的,使收购人的初衷不能实现。因此,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明显
减缓了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进程,使得收购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从而有利于抵御敌意收购。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109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 - 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
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该规定表明董事任期在3年期限内具体由公
司章程规定,且公司法并未要求所有董事的任期相同。依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一位董事的任期不同,并
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由此,公司可以实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以此作为反收购措施。但是,《公司法》第
101条第(3)项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必须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依第100
条及第38条之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因此,收购人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股东大会首先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规定,然后再改选董事。这是收购人针
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一项有效的反制方法。为防止收购人在获得控股地位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废除分
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公司章程还可设置特定的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必须绝对多数(确定特定比例)股东出席
股东大会且取得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确定特定比例)股东同意才能修改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条款。
为了保证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的实施,公司章程往往还同时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被无故解任,并可
以就董事的解职问题设置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必须绝对多数(确定特定比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取得出席:*19*:
会议的绝对多数(确定特定比例)股东同意才能决定解除董事的职务。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公司控制权的转
移并不被认为是罢免董事的法定理由。为进一步降低增选董事的意义,达到反收购的效果,还可规定补选董
事的任期与被解任董事的剩余任期相同。对此,我国旧《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董事在任期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