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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est

《动态》最新文章(阮华,鲁兆等)-----小生将每周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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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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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6: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发(2005)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各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与外资管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程序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报送商务部备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保荐机构意见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涉及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

  (七)拟处置股份已设立质押的,应提交质权人的同意函;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转报。商务部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书面确认无异议后,商务部于5个工作日内依法就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变更事项作出批复。

  二、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业待遇

  (一)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以下简称限售期)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

  (二)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

  (三)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

  1、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后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

  2、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但高于10%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的,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境外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战略性投资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因实施发展战略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程序、股票账户管理等,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 H股或 B股的 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报送外资股比例变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查询服务。

  六、暂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股权变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由商务部和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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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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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本周的《动态》在《通知》前面贴的,大家多多看,也多多顶,俺的600191下周也多多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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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Arest!

祝你的600191下周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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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Arest 朋友  你辛苦了 真诚感谢,就是还有件事想麻烦您,即魯兆先生文章的附图,烦望能关注一下 一并转来最好,偶知道本坛不好粘帖图片, 必须先惜你文件夾作为图片的下载另存,而后再在这儿上传才成,对您来说确实给多添了麻烦,但还是非常希望你能把图也转来,没有图 鲁老讲的就难能理解,真不好意思,您无私地帮助我们,我们还提要求,真深感惭愧,但还是要拜托您啊,再次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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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shy3893:说实话我还真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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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Arest at 2005-11-5 23:32
shy3893:说实话我还真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


记得您上次问了一位网友后,就上传过两张图的,我当时就下载的。是不是我记错不是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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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A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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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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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Arest at 2005-11-5 23:32
shy3893:说实话我还真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


一法: 右击图片--菜单--左击图片另存为--保存到你为之单立的文件夹中,给图片标上日期或号码   要上传到帖子上时,点"回复"打开发帖页,点"浏览"就可看到你电脑中磁盘的每个分盘,诸如C、D、E、F,如你的图片原另存在D盘的某个你知道的文件夹里,打开它,找到你要发的这张图的代码,点击它,就进到那个介面下的白条空白处,点右边的"打开",你图的地址就进入了发帖介面"浏览"左边的空白条里,在空页上写几学,最后点下面的"发表",就成了

另法: 右击图片---点属性---将其中地址拉蓝复制到鼠标上,来打开发帖页,点上面右数第5个按扭,将地址粘帖上 ,点确定---最后点发表   也成的。
      不好意思  其实我还真的不相信你不会。祝你的票票下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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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阮华最近一两个月,越来越滑头,好坏两边都来几句,看来这个整天猜政策的老油条也两眼蒙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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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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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19312613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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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P
20051141932402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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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TO:expma2003跟shy3893
谢谢,尤其是shy3893,详细到如果我只有5岁年纪一般也明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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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TO:cyqj
如果阮华是滑头,那么这几年的鲁老就更甚了。其实自己看来阮这年来真是很坚持的看空的。到是鲁老,已经不见当年(应该是1993年)在《投资导报》上那篇《大B浪的界定与大C浪底部初试》般的神文韵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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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Arest at 2005-11-6 09:53
TO:expma2003跟shy3893
谢谢,尤其是shy3893,详细到如果我只有5岁年纪一般也明了!哈哈哈。。。。。。


哈哈,别笑我哟, 也是人家问我我保留下的, 这不就用上了, 其实我真的不相信...... 的, 你谦虚啊, 我惭愧! 真的不好意思!
不过我终于换来了宝贵的图片, 高兴!!  您这么早就贴上, 辛苦了! 我真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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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殷宝华吗?  有麻烦贴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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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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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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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A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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