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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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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保险股双双下跌



http://www.jrj.com  2007年07月24日 09:42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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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史丽萍)昨天,在大盘放量上攻的情况下,两大保险股齐齐下跌。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资讯)报收于48.98,下跌0.79%;中国平安(601318)(行情,资讯)报收于83.46,下跌0.84%。
  国泰君安的分析报告指出,此次减免利息税和加息两种调控手段一起出台,对保险业的影响是“中性偏负面”,寿险股面临短期回调压力,但仍维持“跑赢大市”评级。

  传统寿险面临销售难题

  此次加息减税后,一年期实际存款基准利率达3.1635%,远超出寿险预定利率上限2.5%,令传统寿险的吸引力大幅下降。

  国泰君安(香港)公司罗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计在保监会放宽定价利率上限之前,传统寿险产品的销售面临一定困难,进而影响行业保费增速下滑,此外,部分投保三年左右的期缴保单退保收益高于退保成本,预计行业退保率将有所上升,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

  罗景认为,加息减税对两大保险股的盈利和估值也会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传统寿险产品对中国人寿2006年的风险型保费贡献超过65%,因此对中国人寿未来保费增长将有较大冲击。而以万能险和分红险为主打产品的中国平安对加息的敏感性稍低,影响有限。

  加息可使保险业纯利增加

  同时,加息减税也将给保险业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一方面,占保险总资产近30%的银行存款收益走高,另一方面,持续加息将令债券收益率进一步陡峭化上移,改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的潜在风险,并提高新增投资和到期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提高寿险公司的精算价值。综合考虑,此次加息令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的纯利分别增加4.8亿元和1.5亿元,分别增加1.6%和0.9%。

  保险股面临短期回调压力

  罗景认为,考虑到近期保险股累计升幅较大,且近两个月保费收入增长可能会明显放缓,寿险股面临短期回调压力。但基于支持寿险行业发展的基本面因素没有改变,如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富裕程度提升以及人口红利带来的强劲保险需求,因此仍看好其长期发展前景,维持中资保险行业评级为“跑赢大市”,推荐“买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及港股中保国际,“收集”中国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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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据管理层所知,保监会尚未有调高2.5%最高保证利率政策出台。

马明哲:平安正研究QDII产品


银行和资产管理是未来新增长点




  □本报记者 李宇
  

  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日前在出席公司治理路演时表示,平安期望监管部门能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平安正在研究QDII产品及其投资策略。

  他还指出,未来5-10年,平安将以银行及资产管理业务为新增长点,并逐步构建全国银行网络。

  逐步构建全国银行网络

  合并后的“平安银行”目前主要在上海、福州、深圳三地经营。马明哲指出,平安将要构建保险、银行、资产管理三大支柱,而银行业务是下阶段发展的核心和重点之一。平安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平台、一支优秀的团队和国际标准的系统,同时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拓展机构和网点,逐步构建全国性银行网络。

  对于平安是否将继续收购其他银行,平安新闻发言人、品牌宣传部副总经理盛瑞生表示,平安战略性银行股权投资仅为平安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目前阶段没有其他有关银行的战略性投资。不过他指出,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从财务投资的角度,对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稳健可期的银行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银行,在监管部门或有关法规许可的条件下进行财务性投资,以进一步改善保险资金的资产和负债匹配管理。

  对于平安未来发展的另一支柱——资产管理,此前有消息称平安有意收购巨田基金,但最终未能落实。马明哲表示,对有关传言不予评论,而平安一直以开放的眼光看待所有有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市场机会。

  有投资者关心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何时成立,平安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表示,平安确实在关注和研究基金这个业务类别,并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关注市场可能会出现的机会。

  正研究QDII投资策略

  马明哲表示,平安期望监管部门能进一步放开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这将有助于分散整体投资风险,提升保险产品竞争力。平安国际化的投资管理团队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作出合理的投资资产配置。平安香港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也为境外运作做了准备。至于QDII的具体产品及投资组合策略,则在研究之中。

  平安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投资者关系主管金绍梁表示,公司密切关注监管机构即将出台的《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作出相关准备,相信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集团可进一步拓展投资收益渠道;在港成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将作为集团日后海外投资工作的基础。

  无法预测汇丰是否增持

  平安保险证券事务代表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周强表示,汇控在中国平安H股上市前的战略投资,以及在中国平安H股上市后接受摩根士丹利、高盛转让所持中国平安的股份,到目前为止都获得很好的投资收益;未来汇丰是否增持中国平安,是汇控的投资决策,平安无法预测。

  至于内地金融业亦已经对外资开放,汇控作为平安第一大股东,未来会与平安在保险、银行等业务方面存在竞争,马明哲表示,平安从汇控学习了技术及经验,随着合作日益加深,双方会保持非常友好关系。

  对于平保与建行设立合资寿险公司的传闻,马明哲表示,公司对此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加息利于公司业绩

  就公司今年的业绩表现,马明哲表示,管理层对公司下半年业绩充满信心,一切正按计划进行。他指出,央行加息,对平保的经营发展将会产生有利作用;另据管理层所知,保监会尚未有调高2.5%最高保证利率政策出台。

  今年1-5月份,平保寿险保费增速放缓,管理层认为,这是因去年5月份采用了新的应收保费确认方法导致的变化;剔除有关因素后,平安人寿在5月依然保持一季度的快速增长。

  有投资者问及为何平安前三年的寿险市场占有率下降,平安管理层回应,该集团不以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导向,而以提高盈利能力和内含价值为目标;公司大力发展盈利能力强、期缴比例高的个人寿险产品,而压缩了团险和银行保险业务;平安寿险业务经前期调整后,业务增长已进入正轨,去年其新业务价值增长达13.1%,保持较高增长水平。

  平安将要构建保险、银行、资产管理三大支柱。(本报资料图片)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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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财经日报   20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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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审慎推动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上周五央行的再一次加息,使得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保险业2.5%的预定利率。2.5%的铁顶能否突破?在昨天的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展人袁力表示,保监会正在研究是否调整预定利率的问题,目前正在全面论证费率市场化问题,以便有步骤、审慎推动寿险费率监管体制的改革。
  袁力认为,对于央行的新一轮加息对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判断是将给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短期内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将对固定利率型的传统寿险产品和储蓄替代型产品的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进一步加大保险资产管理的难度。
  袁力表示,保监会关注并且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对保险业的影响,下一步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险业加快产品创新,调整投资策略,以防范行业风险。对于是否考虑调整预定利率的问题,袁力表示,保监会一直在进行研究,目前保监会正在对费率市场化进行全面论证,将有步骤、审慎推动寿险费率监管体制的改革。
  保险业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始于1997年,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至6.5%。不过,由于当时的保险业对精算的理解不深入,尚不能理解预定利率和真实投资回报率的关系,曾选用了较高的预定利率,其后随着央行屡次降息,保险业由此背负上沉重的利差损包袱。1999年保监会下文,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过年复利2.5%。此后,在八年来该预定利率使用至今,成为各家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不过,在央行数次加息后,2.5%的预定利率上限是否需要突破或放开,越来越受到业内的关注。其实早在2004年,保监会就已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项目。2005年,已基本完成相关的技术层面的研究。一位曾参与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精算师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费率市场化在技术层面上已基本没有问题,但何时推出尚无时间表,可能将分步骤地进行。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实行费率市场化,则须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同时也将对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当前要特别注重防范化解的一大风险是定价风险,而定价风险在寿险领域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利差损。吴定富强调指出,随着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如果保险业在公司管控、定价能力和监管水平等方面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新的定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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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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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寿险投连成六月黑马 退保压力不容忽视
  2007年6月,北京寿险市场惊现投连黑马。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当月,太平人寿在投连产品的推动下,实现个险新单保费1.24亿元,占当月该市个险新单保费收入27.52%的市场份额,仅次于长期稳坐个险头把交椅的平安人寿0.28个百分点,甚至将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老牌寿险公司远远抛在了后面。
  6月,多数公司亦如太平人寿,为上半年保费任务猛烈冲刺。
  但不容忽视的是,2007年上半年,北京各寿险公司合计支出退保金36.43亿元,已接近去年全年40.14亿元的水平,约为去年同期的2.2倍。
  投连猛攻
  “两年前几乎卖不动的投连产品现在成了主推险种。” 太平人寿一位营销业务经理透露,太平智胜投连保险从2004年4月推向市场,经过了一小轮热销后,2005年起陷入沉寂,今年上半年终于迎来销售高峰。
  该产品当月保费规模达1.16亿元,成为今年6月份北京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最高的个人长期寿险产品,远多于平安的万能寿险(7246.45万元)和国寿的美满一生分红保险(2893万元)。
  迸发性的新单业绩并非来人力增长——此时的太平人寿仅有个人寿险营销员2000人,远少于平安人寿接近1.4万人的人力规模。相应地,太平人寿6月人均规模保费达16986元,约为平安人寿的两倍。
  同样受益于投资型险种热卖的,还有其他已推出投连、万能产品的合资寿险公司。
  “由于投连产品迎合了上半年的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很快就能完成今年的全年任务。”光大永明人寿一银保部负责人说。数据显示,个险和银行保险两大渠道中销售最好的均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截至2006年6月底,光大永明人寿收入保费1.0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0.32亿元增长0.75亿元,同比增长2.36倍。
  即使连番猛攻,投资型产品目前仍未从根本上撼动老牌寿险公司长期维持的市场份额。较之2006年12月,北京寿险市场今年6月保费收入排名前5位的公司仍然依次是平安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和太平洋保险。
  但细微的变化却在悄然发生。
  较为突出的是新华人寿,虽长年稳居北京寿险市场第三位,但其市场份额和销售人力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换帅事件的影响。
  2007年上半年,新华人寿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1.4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1.9亿元略有下降,其市场占有率在剔除2006年中意人寿约40亿元团险大单的影响后,从去年同期的16.25%下降到13.12%。相比之下,一直紧追新华之后的泰康人寿,则从去年年底的10.22%上升至11.36%。
  销售人力数方面,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在全行业均实现月销售人力增加的情况下,新华人寿却在2007年6月减少了逾100名个人寿险营销员。即使如此,其月人均保费规模仍为2617元,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退保和满期给付压力
  单月个险新单保费最快的太平人寿,同样受到退保影响。
  2007年上半年,太平人寿在北京市场支出退保金高达2.28亿元,同比增长5倍有余。此外,排名前5位的寿险公司各有1.5至3.5倍的退保金增长。
  “退保主要集中在传统寿险产品上。”一大型寿险公司个险部总经理分析,这主要是因为银行利率连续调高,传统长期寿险产品2.5%的保底利率已低于银行存款收益水平,加上股市向好,很多客户开始退掉传统分红保单,转投投连险和万能险,有的人甚至直接将退保金投资于股票和基金。
  这一变化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7月中旬召开的2007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上提出,利率变化会对固定收益的传统寿险产品以及储蓄替代型产品的销售产生较大影响,上半年传统寿险业务增长缓慢,寿险公司退保率大幅提高。
除了高额的退保支出外,另一支直指今年寿险行业的盈利水平的利剑,是同样高增长的满期给付额。
  2007年上半年,北京各寿险主体共实现保费收入163.18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61.22亿元仅增长了1.21%。但同期,各公司合计支出满期给付金21.12亿元,较2006年同期增加约15亿元,增长了3.4倍。
  这主要集中在中国人寿、平安等老牌寿险公司,其中中国人寿以11.21亿元满期给付金高居榜首,平安北京分公司的满期给付金额也超过了4亿元。中国人寿一位内部人士透露, 5年前热卖的5年期两全寿险产品从今年起进入集中给付期,而这样的高额给付可能还要延续一段时间。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保险研究员罗景认为,今年的集中给付将使中国人寿的投资资产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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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日报>产经B02简讯20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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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集团申上市未过关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称,尚未批准中再集团的上市,目前也没有收到该集团的境外上市申请。中再集团目前正计划整体上市。之前该集团收购了旗下3家子公司的股权,以整合资产准备上市。中再集团是中国国内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已于二○○六年动用外汇储备资金向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用于该集团的资本结构调整和上市准备。
  福方国际(0885)宣布,正与独立第三方就可能投资大型集体运输购票项目进行磋商,以及就可能收购一家公司寻求法律意见,该公司拥有可于天津一家中外合资汽车维修,分销公司的50%权益的购股权。
  上海青浦消防(8115)宣布,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上海市青浦人民法院冻结,以待第二债权人向控股股东采取法律行动之结果。杭州市人民法院所举行之拍卖虽然不可强制执行,但已完成且未来将不会进一步拍卖任何股份。该公司股份已由○六年十二月廿一日起暂停买卖,并将继续停牌至刊发去年度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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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报财经新闻>金融经济P0320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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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监:太保上市进展顺利
  内地两家计划年内以A+H形式上市的保险集团,暂以太平洋保险先行「跑出」。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昨天透露,太保上市工作进展顺利,已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上市创造条件;但中保监尚未批准中国再保险集团上市,亦未收到其境外上市申请。此话意味中再保今年内两地上市存在变数。  袁力表示,中再保注资改制工作进展顺利,改制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将于短期内完成,惟中保监至今仍未批准该集团上市,亦没有收到有关境外上市的申请。
  未批中再保上市申请
  袁力指出,中央汇金投资向中再保注入的四十亿美元资金,早于四月十一日到位,并实现对中再财险、中再人寿、中再大地、中再资产四家主营业务的子公司逾六成七的绝对控股权。
  中再保锐意最快于九月两地上市,但如今连提交境外上市申请的第一步都未踏出,能否如期挂牌仍是未知数。市场人士估计,有关计划将难于第三季成事,皆因中保监及中国证监会审批境外上市申请需时,之后又要过港交所(388)的「关卡」,而涉及两地的程序复杂;至于能否于年内完成,须视交表时间及两地监管机构能否配合。
  中央官方媒体新华社上周报道,中再保正加速重组改制工作,目标是年内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以A+H形式同步上市;但另一方面,市传该集团可能因重组问题,押后其上市计划至明年,集资额约二百亿元。
  内地保险集团规模日增
  中保监五月通过太保注册资本变更方案,批准美国私人投资公司凯雷集团与其伙伴保德信金融集团,合共持有集团百分之十九点九的股权。
  袁力透露,其他保险集团亦正准备上市,相信在不久将来会有更多保险企业透过上市,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保持健康、急速的发展。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少保险集团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并具备上市条件,为下一步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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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2000airex 的帖子

两市扯平的办法  不一定是低方涨上去  可能是高方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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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肉类、方便面齐涨价 专家建言防止"涨价风"升级2007年07月25日16: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证券报   王栋琳

  “肉价涨疯了!方便面也全要涨钱。”北京华普超市里,购物的主妇对着柜台直叹气。

  从今年5月开始,猪肉价格上涨刮起食品领域的“涨价风”,带动CPI大幅走高。上周末政府打出加息和降利息税的“组合拳”,目标直指物价上涨。



专家认为,为了防止“涨价风”升级和蔓延,宏观调控还需更多“拳”。

  涨价的源头

  6月份CPI达到4.4%,肉价上涨“难辞其咎”。进入5月,南方北方猪肉批发价格突然间一天一个价。不久,牛肉、羊肉、鸡肉、鲜蛋价格闻风上涨。这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日常食品涨价,给百姓心里蒙上一层阴影。

  肉价上涨的原因已经比较清楚,一是去年肉价过低,打击了养殖户的积极性;二是各地疫情、灾害、交通影响;三是饲料涨价。应该说,这些涨价因素在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后,是可以解决的。

  但令人担心的是,物价上涨背后可能还有其他因素。最明显的是,物价上涨与货币供应量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流动性过剩、货币活期化可能是涨价的重要原因。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说,推动物价上涨的真实动力还是货币供应问题。从更广义的货币度量(M3)看,其增速已经接近20%的水平,货币供应量的增大及流动性管控的缺口是目前CPI高位运行的主要因素。

  申银万国宏观经济分析师李慧勇表示,数据证明,对于滞后6个月的CPI上涨,M1可以解释其中60%的部分。而M1同比涨幅正是从去年7月开始上涨,并于去年11月首次赶上M2。因此今年以来CPI的上涨与货币供应量增加关系密切。

  同时,消费的增长令人关注。6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从去年同期的13.3%上涨到15.4%。消费需求增长也给物价上涨带来了一定动力。另外还有农村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转型等因素。

  另外,在刚过去的“限价牛肉面”事件中,兰州物价局认为涨价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供给方联手同时抬价。类似这样流通环节的涨价因素,在房价上涨、粮价上涨中可能更加突出。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全面通胀不可不防

  对于目前的物价上涨是否已经构成通货膨胀,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食品价格,甚至仅仅是肉价带动的物价结构性上涨;有的认为CPI连续超过3%,已经构成通胀。不过,多数学者认同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防止全面通货膨胀降临。

  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7月23日指出,是否发生通货膨胀还要看发展;在目前的状态,还不能说“通货膨胀越来越近了”。以肉价为例,在国家采取的措施下,经过半年左右可以回到比较平稳的状态。

  他认为,宏观分析往往更多关注核心CPI。因为CPI中食品和能源价格很容易受到短期因素影响,剔除了这两部分的核心CPI更能反映物价的未来走势。

  从6月份的数据看,核心CPI连续第三个月保持在1%,低于2004年下半年的涨幅0.3个百分点,目前仍然比较稳定。这反映出服务等价格并未大幅上涨。

  李慧勇认为,与2004年通货膨胀相比较,目前物价上涨特征不同。2004年通胀是CPI上涨伴随PPI更快上涨,整个社会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价格都在上涨。而且,当时出现了粮食价格供求的巨大缺口,粮价涨幅创9年最高。而目前PPI仍在下降;粮食供求也未出现巨大缺口。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下半年国际油价上涨带动国内价格走高,粮价也受到国际粮食储备下降影响出现快速上涨,则不能排除通货膨胀的范围和程度加深。因此,李慧勇认为,尽快采取措施遏制“涨价风”蔓延十分必要。

  治理“涨价风”对症下药

  学者们对于上周末出台的“双率”政策表示欢迎,认为这一政策对于防止物价上涨和降低通胀十分必要和及时。

  从短期来看,加息的确很难从供求上解决食品领域的物价上涨问题。但加息和降低利息税毕竟提高了实际利率水平,缓解了负利率局面,针对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预期和担忧,起到了“安抚民心”的作用。而且“双率”齐动对于减缓储蓄活期化倾向也是有利的。

  因此,如果下半年物价仍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例如CPI超过5%,不排除再加一次息。而汇率工具也可以起到一定效果。升值速度加快相当于降低进口价格,有利于抑制国内物价上涨。

  另外,从通货膨胀的源头上看,下半年加大对过剩流动性的治理也十分必要。除了控制M2增速,也应该关注M1过快增长的态势。上半年,尤其是二季度,央行减缓了公开市场上的对冲力度,下半年在特别国债“加盟”后,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将更加得心应手。

  关于资源价格上调问题,专家认为应该把握好时机和节奏,充分考虑居民消费的承受能力,避免“火上浇油”。

  此外,专家还建议,政府应加大对重点涨价商品各个环节的跟踪和调查,采取措施坚决打击哄抬价格的行为。

  对于食品领域的价格上涨,国家一方面要从加大补贴、动用储备、进口等途径来缓解短期的供求矛盾,另一方面也要健全农产品的信息监测、预测和发布系统。

  物价波动是合理的,但涨幅过大就必然有其背后的原因。对于创出20年新高的肉价,应该充分吸取教训,尽量避免农民生产、收入以及物价“大小年”的局面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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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瑞信指中资保险股已反映加息利好
www.hexun.com 来源: 阿斯达克财经网   

【2007.07.25 16:17】



  瑞信发表报告表示,内地早前加息27点子,对中资保险股影响正面,但相信加息对中人寿(2628.HK)、平保安险(2318.HK)及人保财险(2328.HK)的利好作用已于现股价反映,维持行业“减持”评级。

  瑞信表示,内地保险公司的银行定期存款共2,770亿人民币,相当于截至去年12月总资产25%,加息27点子,相信可带来每年7.5亿人民币的利息收益。而中资保险股的受惠程度,依次序为人保财险(定期存款占总资产45%)、中保国际(966.HK)旗下太平保险(占27%)、中人寿(占26%)及平安保险(占19%)。

  但该行亦指出,加息对中资保险股的负面影响,包括保单销售的吸引力下降,因保单的保证回报率只有2.5%,相较存款息率缺乏吸引力,兼且对债券组合亦有负面影响。 瑞信维持对中人寿‘减持’评级及目标价25.25港元,对平安保险及人保财险为“中性”评级,目标价各为53元及6.2元,而中保国际及民安控股(1389.HK)为‘增持’评级,目标价各为18元及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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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面世在即!
明天谁会涨!抓住相互参股,想不赚也难
刚刚全仓买进,就有事要出门,涨还是跌急啊!哈哈,看手机就可以知道!
www.stockstar.com      2007-7-25 7:40:54       俞燕       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收藏本页】 【打印】
   

  若按保险业上年总资产15%计,近3000亿保险资金可到境外投资

  发布征求意见稿已有半年之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面世在即。在昨日的保监会二季度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保监会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近期将正式发布。

  去年12月,保监会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第一财经日报》从保监会有关部门获悉,《办法》已完成最后的修订,进入文件会签程序,将很快正式发布。与之相配套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意见。

  保监会早在2004年就下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以其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去年,保险资金以自有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政策又得以放行。基于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去年保监会起草《办法》,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行补充和拓展。袁力称,目前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工作进展很顺利,境外投资额度也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工作,《办法》即将发布。

  据了解,《办法》在保险资金的来源和投资范围等方面,对原有规定作出较大调整,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将拓展到所有保险公司,并实行分类监管原则;投资品种扩大到股票、股权和股票型基金、衍生品等品种;在投资区域上,将拓展至全球成熟金融市场;投资运作机制则将以委托管理为主、直接投资为辅。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按保险业上年度总资产 15%折算,有近300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资金可到境外投资。截至去年底,保监会已批准15家保险机构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其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共57.74亿美元。袁力透露,截至6月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仅为197亿元。

  据了解,目前已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仍主要以自有外汇投资为主,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仍持谨慎态度。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士表示,其所在公司暂不考虑购汇投资。这位人士认为,随着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升值,保险业现有的外币资产面临“缩水”,在尚无有效的汇兑损失应对之策的情况下,只有靠提高外汇投资收益来降低汇率的不利影响。在投资品种上,保险公司更看重H股投资。“我们对H股上市公司的情况更熟悉和了解,可以作出较准确的投资决策,而境外债券市场太复杂,保险公司还缺少相关的运作经验,一般都是委托给境外投资管理团队来运作,但这样的成本就会比较高。”上述人士表示。

  一些保险公司已对此摩拳擦掌。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不久前表示,平安保险正在研究保险QDII的具体产品及投资组合策略。旗下平安香港资产管理公司正在为平安保险的资金境外运作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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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安建行合建寿险公司 综合经营突破坚冰?

【2007.07.25 10:5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杰




  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放开而不断升级。近期在银保合作方面,就有一件事情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即中国建设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拟合资组建人寿保险公司,其中建设银行将在新成立的寿险公司中占51%的股权,平安保险公司占49%的股权。

  笔者认为,此次事件之所以引人注目,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此次合资的寿险公司将会影响当前国内银行办保险的形式以及银保合作的进程。

  首先,此次组建的寿险公司是对我国目前银行办保险形式上的突破。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我国就结束了原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走上了金融分业经营的道路,国内商业银行直接在国内经营保险业务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国内商业银行为了直接分享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市场,不断利用合法的途径规避监管,涉足保险领域。其中最普遍的方式是在国外(或者香港)设立保险公司后,再回归大陆市场,经营保险业务。比如中国银行在香港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从2004年开始以外资保险公司的身份在大陆开展保险业务。

  而此次建设银行与平安保险合作的意义就在于,新成立的寿险公司无疑是在银行保险形式上直接突破国内分业经营壁垒的一种试探,因此他的成败也必然决定了未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形式和方向。

  其次,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同时也标志着国内银保合作正在走向深入。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一般都是从公司的业务合作开始,并最终走向资产合作。我国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和银行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利用商业银行广泛的营销网络、良好的信誉,大力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代理收取保费业务。2006年,我国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已经突破了1400亿元,占整个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1/4。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银保合作一直停留在业务(代理)层面的弊端也不断显现,“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银保手续费恶性竞争屡禁不止、基层机构存在账外账补贴现象、涉嫌商业贿赂”等现象屡禁不止。而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由业务合作发展成股权合作始终不能有所突破,银行与保险公司也就难以直接结成利益共同体。此次建设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寿险公司正是银保合作走向股权合作的第一次试探。

  第二,笔者认为,若此次国务院批准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将会使业内对金融综合经营政策的预期变得清晰。虽然我国金融行业原则上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中也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以上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完全排除金融综合经营的可能。例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以上两个“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为现在银保合作走向深入保留了可能性。联想到包括交行、中行都已向银监会、证监会提交了有关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我们可以预见,此次批复的结果将会对我国未来几年银行保险,乃至整个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前的银保合作无论是业务合作还是股权合作都是银保合作形式上的突破,我也期待未来的银保合作中是否可以更多地深入到金融产品的创新领域,为消费者带来更广泛、更全面、更周到的金融服务。毕竟这才是银保合作走向深入的初衷,也是中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的初衷。不过,无论如何,此次平安保险和建设银行的合作若能成功,无论对银行保险股权合作还是未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都有破冰意义。也许在若干年以后,当我们再回首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时,可能此次组建的寿险公司会成为中国银保合作和金融综合经营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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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比例和范围均获放宽2007年07月25日19: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五日电(记者翁阳)根据中国政府今日颁布的一项新管理办法,境内保险机构将被允许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对比以往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比例与范围均获放宽,这标志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正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这份由保监会会同央行、外汇局共同签署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将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上限定于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拓宽至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有益于宏观调控,同时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据悉,自二00五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开始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收益。二00六年八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保监会等部门即着手制定今日颁布的新办法,以取代二00四年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负责人指出,新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考虑到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新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由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以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与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作为风险管理手段的衍生产品,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将其用于套期保值,但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该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央行、外汇局将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保监会还将增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合作,以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据知,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正日益拓宽。目前中国保险机构总资产已超过二点五万亿元人民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金额余额近二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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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监会等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25日18: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标志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2005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收益。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积极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了《办法》。《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实施委托运作。《办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他强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 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代理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 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 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 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代理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起诉或者被起诉、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起诉或者被起诉、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 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9日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民银行令〔2004〕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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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保险资金境内外投资松绑
《财经》记者 于宁 乔晓会/文《财经》网络版   [2007-07-25]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可运用总资产的15%投资于境外。目前保险公司可用于海外投资的规模超过3700亿元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可运用总资产的15%投资于境外。目前保险公司可用于海外投资的规模超过3700亿元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于宁 乔晓会】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保监会表示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但提出慎用衍生产品,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此前,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鼓励保险公司海外股票投资多样化,不要把目光只放在香港股市。
  截至今年6月,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53万亿元,以此计算,保险公司可用于海外投资的规模超过3700亿元。
  近两年,一些保险公司已在为QDII做准备。2005年11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即在香港成立,今年初引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并拟更名为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初期投资规模约10亿美元。去年6月28日,平安保险在香港设立了香港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此前,保监会还放宽了A股股票投资的限制。7月13日,保监会以传真方式向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发送了《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从5%上调至10%,而通过购买基金间接入市的比例则由原来的15%降为10%,权益类投资上限合计为20%不变。假使按照10%的直接入市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可投资股市资金超过2000亿元,可进入股市的资金新增上千亿。  此外,还允许投资行业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流通股的成本余额可达到投资股票资产的10%。
  对于保险机构资金投资交易所公司债,此前保监会一直有要求投资有担保类公司债的不成文规定。据《财经》杂志记者了解,近期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公司债券也将成为可能。
  7月24日保监会召开的二季度新闻发布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2.31万亿元,权益类资产占比已达到19.47%;其中,股票(股权)达到了11.76%,证券投资基金达到了7.71%。上半年,保险公司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74亿元,同比增长2.6倍。
  保监会数据分析显示,虽然受加息影响,某些地区退保金额同比增幅较大,但二季度保费增长依然强劲,增幅达到20.7%,虽和一季度(22.7%)相比略有下降,但与去年全年14.4%的增长率相比仍然保持较高的增幅。
  7月17日加息和降低利息税将使居民税后1年期存款利率从2.45%提高到3.16%,这已经大大高于2.5%的预定利率上限,对利息、汇率固定收益率传统寿险产品,以及储蓄替代型的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进一步加大保险资产管理的难度。市场人士认为,这一1999年确定的预定利率上限可能会使保单的吸引力逐渐下降,费率调整压力大大增加。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认为,保监会一直在研究预定利率调整的问题,今年全保会对寿险费率的改革提出一些要求,目前保监会正在进行全面论证,将有步骤、审慎推动寿险费率监管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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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9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41.80,0.77,1.88%)编号:临2007-024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平安( 82.22,-0.30,-0.36%)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8,081,358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3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月2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辽宁成大股份总数的5%、24个月内不超过10%,且出售价格不低于3.8元/股。

  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辽宁成大股份总数的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且出售价格不低于 3.8元/股。

  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辽宁成大股份总数的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且出售价格不低于3.8元/股。

  其他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披露,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实际持有人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对价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06年1月24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因办理股份过户尚未完成,影响其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支付对价,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3,433,201股由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实际持有人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股份过户办理完成或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其应当先偿还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同意。2007年1月18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对此进行了披露。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是否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是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以分配、公积金转增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计算。

  2007年1月24日,公司第一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发生变更:总股本498,448,08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变更为100,698,822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变更为397,749,258股。详见2007年1月19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2007年5月21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6.5股股份、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由498,448,080股增至897,206,544股。详见2007年5月16日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是

  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变化情况:

  (1)2006年1月25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2,707,163股被司法拍卖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3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为公司股改实施后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707,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

  (2)2006年9月21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股改时公司股东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对价858,300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付对价后,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0,774,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

  (3)2007年1月5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更名手续,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不变,仍为30,774,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

  (4)2007年1月24日,公司第一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发生变更,总股本498,448,08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变更为100,698,822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变更为397,749,258股。公司21家原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并完成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各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发生变化,详见2007年1月19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5)2007年7月10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将其持有股份24,261,120股过户给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007年7月25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将其应偿还的垫付股份6,179,762股过户至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将股份转让(或拍卖等)而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则,对本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该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辽宁成大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辽宁成大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各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后,辽宁成大的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辽宁成大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8,081,358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31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实际持有人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对价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尚未完成,影响其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支付对价,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3,433,201股由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

  2007年7月10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将其持有股份24,261,120股过户给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7月25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应偿还的垫付股份6,179,762股过户至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此,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次股权解除限售事宜。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上市流通股日为2007年1月24日,详见2007年1月19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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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徐高林: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外资运用额度更高

【2007.07.25 17:27】 来源:和讯网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境外投资比例进一步放宽,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对于当前国内资本市场而言,这是对国内过剩资金的一种释放,有助于"流动性过剩"的缓解。对保险公司而言,这是继首次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直接入市比例上限提高到10%等一系列措施之后又一利好。

  为此,和讯网保险频道采访了对外经贸大学的徐高林副教授,针对《办法》作出解读。

  1、允许15%的保险资产投资境外,这个比例很大。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向好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如此之大的一个额度? 答:也只是一个上限。从市盈率角度来看,沪深股市在全球都算高的。一些境外市场,例如香港,股票的估值相对比较低,还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保险资金也可以追求这一块的收益。另外,一些国外的的债券收益率水平也比人民币高。

  2、保险公司的对这15%的运作额度会是多少?您认为短期内会否有大量资金涌向国外? 答:会有一定的资金出去。外资保险公司可能运用的比例会比较高,因为他们熟悉国际市场。而目前保险公司手中和负债匹配的一些外汇资金也会运用出去。

  3、哪些保险公司已经进入国外市场,效果如何?政策出台后,哪些保险公司会进入这个市场?哪些保险公司更具优势? 答: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在香港都有自己的资产管理机构,所以他们会去探路。

  4、这次实施的是实委托运作模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以前运用什么模式?现在这种模式有何优劣? 答:以前没有出去,也就是没有模式。现在的委托运作模式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的水平。而实际上现在国寿和平安在香港都有注册的子公司,他们也许会通过自己的公司来进行运作。也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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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英国《金融时报》 200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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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海外投资可多达500亿美元
中国保监会(China's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昨日放宽了国内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的上限,允许其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这可能会将中国用于海外投资的资金增加至多500亿美元。
中国保监会表示,将把保险公司投资海外的上限从5%立即提高到15%。中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2.5万亿元人民币(合3300亿美元),年增幅为25%至30%。
        自2004年以来,政府允许一些保险公司将海外股票发行筹得的外汇,投资于海外固定收益证券。去年,中国政府允许一些保险公司购入一定限额的外汇,用于购买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首发的股票。
截至去年底,总共有15家保险公司获准投资海外,获批投资总额度为58亿美元。官方数据显示,截至上个月末,这些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余额为26亿美元。
中国进一步放松严格的资本管制,为中国资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铺平了道路,也增强了中国从资本净进口大国向资本净出口国转变的势头。
中国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已获准投资国际债券和股票。
JP摩根(JP Morgan)估计,未来两年,预计这些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至少将达到500亿美元。
这并不包括中国国家投资公司(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的海外投资。该公司是中国新成立的主权资金管理公司,获准至少将中国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投资海外。
今年5月,国家投资公司斥资30亿美元,购入美国私人股本公司黑石(Blackstone)近10%的股权。本周一,按照政府政策发放贷款的中国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表示,如果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和荷兰银行(ABN Amro)的并购交易成功,将最多斥资98亿欧元,购入合并后银行7.7%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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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etWatch纽约7月26日讯】由于投资者对信贷市场危机以及房产市场的担忧席卷华尔街,美股周四暴跌,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了300多点,成为今年日下跌点数第二多的一天。

  AG Edwards首席市场分析师阿尔-高曼(Al Goldman)表示,“今天出现了恐慌性抛盘,投资者的恐惧显而易见。”

  Jefferies & Co.首席市场分析师阿特-霍根(Art Hogan)表示,“股市遭受如此巨大压力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首先,原油价格逼近每桶77美元。住房数据提醒我们房产市场的问题仍未解决。”

  他表示,“另外,收购克莱斯勒的交易被暂停,这说明股权收购市场也遭受了巨大压力。”

  截至收盘,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了311.50点,至13473.57点,跌幅为2.26%。道指盘中一度下跌至13335点。道指30种成份股中只有1只股票上涨。

  高曼表示,“股市暴跌并不新奇,过去五个月来,市场经历过多次暴跌。此次调整十分正常,大盘毕竟已有了可观的涨幅,道指也突破了14000点大关。”

  Hinsdale Associates投资部经理保罗-诺尔特(Paul Nolte)表示,“投资者开始意识到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以及房产市场问题并没有得到控制。美国经济成长势将放缓,而股票已被高估。”

  美国铝业 (AA)领跌,跌幅为7.6%;花旗集团下跌了4.5%。

  道指成份股埃克森美孚令人失望的财报给能源股带来了压力。埃克森美孚 (XOM)下跌了5.4%。该公司第二季度净收益从去年同期的103.6亿美元,合每股收益1.72美元,小幅下降至102.6亿美元,合每股收益1.83美元。这一该公司一年多来首次没有实现赢利目标。

  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了48.83点,至2599.34点,跌幅为1.84%。纳指盘中一度下跌至2563.8点。

  标准普尔500指数下跌了35.43点,至1482.66点,跌幅为2.33%。该指数盘中一度下跌至1465点。

  纽约证交所实施了停板限制,以阻止交易系统的阻塞。

  纽约证交所成交量为28亿股,纳斯达克市场成交量为35亿股。纽约证交所上涨股以3比29落后于下跌股,纳斯达克市场上涨股以5比25落后于下跌股。

  诺尔特指出,股市下滑时伴随着成交量放大,这种模式在二月份便已开始。这位分析师表示,这说明投资者在逢高出货,而不是建仓。

  美联储因素

  由于投资者对信贷品质以及可用性感到不安,联邦基金期货市场再次反映出美联储将在年底前降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联邦基金期货市场所反映的在12月31日前降息的可能性从大约47%提高至96%。

  信贷市场、能源价格以及住房市场令投资者忧心重重。运输、金融与航空板块损失惨重。

  Cowen & Co.交易分析师迈克-马隆(Mike Malone)表示,“信贷问题继续给股市带来压力。有关信贷市场的负面消息在过去几个交易日里不断传出。流动性变得枯竭。”

  最新住房数据增强了投资者对房产市场的忧虑感,他们还担心房产市场还将冲击总体经济。

  上月共售出83.4万套新房,低于预期的89万套。上月销量较五月份的91.5万套下降了6.6%。

  此外,房产开发商D.R. Horton Inc.等公司不佳的业绩也反映出房产市场的低迷。D.R. Horton Inc. (DHI)下跌了2.9%。该公司截至6月30日第三财季转为亏损8.238亿美元,合每股亏损2.62美元。该公司去年同期净利润2.928亿美元,合每股98美分。该公司表示,当季业绩中计入了存量资产减损以及放弃土地权力的支出。

  耐用品订单报告显示上个月资本开支出现下降,但收音机需求的强劲抵消了这一影响。上月耐用品订单增长了1.4%,但如果不包括飞机则下降了0.5%。

  劳工部表示,上周首次申请失业救济人数下降了2000人,至30.1万人,创自5月12日以来新低。

  恐惧与无知

  专业追踪的数据的TrimTabs投资研究机构预估,由于次级抵押贷款以及住房市场前景堪忧,美国共同基金周二流出55亿美元,成为2月27日以来流出量最大的一天。2月27日流出65亿美元。TrimTabs首席招行官Charles Biderman表示,近期散户投资者似乎已被恐惧与无知所控制。

  财报

  陶氏化工 (DOW)下跌了5.1%。该公司报告第二季度净收益从去年同期的10.2亿美元,即每股收益1.05美元提高至10.4亿美元,即每股收益1.07美元。销售额增长了6%,从125.1亿美元提高至132.7亿美元。这一结果超出了预期。

  苹果电脑 (AAPL)上涨了5.7%。该公司因销售Macintosh利润增长了73%。该公司预估截至第四财季可售出100万台iPhone手机。

  必治妥施贵宝 (BMY)下跌了4.8%。该公司调升了全年收益预报,但新预报范围的中间值低于华尔街预期。

  倍受打击的汽车板块周四出现一个亮点。福特汽车 (F)两年来首次实现赢利,该公司证实寻求出让Jaguar与Land Rover部门。该股上涨了1.5%。

  其它市场

  原油期货盘中一度上涨了1.8%,至每桶77.15美元,创11个月来新高,但却已每桶74.95美元报收,下跌了93美分。

  美元对日元汇率大跌,全球投资者对信贷市场的忧虑使他们买进日元。美元对日元汇率下降了1%,但对欧元汇率变化较小。

  黄金期货跌破了每盎司670美元,创一周来新低。

  随投资者对信贷市场感到不安,国债市场大涨,收益率降至五月底以来低点。主要交易品种十年期国债价格上涨了31/32点,至97 28/32点,收益率为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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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寿:大规模换汇境外投资时机尚不成熟

2007年07月27日06:15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发表评论(0)支持(0)反对(0)  “由于国内尚无对冲汇率风险的控制手段,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通过购买外汇进行海外投资,仍需非常谨慎。大规模换汇境外投资时机尚不成熟”,昨日,中国人寿首席投资官刘乐飞对记者表示。

  外汇资金占总资产的3%左右

  刘乐飞强调,长期来看,在资产配置方面,境外投资也应该在保险公司整体配置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是鉴于目前人民币有较大的升值压力,中国人寿将主要利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对于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谨慎对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中国人寿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增加境外投资的规模。

  据悉,中国人寿上市时有30多亿美元募集的外汇资金,占总资产的3%,还留在海外,其中部分资金已经在投资运用中。

  洛阳钼业银泰百货收益不错

  “在原来政策的许可范围内,我们用自有的外汇资金进行了积极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刘乐飞很开心地表示。

  众所周知,中国人寿去年积极参与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H股一级市场投资,成为最大的策略流通股股东,获得的收益按照刘乐飞的话,就是“远跑赢大盘”。

  而且,目前这种积极投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仍然支持着中国人寿今年上半年海外投资收益的提升。

  今年上半年,在香港上市的洛阳钼业受到追捧,中国人寿获得认购2000万美元股份,成为该公司共引入九名企业投资者之一;银泰百货是浙江省最大的百货集团,中国人寿保险(海外)公司认购了2.344亿港元的股份。

  谈到放开后将投资哪些更有兴趣投资的领域,刘乐飞表示都是在考虑的范畴内。不过,当记者问起是否有兴趣进行实业投资时,他表示将非常慎重,毕竟,那不是熟悉的投资领域。

  “我们要继续投资高收益、并与人民币高度相关的H股和红筹股;要投资具有高收益的公司债;如果是有价值的股权投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也会积极参与;现金存放方式也会发生改变,货币市场基金是比较灵活的方式”,刘乐飞表示,这些都将提升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

  海外投资资金要进行全球配置

  刘乐飞表示,海外投资资金要进行全球配置,发达国家由于债券市场非常发达,可以弥补国内长期投资品种不足的现状。而海外成熟市场由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性相对较小,相应降低了投资资产的风险,因此,在股票投资领域也不会放弃海外发达市场。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已选定境外投资托管银行并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我们也会聘请有经验的海外投资机构,委托投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刘乐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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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平安保险举资百万赈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01:47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 张曦)中国平安日前宣布,针对入汛以来南方严重的洪涝灾害,将举资百万赈灾,用于支援灾区校舍重建,在江苏、安徽、湖北、重庆受灾严重的地市援建四所平安希望小学,为灾区孩子提供急需的援助。据了解,这是今年南方洪灾以来首笔用于灾区校舍重建的企业捐赠。

  中国平安一直关切南方洪涝灾害对孩童入学造成的巨大影响。

  据介绍,入汛以来,中国平安各地分公司积极行动,在做好保险理赔服务的同时,与当地灾民一起参与抗洪救灾。中国平安表示,集团将拨百万资金用于“百万希望重建计划”,在受灾较为严重的安徽、重庆、江苏、湖北的乡镇地区援建四所平安希望小学。同时,平安还向全系统员工发出倡议,号召25万平安员工参与救灾募捐。目前,中国平安正与灾区密切联系,以便在最需要帮助的灾区落实校址,尽快开展援建工作。

  1993年至今,中国平安已经斥资逾1000万元在全国33个省、直辖市的边远贫困地区援建了46所平安希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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